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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能等同于“工薪税”

 fbg2861 2011-05-18

“个人所得税”不能等同于“工薪税”

(2011-05-18 09:07:38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已经成为了当前一个阶段的社会热点,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中,街谈巷议的几乎都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问题,而且普遍意见认为近年来通货膨胀加剧,而即使是名义工资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增长,大众的实际工资水平实质上是在缩水。在这样的氛围下,全国人大就个税调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民众的意见或建议本是好事,并且引起了全体国民的关注,唤醒了国民的民主意识。有媒体不断报道,已经收集到的意见已经达到了22万条,创下了各项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之最。但是,从目前看的形势看,有些媒体的报道已经开始转变口径和方向,由呼吁“起征点仍然过低”向“起征点已经反映当前社会现实不应再提高”转变,且今日新浪推出《专家:称3000元个税减除标准不宜再提高》(http://news.sina.com.cn/c/2011-05-18/042522483119.shtml)的文章,大谈财政部科研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等所谓多数专家的观点,声称“多数专家认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宜再提高”,这种使良好的征求意见意愿也许再次成为一种形式,而最后起决定的作用的仍然是供职于政府部门的所谓的“专家”,根本不会响应“提高起征点”的民意。

同志们,好好想想吧,据日前有关媒体披露的数据,北京市2010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了4200多元,如果按照目前确定的3000元起征点,既使考虑所谓专家提出的三险一金后实际起征点3896元,那么也意味着,几乎全部有工资的北京市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而且这种做法从根本上难以达到所谓的“公平社会收入分配”的目的,而变成了一项稳定的“财政收入”。

这就是在个税法律调整修订过程中,应该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不能等于工薪税”。现在一些专家讨论的焦点仍然是把重点放在了起征点上,这实际上也就是把个人所得税等同了工资薪金税。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拉开收入差距的恰恰不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工资薪金所得,而是演出、讲课等劳务所得,利息、股息、股票债券价差收益等资本利得,企业经营、承包经营等经营所得,诸此等等,工资薪金所得仅仅是大众的一个“糊口钱”而已。再看看,能够获得这些非工资薪金所得的都是什么样的人群,这里面不凡学者、专家、教授和部分政府官员,他们拿到的“出场费”都是所谓的“税后收入”。但再想想,如果他们不在这样的职位上,即使再有能力,又有谁愿意请他们去讲学授课呢?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把个人所得税等同为了工资薪金税,要真正的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就应该把法律对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及其收入来源,并非赚钱辛苦前的广大工薪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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