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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最高法权威解读大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zytcl 2011-05-27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

    近日,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矛盾纠纷多发本身并不可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们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中‘负力’转化为发展的‘正力’。”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重点解读了该意见的有关内容。

    社会需要催生大调解格局

    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了中央的重视。

    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央综治委发挥了牵头、策划、部署的作用,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经十六个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便成为各地、各部门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从具体工作的角度来说,指导意见之所以能够顺利出台很大程度是因为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近年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力度,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要求;负责解决矛盾纠纷的各地方、各部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司法改革的成果已经证明,只有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整合资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发挥最佳作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已经建立,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解决力量分散成最大亮点

    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大调解、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意见的规定针对性很强。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工作平台带动综合治理,解决当下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力量分散问题,是意见的最大亮点。

    实践中,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力量在基层又相对分散,衔接问题让各部门都感到举步维艰。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可以说是中央近些年来在总结各地宝贵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要综合治理决策,也是中央推行大部委制以来在基层化解矛盾工作的必然选择。

    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工作平台的重要性,并要求要把工作平台与各部门调处矛盾的机制相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平台的综合、统筹、协调作用,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远目标。

    “意见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了行政调解的力量。”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明确了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明确了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意见坚持调解优先,除了重点规定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传统形式,同时也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此全面建立。”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第三条以司法确认的形式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这无疑为各种调解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一大动力。

    部门责权利明确操作性强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对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整体要求,同时对一些重点部门、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评价说,这就使得整个意见责权利明确、操作性强。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于民生的关注。

    意见还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工会要积极开展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妇联组织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共青团组织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各个层次的要求和关爱。”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步完善

    “指导意见的推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意义。”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当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自己的体系和特点,但又都各自面临着一定困难。意见针对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全局的角度做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合力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全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供了综合性的政策指导。它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水平,同时也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意见的实施还将为各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我完善提供了一次重要机遇。经调查研究中发现,无论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还是各个行政部门的调解机制和社会上存在的其他调解机制,都面临着发展中的问题,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完善、人员素质、处理效力、综合协调等。而意见正是针对这些需要解决的薄弱环节提出了要求。

    “该意见的实施将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的推动做出重要贡献。”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制定统一的社会调解法、行政调解法等,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但立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除了实际需要外,还要有实践支撑和理论基础。意见实施将为推动立法进程提供实践方面的支持,并将成功的做法上升上法律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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