甲方:莘县夕阳红老年公寓 院长:宋志刚 地址:莘县莘亭路66号。电话:18706357891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配偶、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号码: 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 联系人: 手机号: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方入住的条件及和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近期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2)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方的健康状况陈述,该陈述包括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3)填写《入住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收 费 1、 生活服务费用 (1) 甲方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 乙方入住的生活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 (3) 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相乙方开具收据。 (4) 上述生活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每月1—5号。 2、 一次性入住安置费200元、储备金1000元。 (1)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1000元,外地入住人员交纳2000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2)一次性入住安置费合同终止后不退还。医疗储备金不计利息,甲方不得挪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于合同终止时反还乙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 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 制订、修改管理制度,并可以征询乙方的意见;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6)在乙方入住后的第一个十五日内的试住观察期内随时可解除合同,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入住时间计算。 2、 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生活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生活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且能正常运行; (3)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6)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7)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获得甲方提供的生活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力;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但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4)在乙方入住后的第一个十五日内的试住观察期内随时可解除合同,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入住时间计算; (5)有权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 乙方的义务: (1)、入住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生活习惯等; (2)、入住后要自觉尊遵守老年公寓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老人搞好团结; (4)、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生活费用。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有知情权; (2)、遇紧急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3)、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生活习惯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 出现疾病或事故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或丙方不及时来医院,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 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丙方与甲方中断联系。 因丙方提供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祥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在此其间丙方仍承担本合同的相关责任义务。因此产生的生活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起诉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3、 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配积极配合救治,但对乙方的患病或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关于乙、丙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经甲方崔告5日内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搬出老年公寓。 (3)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停业整顿、转让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通知丙方后协助乙方转至其他生活机构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4)甲方不适应生活环境或各项收费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 (1)在乙方刚入住的前十五日内的试住观察期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丙方,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妥善安置乙方。 第八条 合同期限 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生 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我以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将乙方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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