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扣除项目政策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预算造价为100万元,2010年10月投入使用。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只取得发票60万元。2011年8月结清工程款共95万元。
2、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业务招待费问题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类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投资收益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下的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的定义
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的渠道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
③公益性群众团体:财税[2009]124号对公益性群众团体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确认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注意,企业直接向受赠对象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还要注意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并不必然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认定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公益性捐赠的凭证
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还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凭捐赠票据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计算基数。“利润总额”。 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规定来计算,那么,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②扣除比例。新法将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确定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后来,又出台一些临时性全额扣除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1: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亏损企业能不能享受全额扣除?
问题2:如果纳税人在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几项适用不同扣除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就不同扣除比例进行分类,分别计算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