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领”难受惠 税率调整不尽合理 刘女士所担心的个税起征点虽上调但是由于税率的调整负担不减反增有一定的道理。5000-20000元这一档税率没有大幅下调被指不合理。 杨志勇告诉记者:“5000元到20000元的这一群体,应该是大幅度减税的群体,我建议把这一群体税率降低到10%,现在把这一群体给切割开来,当前的这一方案并没有凸显一个社会稳定的需要,即培育大量的中等收入阶层或中产阶级,个税改革没有赋予这样的一种任务,而这一任务恰恰是它应该做的。” 刘非也赞同应该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这一观点。他对记者说:“5000到20000元之间税负没有大幅减少,有一定的不合理性。5000到20000元这一群体,正是工作有一定年限、相应有一些积累的人群。本来这一人群正是消费能力最强的人群,但是这一人群恰恰有房贷、车贷、小孩的教育费用以及老人的赡养费用,虽然收入在提高,但是生活成本开支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 刘女士对专家们的这一看法极为赞同,她说:“虽然收入多些,但是‘上有老下有小’,养房子、车子,一年根本剩不下多少钱,想带孩子出去旅游都得考虑考虑。希望专家们多呼吁减轻我们的负担。” 与杨志勇观点有所区别的是,刘非认为此次个税改革也要考虑另一个宏观经济背景,即真正解决国内消费、扩大内需问题。应该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减轻中产阶层的负担,扩大他们的消费能力。 税率调整中扩低得到了各方的赞同,然而,对于最高边际税率45%的扩围,引起了专家们的争议。不少专家表示支持这一做法,发挥个税“抽肥补瘦”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当然,也有专家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杨志勇认为,我国最高的税率有下调的空间。现在讨论的方案中,把8万以上的都赶到45%的税率里,这就有一个问题。我国1980年制定最高边际税率为45%,当时对应的大约是1万元,1994年调整到10万元,但是当时物价水平较低。现在的10万元和1994年的10万元购买力不同,如果说个税定位没有发生的话,现在不仅没有调整,反而把8万元的往里赶。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个税来看,我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较高的。杨志勇指出,我国收入再分配把过多的责任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做不到这一点,以上市公司资料透明交纳个税为例,最后就变成财务透明的公司交纳个税,而潜在的税源都丢了。比如,能在香港纳税的就不在中国大陆交,能在亚太地区交税也不在中国交。此外,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要吸收国际金融人才,如果月收入10万,免征额基本可以不算,一年就是120万人民币,适用45%的税率,结果导致一些地方为了吸引这些人才,对他们进行税收返还,或者给予其他的待遇进行弥补。 对于最高税率的问题,或者说对富人征税的问题,刘非则认为我国名义税率在世界上来讲是很高的,但是实际税收很少,主要是税收管理和监管有问题,尤其是富人有很多的方法规避税收,富余阶层收入不是来源于工资,而是财产性收入。针对这一问题,更重要的是加强征管力度。 总体而言,对于个税税率调整,杨志勇建议,5%税率适用的范围可以扩大很多,5000元到20000元应该大幅度降低税率,最高的边际税率还是应该下调。 体现地区差异、家庭为主 理想与现实的碰撞 杨志勇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北京比新疆的生活水平高,如果北京个税免征额为10000元,新疆为5000元,本来应该在新疆交税的就会想方设法到北京来交。这样到底保护了谁?人为制造了矛盾。全国可以一个税率,但是可以“就高不就低”,这一做法在2005年9月份制定1600元标准时已经定下来。各地制定不同的免征额标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看是不可行的。 刘非则认为,不同地区起征点不同,可以认真考虑。中国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人口结构发生改变老龄化加重,东部产业链逐步向中西部转移,因此,中西部地区急需大量人才。但是,优质资源都集中在东部沿海一、二线城市,不同的地区如果有不同的税制安排,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虽然操作上有难度,但是对促进人才流动,促进中西部的发展有利。 杨志勇告诉记者,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理想的税制可能脱离了现实,我国需要的可能是适宜的税制。2010年个人所得税不到5000亿元,税务局有没有必要为了这些税收大动干戈?不是说投入全部的精力做不到,而是说做什么事情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目前家庭信息无法收集全面,民政部门可能有一些,公安局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税务部门怎么能收集到? 刘非也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我国目前阶段不太适合。一方面,操做起来比较麻烦;另一方面,中国家庭中双方都工作的比例较高,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好处并不明显。 累进制?单一制? 推倒重来还是不断改良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炮轰”个税改革,引发了个税累进税制还是单一税制的大辩论。一些专家支持单一税,而另一些专家支持累进税制。 对于这一问题,杨志勇认为,个税改革本来就是系统的改革。此次起征点以及税率的调整,还有个体户的调整,本来只是一系列改革中的一小步。不能把它混淆为整个系统的改革。整个系统的改革当然有必要。此次是税制改革而不是税制设计,税制设计是推倒重来,或者是以前没有现在重新建立起来,现在不是这样。整体的改革,包括“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或者说未来的综合所得税制,或者说未来中国真的想实施单一税制的话,也不可能在这一次中就改完。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表示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没有总体设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就是实行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目前要实现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这个目标,现在还有一段距离,要逐步实现。在总体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况下,目前个税改革进行的分步推进是有道理的。 刘非则表明,单一税制不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从个税改革的方向来看,还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一根本目的,累进税制最能体现这一目的。单一税制下低收入的税负增加高收入减低,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不利的。他还告诉记者:“偷税漏税,富人通过各种方法避税,这个问题不是哪个税制所带来的,而是税收体系所带来的。” 记者在采访中,也在思考专家关于个税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各方的讨论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此。“劫富济贫”虽是个税的标签,但是是否所有贫富分化的问题都仅能依靠个税来承担吗?正如杨志勇所言,个税承担了太多的收入再分配的责任,实际上个税并没有这么大的作用,从全世界个税功能发挥上也做不到这一点。如果关注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作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强五类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包括股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等,这一举措才是真正地让富人交税,可能效果要好得多。 如何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是现实生活中税制改革必然要考虑的因素,以避免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庞东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