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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蓝色星空2 2011-05-27

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的

甘人发〔2008〕47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试行)》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事业单位实际认真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
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我省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共分9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2个,员级岗位1个。
    助理级岗位的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助理级岗位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员级岗位的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员级岗位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和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具有相应层级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证。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科研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科研三四等奖;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甘肃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任课教师能针对本地区本校教学实际改革教学方法,承担并完成省级教研课题2项,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专家鉴定认可有一定推广价值。(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3)参加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1万字以上;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主编或编审 (均为排名第一)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 (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或作为参编者,木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3万字以上 (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5)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通讯作者 (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6)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1年以上的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相应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
   (7)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资源优质,教学方法有效,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质量评价活动中,本人所带课程2次获市州质量评价前3名。
   (8)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 (能手)等教学活动奖励;或2次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述教学活动奖励。
   (9)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或2次获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上述奖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含德育方面先进称号,下同);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获市州党委政府、省直厅局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含以正式文件下发的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的各类评审组织(不含学会、协会)的成员2届。(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二)中学一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和小学 (幼儿园)高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 (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岗位:至少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 (幼儿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至少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 (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科研奖、甘肃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2)获省园丁奖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甘肃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三四等奖。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3)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主编或编审 (均为排名第一)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2万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木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5)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通讯作者 (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6)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1年以上的学生或集体 (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优秀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全省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
   (7)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或3次获校级上述奖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教学目标明确。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质量评价活动中,本人所带课程获市州质量评价前3名;或在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质量评价活动中,木人所带课程2次获县区质量评价前3名。
   (9)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 (能手)等教学奖。
   (10)被评为市州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家,市州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市州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获省直厅局、市州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获县委县政府、市州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担任市州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或担任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市州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的各类评审组织(不含学会、协会)的成员2届。(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中学二级教师一、二级岗位,小学 (幼儿园)一级教师一、二级岗位
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要求。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二级岗位:接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四)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 (幼儿园)二、三级教师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 (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 (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 (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二)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
过部分的业绩可以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四)合作成果计算方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等级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四等奖
省部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四等奖
市厅级一二等奖
100
100
9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市厅级三四等奖
县区级一等奖
100
9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项目参加者备自所占比例(%)

1

2

3

4

5

6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40

2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20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共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共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也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2

60

40

 

 

3

50

30

20

 

4

40

30

20

10

 

(七)本任职条件的使用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 (称职)以上;基本情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八)其他问题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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