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润物无痕 2011-05-18

2010-2-22 8:44 

  1、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纠错重报权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权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延期缴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车辆折旧年限可否由企业自行选择


  【问题】

  汽租赁企业,所有的租赁车辆均为本企业自行购入,目前所有的车种均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10%.由于目前企业正在扩大业务范围,今后可能会根据车辆的使用要求,将新购车辆的折旧年限按5年和8年两种分别计提折旧,比如货运按8年,客运车辆按5年来计提折旧,但都是在所得税规定的最低年限以上,这样是否可以?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做备案,或者需要其他手续?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只要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可以。

  不需要备案。

 

年度汇算清缴对预缴税款的涉税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应补缴税款,对未缴足的差额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对多缴部分应当冲回,并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以下举个例子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案例】

  某企业200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上年应纳税额季度平均数,每季预缴15万元,2010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那么,企业2009年预缴及2010年汇算清缴时,应该怎样做相应的涉税处理呢?

  【分析】

  企业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贷:银行存款                     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为:320×25%15×4=20万元,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若汇算清缴时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应冲回的税款为:15×4220×25%=5万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多缴税款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年底计提下年初工资奖金能否税前列支


  【问题】

  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2010年初实际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以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在2010年初(必须是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可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汇算清缴辅导: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2010-2-24 14:48 中华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在进行2010年(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该关注一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区别与联系。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就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行了以下几个要点的汇总: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控制。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上: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对此,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注意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即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要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同时,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这里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

  ·关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