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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持刀哄寡妇”该判什么罪

 hapy818 2011-05-17


    写下这个标题的时候,旁边的人全乐了:既然是“哄寡妇”,还持刀干什么?持刀就变性质了,摆明了是犯罪,还用哄吗?问得好!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宋代的寡妇与其他时代的寡妇有哪些不同。

    在我们的固有思维里,古代寡妇是一个极为弱势的群体,身上背负着社会歧视与家族压迫的双重枷锁,嫁不得人,涉不得性,连起码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实际上,这种情形只是明清两朝延续下来并影响至今的。宋代的寡妇完全不是这回事,她们牛得很。

    在宋代,寡妇改嫁是不成问题的,政府对婚姻的管理相对比较宽容。

    结婚就不说了,只要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父母不反对,又符合三媒六证的宗法礼仪,这就成了;在离婚方面,朝廷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过不下去了,那就离吧。离异女子与寡妇的定义不同,但在独身上是一致的,或者说在涉及男女情事上几乎完全一致。离异女子可以再嫁,寡妇同样可以再嫁,且有宋刑律未作任何约束。

    我们说,一个社会阶层的地位高低,往往取决于其在经济上是否独立,这很关键,当某群体无法解决生存问题时,他们还能要求什么?一个乞丐跟人要个馒头吃,顺便还提出要酒喝,显然属于奢求了,别人通常不会予以满足。

    宋代的寡妇之所以牛得很,正是因为她们在经济上的基本独立。

    宋代法律规定:妻子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及婚后得自娘家、及自己陪嫁财产的增值部分,改嫁时可以带走,未改嫁时亦可归自己自由支配。

    另外,《丧葬令》还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丈夫遗产,除丧葬费用外,其余根据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一般亦归寡妇所有。

    这两条法律对寡妇极其重要,有娘家的嫁妆做后盾,有丈夫的遗产为资本,使得她们有条件成为一方“富婆”,比起没有经济大权、命运掌握在家族长者手里的明清寡妇,无疑是有一定地位和话语权的。

    在社交领域,宋代的寡妇亦比较自由。

    她们可以走出家门,参加田间地头的劳动,与邻里街坊把酒聊天,甚至还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游园祭祀活动。这就为她们寻找人生另一半创造了条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梦梁录》,里面有着详细的记载。也就是说,宋代寡妇在具备经济独立的条件下,有自由恋爱的可能。

    面对这么牛气的寡妇,持刀入室的歹徒,焉能不心里直打嗝?

    一方面,手里持刀,不见得就能让寡妇就范,若不就范,势必有一场搏斗,闹出动静来,后果很严重;另一方面,单凭说几句好听的话,哄一哄,寡妇也不见得就会迷失自我。在正常情况下,她们不缺少与异性交往的机会,身边好男人或许多得是,荷尔蒙蒙不住她们。所以,宋代的歹徒大概是学乖了,对付寡妇得做两手准备,软硬兼施,方能奏效。

    但也不能高兴太早,因为歹徒毕竟持刀了,刀是凶器,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物证,即使寡妇后来同意了歹徒的性侵犯,宋代的法律依然要追究歹徒的刑事责任:国家要保护寡妇的正当权益,包括性权益。如果歹徒手里拿的是玫瑰花,那就没事了,而且歹徒的称呼也要改一改。

    查过不少宋代的资料,就是没有找到这方面的案例,不过,读宋人邢居实的《拊掌录》,里面确实提到了这个事情。说是欧阳修与友人饮酒,行令以助兴,要求每人作的令必须跟刑律有关,而且罪在徒刑以上。其中一人说:“持刀哄寡妇,下海劫人船。”另一人说:“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轮到欧阳修,他慢条斯理地说:“酒黏衫袖重,花压帽檐偏。”众人一听,大惑不解,问他为何令中没有犯罪内容,他说:“到了这种时候,徒刑以上的罪也能犯下了!”

    从这个记录里,我们可以发现,持刀哄寡妇,在宋代是异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居然与“索马里海盗”一般了,且还与黑夜杀人相提并论。而欧阳修等人皆为朝廷命官,律法是必修课,亦不会缺乏审案子的经历,能在游戏中作为谈资随口道来,足见这种犯罪乃是常规犯罪行为,至少不少什么大新闻了。

    对照《宋刑统》的条款,持刀哄寡妇,类似于暴力强奸,确实该判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先役后决。”和现在的劳改服刑犯差不多,只多了一点,期满后,还要再打二十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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