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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

 绿叶对根的情谊1972 2011-05-18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据了解,现有公司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最终确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头3年,预计每年可以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6万元、9万元左右。根据上述基本情况,由于我国税法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的规定上大体相同,而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却差异较大。所以,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以下两种方案:方案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据此,上述子公司在设立第一年可享受18%的优惠税率,第二年~第三年可享受27%的优惠税率。 方案二: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因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的盈利要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同时,分公司的亏损也可以在母公司的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据此,上述设立的分支机构若为分公司,虽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却不能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又因其有盈利,也就不存在以亏损弥补母公司的盈利以减少母公司的税负了。从以上两个方案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就该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而言,采用方案一会更加有利可图。当然,如果设立的分支机构预计在设立的头几年内会发生亏损,则该分支机构为分公司更有利,因为可以以母公司的盈利弥补分公司的亏损,从而减少母公司的税负。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作出新的决策。如随着分支机构的逐渐发展,业务不断扩大,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子公司也就不再享受两档优惠税率了。而此时,母公司则有可能由原来的盈利变为亏损,若把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则可用分公司的盈利去弥补母公司的亏损,从而降低整个公司的总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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