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加计扣除规定: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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