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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617问(二)

 昵称4625839 2011-05-29

养老保险617问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 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 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 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29.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者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 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保,效益差、亏损企业可暂时不 投保。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指导, 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 码(国家标准 GBI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 有。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按照国家规 定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上再增加一些。各个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因企业经济效益 不同而有所差别,体现了效率的原则。这样有利于稳定企业的职工队伍,发 展企业的生产。
30.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 险。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三层次。参加不参加由个人自愿, 保险管理机构由自己选择,储蓄多少由个人根据自己收入多少和负担能力而 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账号,归个人所有。实行职工个人储 蓄性养老保险将使职工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更好。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 的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这样做。推广这一做法对于积极引导消费将具有现实意
义。

31.什么是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实质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制度。国家依法要求雇主和雇员各交定额保 险费,合资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记入每个雇员的帐户。当雇员发 生危险事故时,把其全部储蓄和利息一次返给被保险者。在少数情况下,受 保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将储蓄存款分别发给遗属。属于低水平 的雇佣劳动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这种保险的国家,大多数是为国营和私营 企业的工资劳动者保险的,少数国家则按公司规模和职工工资水平来办理, 不包括短期工作的某些职工(如临时工、季节工等)和工资超过一定水平的 劳动者。但有时可以让他们选择自愿保险,这种保险制度在东南亚一些发展 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较普遍实行,鉴于一次性补贴不利于保障 被保险者生活的长期稳定,有些国家用普遍年金保险制度代替了储蓄退休保 险制度。
32.国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 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 择经办机构。
33.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虽然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企

业都能建立这种制度。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企业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和能力建立。像具有一百多年社会保险史 的德国和英国,到 1986 年底,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也只占企业总数的
1/3 左右。 根据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企业建立补充养者保险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
基本条件: 第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用。这是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前提,也是国际惯例。如德国 1974 年
12 月 19 日颁布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BAV) 不能单独存在,企业只有在参加法定基本养老保险(SV)的基础上,才有资 格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最重要或最根本 的条件。所谓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不允许进入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 金为本企业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自有资金多时可以多补充,自 有资金少时则只能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二是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允许有条件地进入成本的情况下,进入成本的 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能够被企业消化,不致于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和指标 的完成情况。如果某企业为微利企业,则说明不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的条件,因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若进入成本,成本增加,则该企业很可能由 微利变为亏损。因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决定着企业是 否具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以及补充水平的高低。
第三,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
主管理基础较好。这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和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企业 补充养者保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其制度的建立又非常复杂,如补充的范 围、水平、新老职工之间以及与已退休人员之间如何做到平稳过渡,等等, 制定和处理起来必须谨慎、周密,充分论证。否则,引起职工不满,好事则 可能办成坏事。我国目前尚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这就更需要企业具 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真正起到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
34.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即所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 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其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其中,外 商投资企业,应仅限于中方员工。值得提出的是,普遍性原则的实质只是一 种资格或可能,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为员工建立。能否建立还要看上述提及 的条件。
  (2)坚持自愿的原则,其费率档次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经济条件好时可以多补充,企业经济条件差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应与基本养老金水平通盘考虑确定。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 法。如企业为员工交 2/3,员工本人交 1/3,以增加员工的参与感和自我保障 意识,增强对企业的凝聚力,更充分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5.建立全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城镇多层次 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近几年在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思路上的 一大进步,同时也得到了国外社会保险专家的充分肯定。
  结合我国的国情而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有利于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同时又能基本满足不同 层次的需求。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还属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此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可能 很高。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强制实施,若待遇水平过高,超 出了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能力,不仅难以实施,经济发展速度也会受到 制约。我国目前的养老金支付标准,平均下来替代率已达 83%左右,相对于 国情来说已是偏高,照此下去,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国家和企业将 不胜负担。据有关部门的测算分析,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中长 期目标应控制在平均工资的 60%左右为宜,即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职工今 后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要求提高待遇的 因素也将随之增长,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又有提高本企业职工待遇水平 的要求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这类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 保险,以提高企业和职工为社会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这也是国际惯例。因此,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使职工在整个工作期间逐步积累养老基 金,保持退休后生活水平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基本相适应,又可以使国家法定 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合理控制。
(2)有利于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现代企业制度下企
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吸引优秀人才,增强自身凝聚 力和创造力,除了对职工在职期间给予优厚报酬外,必然还会着眼于靠长远 的吸引力来稳定所需人员,方式之一就是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 联邦德国有 60%以上的雇员都享受本企业提供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些企 业,大多是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我国目前已有 3000 多家企业为职工办理了 补充养老保险。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激励职工多做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企业之间竞争会越来越激烈,经济效益 情况和负担能力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也会越 来越多。
(3)有利于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为经济建设积累起一大笔亟需的
资金。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者保险基金,属于完全积累方式,一般 储存数十年后才开始支付。这一方面可以抑制消费基金的膨胀,另一方面会 形成一笔相当数量的可供长期运作的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外的实践 表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商 业银行委托资产的 1/3 以上,来源于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即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德国有关人士甚至介绍说,德国企业之所以长期保持发展 势头和充满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好处。
  综上所述,建立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而且也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6.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
464 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和条件是: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 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 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①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③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4)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 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5)企业或者工会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 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方案经双方协商后提交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 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职 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6)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由职工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 和企业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劳资部门管理人员)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 基金管理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 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37.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具有哪些作用和特点?
  国发[1991] 33 号文件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基本养 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自 此,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并付诸实施。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
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在实 行时,应该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经济好坏提取“企业补充保险基金”,其水平 要由市场决定。实力强的企业可以提供较优惠的保险,实力较差或很差的可 以少补充或不补充。国家要在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上给予宏观的指导,并在立 法上作出规定,即企业达到一定的效益水平,如职工的工资发放或效益工资 使用接近或达到一定水平后必须实行,没有达到该水平的,可以不实行。企 业必须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才能建立补充养老金。资金来源于企业的 自留基金(如留利后的资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也可以由企业和职 工共同承担,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要精心地测算,制订最高限额和最低 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年提取补充养 老金,应按当年企业职工人数、每人贡献大小等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然后 上缴当地保险机构,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储备金手册,交职工本人保管。 退休时职工凭手册按积累的数额到保险机构 J 旷将本息一次或分年领取。职 工中途无正当理由(如擅自离职、单方解除合同、违犯劳动纪律被开除等) 离开企业,一般不给予支付。职工有正当理由合理流动时(如解除合同、国 家抽调等),可随人转移。职工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法定继承人可以向保 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津贴。国家对企业补充保险给予优惠,不参与统筹,也不 给资助。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要符合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在 劳动力流动过程中起稳定作用,在劳动力市场竞争过程中起到导向的作用;

第二要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力,调动职工去积极发展企业生产;第 三,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区别,体现效率的原则。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补充退休金即企业补充保险作为一项新制
度,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国家指导性。即一方面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较大的弹 性,即在不具备补充条件时可以不补充;
  (2)分配的直接法。补充保险金由企业直接分配给职工,不参加各级“社 会统筹”,不具备调剂功能;
  (3)基本来源的单一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负担,从其自有资金的 奖励、福利内提取,国家对企业补充保险只给予优惠,政府不给补贴;
  (4)实施的灵活性。它随企业经济发展建立、变比,从时序上讲,各企 业之间的建立有先有后;从企业内部来讲可连续也可中断,不强调起始一致, 始终如一;从企业自主确立分配方案来看,其分配水平,对职工还可因人、 因时而异,不统一标准,允许有差别。总之,灵活性较大。

3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案如何稳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可由企业劳资部门设计提出,也可 以由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出来后,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或工会讨论同意,或经集体协商同意后制作协议文件,协议签署后双方各存 一份,基金由有关经办机构经办的还需报经办机构一份备案。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方案及协议文书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或金额)、缴费周 期、支付条件和支付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 内容。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修订和调整,也应执行上述程序。修订和调整
的目的,是使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金的增长与工资增长情况或物价增长情 况相适应。如德国法律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和 调整,调整水平与生活费价格指数相一致。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 3000 多户企业,50 多万职工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实行的方案大体可以分为几类:从缴费主体看,有的实行完全由企业 为职工补充缴费,有的实行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从补充方法上 看,有的对所有职工按同样数额补充,有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充; 从资金渠道上看,有的从企业成本中开支,有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有 的则从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部分中予以返还,等 等,都各有特点。
39.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有哪些渠道?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 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 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 超过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 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 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者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 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4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记帐方式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

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 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在企业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 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41.全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方式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 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企业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 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等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 案实施之初,考虑到历史原因,还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
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42.企业补充养老保脸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须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 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可以规定,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
时,经申请核实,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金的一部分。
  (3)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 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43.企业如何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选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 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 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 管理。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利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通过
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减免管理费等措施,争取经办企业补充养 老保险业务。
(3)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企业集团、行 业经办补充养老
保险业务,应有一定形式的再保险,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非国 有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企业、企业集团、行业自行经办补充养 老保险业务,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企业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 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副本。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 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但不能直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4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投资和转移?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 上归职工个人所有,依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利息。受委托经办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 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双方也可商定确定 的投资回报率,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
  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 12 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经 办机构的委托关系,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原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有 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的协议处理。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 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由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 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经办机构。职工因升学、参军、 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 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4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列支?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国家,企业缴纳的补充养 老保险资金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并且一般没有列支的“上限”规定。这主 要是因为,在私有制经济中,企业主从最终的自身利益出发,不可能将补充 保险的水平定得很高,故国家不必考虑要规定一个“上限”。我国与西方市 场经济国家不同,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因此,如何做 到既能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项十分重 大的课题。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的处理十分谨慎。 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 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的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以后再未作新 的规定(国发[1995]16 号文只规定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 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未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从前几年情况看,用自有 资金解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是可行的,因为企业留利中有可供企业用 作自主分配的“奖励基金”和部分“福利基金”,企业建立该制度有一定的 积极性。但是,于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财会制度,取消了企业 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科目,再执行原来的规定就会出现补 充保险资金无处列支的问题。若规定仅从企业的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企业无 疑没有积极性。因此,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问题重新进行规定已 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从前述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中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
度的建立,是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长期水平的不断下降,以满足不同 层次的需求,因而,从总体上并不会增加退休者的养老待遇水平,因此,国 家应大力提倡,并应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可以通 过测算,规定一个每年可以从税前列支的幅度(如工资总额的 5~10%), 超过这一幅度则不允许进入成本。这样规定,加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如 个人交费、从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一部分),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可 能很快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实际上,一些地方,如大连市、云南省 等已用地方法规形式规定企业每年可按一定比例将补充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 费或在税前列支。
4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支付?
  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可支付条件出现时,经办机 构应按企业为职工本人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或按月发 给个人。
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死者遗属可凭死亡证明到经办机构一

次性领取结余的或尚未领取的补充养老金及其利息。
4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由很多因素决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 三个因素:
  (1)资金来源的多寡(即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决定补充待遇水平的首要 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好,资金来源多,补充水平就高;反之,补充水平就低。
  (2)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规定着补充保险金的最高界限。这也是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之一,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及待遇水平应与基 本养老保险水平通盘考虑确定。补充保险水平只能在最高界限之内浮动,且 须低于基本养老金,否则就不称其为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最高 应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5%。或补充替代率不超过 20%。这样,中、 长期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综合替代率在 80%左右,若 补充保险水平过高,一则会使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 过大;二则将来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人。
  (3)现时的养老金水平也影响着补充待遇水平。这是在新、老养老保险 制度过渡时期实施补充保险应当考虑的因素。由于现时的养老金水平,是在 一定时期内由各种因素促成的,反映着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如果实行新的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使现时的养老金水平大为降低,那将会遭到退休人员 的抵制而难以顺利实施。为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就必须在推行 新制度之初,大致保持现时的养老金水平而不能过分降低。其具体途径是, 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既定条件下,依靠调整补充保险待遇水平,来处理新、 老制度的衔接和协调。这样,现时的养老金水平就成为确定补充待遇水平的 一个重要因素。
在确定补充水平时,为减少新老职工之间水平的差异,企业可以按照职
工距退休年限的长短、贡献大小、岗位类别、职务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分 档次确定不同的比例。
4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形式有几种?
  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或不 同的经办形式为其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从其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的经验 看,补充保险的经办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承诺形式,即由企业主向雇员承诺待雇员退休后付给一定数额
的养老金(如每月 500 美元)。在德国,这种补充形式占实行补充保险企业 总数的 70%,非常受欢迎。其原因是补充保险基金留在企业内部,而有关法 律对其用途未作决定,企业可以以负债的形式使用这笔基金。
  (2)直接保险形式,即企业主为其雇员直接向有关的保险机构投保,雇 员符合条件时可直接到该保险机构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3)企业(或同行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自己经办本企业(行业)的 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业务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及补充保险金的提取和发 放。实力比较雄厚的大企业(行业)可采取这种形式。
  (4)共同(投资)基金形式,即雇主向有关的共同基金或投资基金(非 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雇员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上述四种形式中, (2)、 (4)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 企业分离,由中介机构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基金比较安全。而(1)、(3) 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基金存在于企业,由企业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比较受企
  
业欢迎。但基金的安全性相对较差,即当企业破产时雇员的补充保险很可能 无法兑现。德国为解决这一问题,于 1974 年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中规 定,对实行(1)、 (3)补充形式的企业,必须向企业退休金保险协会(担 保公司性质)实行破产投保(一般为企业补充养老金的 20%),由该协会提 供破产担保,即当该企业破产时,由保险协会向该企业的雇员提供本该享受 的补充养老金。49. 基本养老费为什么要采取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三方负担是指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鉴于我国人口趋向 老化,享受退休金的人数越来越多,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这就需要研究个 人是否交纳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养老保险长期支付的特点与借鉴世界养老保 险的经验,我国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应由三方合理负担为宜,其原 因:
  (1)实行三方等资的方法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办法。当时三方 筹资的方式根据是雇主期望健壮劳动力的供给,工人关注为将来不安全因素 作一些贡献,政府在改善公司的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际惯 例,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有利于职工参与意识与责任感,更加充分体现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有利于向养老金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转换,激励 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以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2)实行三方共同负担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健康和完善的需要。保险的
原则就是“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的损失”。社会保险是 预防社会风险的产生而采取的手段,与保险原则一样应从社会筹集资金,共 同分担和抵御风险,而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内。我国现行养老保险 不符合养老保险应由社会共同承担风险这一原则。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就 应按保险的基本规律三方共同分担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 养老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3)实行养老保险三方负担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薄、
企业有困难、职工工资收入低,让哪一方单独负担都有困难,西方福利国家 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三方负担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职工有更加充分 的保障。
(4)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三方出资是预防人口老化到来的需要。1990 年
我国离退休人员已达 2300 万,各项开支费用超过上千亿,这笔巨大费用完全 靠国家和企业,是难以承受的。
50.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基本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按照均一制或薪资比例制,发 给被保险人用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的那一部分养老金。多与本人退 休前工资高低相联系,或与全国(或地区)平均收入相联系。
  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 的多少计发,采用这种保险的好处在于:
  (1)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适应不同所有制、不同企业的需 要,适应多种工资形式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
  (2)基本养老金的第一部分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月平均工资为计 发基数,可以与现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相衔接,可以维持退休职工本人的最 低生活需要。
(3)基本养老金的第二部分与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挂钩,可以使职工在职

期间的劳动贡献,特别是“最佳年龄、最佳贡献、最佳待遇”得到充分体现, 可以维护职工的利益,可以避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因企业恰在职工退休前一 段时间经济效益不佳而跌入“低谷”的现象,也可以避免出现职工退休前照 顾性提薪而产生的种种弊端。
  (4)采用缴费工资计发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可以使职工退休后领取的 基本养老金与其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有利于职工监督 企业为其按时足额缴费,监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
  (5)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和)每年随上一年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可以从机制上体现适 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和减轻物价上涨对退休职工生活的影响。
51.怎样外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养老保险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因养老保险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企业未按法律和合同规定替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者保险费; 二是“三资”企业以签订合作协议时未规定养老保险窄宜为由,拒不替合同 制工人交纳养老保险金,等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对不同类型的争议案件,以国家宪法、劳动法和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为准绳,合法合理地予以解决:
(1)对劳动合同中规定凡企业必须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
费而企业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企业行政领导 进行宣传教育,并督促他们履行义务;
(2)对劳动合同未规定企业须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而引起的劳动争
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首先应当指明该劳动合同违背劳动法规,是一种不完 善的合同;其次应当向企业行政领导说明,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是其法定 义务,拒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限 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3)某些“三资”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
不替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时应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 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 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其为中方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谈判时未涉 及并不等于可以合法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所以企业有义务交纳中方职工的 养老保险费;
(4)有些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补回企业为其
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 争议机构在处理时,首先应查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 件,对符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 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若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职工硬要解除 劳动合同,企业附加要求职工交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对这类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向职工指明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其回企业工 作而不解除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只能裁定其承担因不 履行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而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 回养老保险金的决定。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而非合同约定的, 不能因为合同变更而改变企业的法定义务。
5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亦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 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 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 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其计发办 法是根据退休职工的退休年龄、工龄(或缴费年限)等条件,以本人标准工 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确定退休金数额。我国现行的退休金计算 基数和计算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 年 5 月 2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原则批准, 1978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 照此办法,养老金根据工龄长短,按照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 60%至 75%计 发。
53.什么是强制征收?
  强制征收就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其资金由社会保险机 构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强制收取。其特点为:①国家对社会保险立法 后,制度范围内保险对象必须向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保险费;②社会保险 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自动建立,不须履行投保手续;③通过银行 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其银行帐户中直接扣除,转移到 社会保险机构专户储存的社会保险基金项下;④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律确 定,不由投保人自行选取;⑤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迟缴保险费的情况,按规 定另征收其滞纳金。我国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用资金强制征收,是为了社会集 中够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履行其保障劳动者或公民基本生活的职能。
54.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 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本养老 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 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 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
5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 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二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三是国家财政补贴。企业缴费于税前提取也体现了国家补贴。
5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有几种方式?
考察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其基金的筹集方式大体有三种: 一是现收现付式。即先确定待遇标准,并据此作出近年来需支付保险费
用的测算,再“以支定收”,将这笔费用按一定的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分摊 到参加保险的各个企业和职工。这种方式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调剂的职能, 简便易行,也可避免物价上涨可能带来的基金贬值的风险。但这种方式缺乏 必要的积累,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时养老保险费用急剧膨胀的需要;预测的 时间较短、稳定性较差,往往会因各种因素导致收支失衡,被迫提高提取比 例;由于待遇标准统一规定,而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条件和退休人数又有 较大差异,往往导致经济利益的波动,从而面临思想上的阻力和实际工作的 困难。
二是储蓄积累式。这种方式又分为“待遇决定制”和“缴费决定制”两

种。前者先规定养老待遇标准,再“以支定收”,将被保险人所需的养老费 用分摊到其整个缴费期间;后者则先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再“以收定支”, 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全部费用和利息来决定其养老待遇的高低。这种全积累基 金方式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储备职能,有着较为稳定的经济保证,而且同被保 险人及其所在企业从利益机制上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但这种方式对每个职 工分别立帐和核算,基金的互济成分很小,职工之间的待遇差别较大;时间 跨度长达几十年,基金的测算和管理难度较大,而且往往要面对物价上涨和 基金贬值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已建制度又没有预留基金积累的国家,难度就 更大,势将面临为新人事先积累和为老人偿还旧债的两面压力,负担过重, 难以为国家和企业所接受。
  三是部分积累式。即按当前的实际需要,再加上一定的储备因素来提取 养老保险基金。这种方式可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基金收支的平衡, 而且不过多地增加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还可以根据经济负担能力的变化较灵 活地选择和调整基金积累率。因而这种方式兼有前面两种方式的优点,现已 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认识和采用。
  我国自 80 年代初期开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以来,基金模 式的讨论一直在进行着。1990 年,航空航天部 710 研究所曾对三种模式做过 数十年的数量分析和测算,结果表明,按现收现付式,开始时基金提取比例 很低,但到下世纪中叶将不断上升,峰值竟高达工资总额的 44%;按储备积 累式,下世纪的负担虽不重,但起步时必须应付新老两面的压力,开始就须 提取工资总额的 42%;而按部分积累式,只需在现时支付需要的基础上,加 提工资总额的 3%左右作为积累,并使其运营增值,就大体上可以应付下世 纪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5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什么要采取部分积累式?
  1991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是部分积累式,这是由我国实际情况决 定的。按道理,职工在职期间,应当逐步把一部分创利积累起来,用于退休 后的养老金。但由于我国已有 230O 多万退休职工和上千万即将退休的职工, 他们过去没有积累,如果采取全积累式,就会既要支付已退休职工的养老费 用,又要为现有职工积累,要花两笔钱,企业难以承受。鉴于我国人口的职 工基数大,老龄化发展迅猛,原制度已实行了 40 年,企业、职工承受缴费的 能力有限,这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方式就只能采取部分基金式,也即 采取部分积累式。积累率开始可以低一些,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逐步提高。
  5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这种 提取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提取比例,指在我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社会统筹的地方,据以计算企业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量 的比例。即应缴资金在确定的计算基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用百分数表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社会统筹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计算基数确定后,它可以具体确定对企业 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量,并且能决定资金的调剂程度。1991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具体的提取 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目前,我国各地对 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比例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地区采用一个比例的办法,有

的地区采用几个比例的办法。采用一个比例的,一般制定一个略高于实际支 付水平的比例,要求所有企业依据规定的比例,平等地征集退休费用资金。 采用几个比例的,一般将企业现有基本养老金负担水平划分若干档次,分别 按照不同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来负担较重的按略高于本地区平均 支付水平的比例缴纳,原来负担较轻的按略低于平均支付水平的比例缴纳, 实现有限的调剂。有的地区规定通过几年时间,将几个比例并为一个比例, 逐步向社会化程度高的方面过渡。提取比例的确定,不仅决定资金的调剂程 度,而且决定基金中积累金部分所占比重的大小。
  59.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率和积累基金?两者有何关 系?积累基金的作用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者保险基金的积累率,是指统筹征集来的此项基金暂时来予 支付而储存起来的资金占统筹征集到的总数的比重,用百分数表示。目前, 我国各地统筹确定的积累率一般在基金的 5%左右。按照这种积累率提留的 基金就是积累基金,也叫积累金。因其需要逐渐聚集为一定的合适的量而得 名。积累金达到一定的合适的量之后,不需要无限地积累下去,因此,其实 质为“储备金”。
  两者的关系指征集来的资金的储存部分(指筹集的总基金一支出部分所 剩余的)与筹集的总资金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率=(征集来资金的储存部分/征集来总资金)×100

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率成正比例的关系。积累率高,
积累基金的绝对量就多。建立积累金的方式由证集基金的方式决定。征集方 式为完全基金式,积累金由所征的全部基金构成;征集方式为部分基金式, 则积累金是所征得基金的一部分;征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式时;基金中没有积 累部分。我国当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采取完全积累式,而固 定工采取部分积累或现收现支式。
积累基金的作用是: (1)为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打下物质基础;
(2)为退休高峰的到来作一定的资金储备;
  (3)增强基本养老基金社会统筹的保障能力,如在提取比例一时无法调 整的情况下提高养老待遇水平等; (4)应付特殊情况或因计算误差造成的 资金短缺,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进行。
60.什么是“应付未付利息”?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如何
计算和处理?
  对于长期存款,银行每年计出其当年的利息额,列入成本,使银行年度 间的成本核算趋于均衡,从而真实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每年计提的利息 额,叫做“应付未付利息”。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是按同期居民个人存款利息率计息的, 所得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计入养老保险基金。


  61.什么是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两者有何区别和 联系?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是运用特殊的储蓄手段,把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存入银 行而开设的户头。它是为保证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由社会保险机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从各企业单位征缴来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
  
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以保证支付职工的基本养者金。
  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只是在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曾使用过的基 金专户名称,它与现在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没有本质的区别,堤养老保险基 金专户的前身。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则是退休养老基金专户的继承。
  62.什么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为什么 要实行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是指低积累的部分基金式的一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方式的 原则。“以支定收”又称“现收现付”。它是我国实行职工退休基金费用社 会统筹的地方通常采用的一个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符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 的现实情况。目前,我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已达上千万人,国家每年需花费大 量资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如果一方面支付现有人员待遇,一方 面为新就业人员储备未来养老所需资金,即建立完全基金式,将使企业和国 家财政难于负担。而且,积累的基金也将面临由于物价上涨而造成的货币贬 值的威胁。但如果一点积累不留,在退休高峰期到来时国家不得不负担巨额 养老保险资金,这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现在开始就需要注意 留有一定的积累,即实行低积累的部分基金式。
63.什么是专项储存、专款专用?职工基本养老基金为什么要“专项
储存、专款专用”?
  “专项储存”是指用于某种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资金按专户存储于银行的 存款办法。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 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即是“专项储存”。
“专款专用”是指按专门用途设立的基金只能专门用于该项用途,不得
挪作他用的一种资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机构专户储存在银行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只能用作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管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任何手段挪 作他用,就是专款专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的目的在于:只有这
样才能保证基金的安全,只有保证它的安全,职工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之后的 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才能得到保证;只有专款专用,才能避免基金运行中的 失衡和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
64. 如何理解“养老基金保值率”?
  国发[1995]6 号文办法一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 “养者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这里的保值率不是银行实际利率,而是一种 为最终计算养老待遇金额所设定的“虚拟利率”,其确定区间大致为“银行 利率≤养老基金保值率≤平均工资增长率”。

65.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必须做到:
  (1)各地劳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领 导,始终把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争取银行等部门 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 地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和政府请示汇报;同时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组 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正常、合
  
理的运转和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核实企业工资总额 和退休费用,防止漏缴及冒领。对欠缴基金的企业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对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采取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的办法,待企业经济情 况好转时,再予补缴;对个别故意拖欠、拒缴的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 施,促其按期按数缴纳。
  (3)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职工的“保命钱”。必须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 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存储情况要定期清理检 查,对发现滥用基金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追回;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 良影响的,要追查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养老保险基金要注意保值增值。应 商同银行,对存入专户的基金争取最佳档次的利率,并将所得利息全部转入 养老保险基金。对于擅自挪用基金利息的,要视同挪用基金处理。各地社会 保险机构未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投资或贷 款。
  (5)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从中提取的管理费,是 用于支付退休费用的专项基金和维持统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开支。养 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任何税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因各地企业数、职工人 数的情况不同,目前还难以统一规定,建议由各地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 审核确定。
(6)管理费的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要严肃财
经纪律,严格控制管理经费开支范围,严格各项开支的审批手续。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 费和各项必需的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初建机构所需的开办费。其具体标准 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6.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 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 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 80%左右应用 以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 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67.为什么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 分,也是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建立在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的,
自 1954 年确立了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作改变。当前,随着企 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以标准工资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受到了极大的 冲击,其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弊端暴露无遗,已难以为继。社会各界要求改革 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多种经济成份,特别是集体、二资、 股份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发展迅速,他们中很多人因没有标准工资而难以 进入养老保险范围,从而限制了人员的流动,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
  
立。
  (2)从工资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和发展趋势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 济效益挂钩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等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确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或等级工资制,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 资还是计时工资,是否建立各种津贴、补贴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确立, 出现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标准工资为主体的等级工资制的分配格 局,从而使标准工资概念逐渐淡化。有的企业已不再实行标准工资,职工原 有的标准工资已名存实亡了。
  (3)随着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工资在 职工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下降,已由 1978 年的 85.7%下降到近几年
的 55%左右。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标准 75%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养 老金实际只相当在职时工资收入的 40%,收入骤减且幅度又大,难以保障基 本生活。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前提下,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偏低的现象很难调整过来。
  (4)以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对工资制度深化改革产生 着潜在的影响。即使有些企业已不实行等级工资制,但职工在退休时,仍要 把早已固定下来的标准工资拿来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这样就使标准工 资在职工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使职工中追求国家统一调整工资的愿 望十分强烈。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沿用固定升级的办法非常普遍,工资分配 的激励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这实际上是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初 衷相背离的,对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5)以标准工资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
会统筹及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给养老保险制度 的整体改革带来阻力。一是现在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般是以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这种收入按大口径、支付按小口径的办法, 使得企业、职工意见很大,尤其是经济效益好工资总额高的大中型企业,更 认为是两头捞不着。这些企业本来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统筹算帐就多出了 钱,而发退休费时又按标准工资计算不能多发,和本企业职工利益并无联系, 因此感到出了冤枉钱,从而纷纷想出对策,千方百计少交拖欠基本养老保险 金。二是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与职工个人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不挂钩,缴纳多少一个样,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趋向心理得不 到补偿,从而使不愿缴纳或少缴纳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阻碍了职工个人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开展,而且无法对企业缴费形成一个有力的监督制 约机制。所有存在的这些问题都必须在改革中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相应地 扩大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此国发[1991] 33 号文件中提出了改革的办法 是结合工资制度的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养老金的数额。同时为了解决工资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滞后所带来的退休人 员的生活困难,文件还提出: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 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因此,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有必要改革。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后, 缴费基数与计发基数均与标准工资脱钩,不会再产生此类问题。
  68.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维持生活、安度晚年的物质保障。所有职工不
论其在职时担任什么职务,做什么工作,一旦退休就都离开生产(工作)岗 位。因此,养老保险首先应体现公平及保障原则,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老有所 养,使有劳动能力时给社会作过贡献的劳动者到年老力衰时都可以一律平等 地得到“物质保障”。但养老保险中依然需要体现“效率”原则,以利提高 劳动生产积极性。如退休金水平应当和在职时工资水平保持一定比例,和在 职时贡献保持一定联系,给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战斗英雄、特殊工种的劳 动者等等以适当照顾。然而,养老金待遇上的差别又不能过大,不宜大到像 按劳分配中的差别待遇的地步。因为养老金毕竟属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 不是劳动报酬。职工在职时的工资待遇,是对现有劳动支出及贡献的报酬,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其所得差别应体现劳动贡献上的差别。而养老金上的 差别不是由于老人目前还在劳动而引起的,只是由于过去劳动上的差别引起 的。年轻力壮时劳动上的差别,主要应在当时工资水平上有所体现,而不应 在养老金上充分体现。养老金上的差别只能体现一点对过去劳动差别的鼓 励,体现一点对积累劳动(体现在工资高者所纳养老保险费也高些)的承认。 因而,养老金应有点差别,但不宜过大。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正处 在经济发展时期,赋予养老保险激励在职者勤奋工作的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 意义。当然,这主要是指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至于企业补充养者保险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完全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各人的收入而定。老 人生活待遇上的差别,主要应通过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来体现。这 有利于职工安心在本企业工作并为提高所在单位经济效益而积极劳动,也有 利于调动职工储蓄积极性。这就是说,基本养者保险给人们提供了略有差别 的低水平的起码的生活保障,如果人们想进一步在年老时改善生活,那么, 一是应当好好为本企业工作,争取提高企业经济效率,以争取企业搞一点补 充养老保险,二是应节俭些,争取多储蓄一点。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职工在企业辛勤工作一辈子,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财富,当他们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金,这是宪法赋予 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享受权利应先尽义务,权利与义务是 相一致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者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 号)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
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进一步规定“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 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些规 定说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以企业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为享受 养老权利的条件。实行个人缴费本身,也是一项社会改革,其重大意义在于 可以使职工树立缴费义务的新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对企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的监督作用,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正如职工反映, 个人缴费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3)养老保险水平要与国力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面临的养老形势十分严峻,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
太快,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消费人口的比例增加,生产人口比例下降。面对 这种现实,确定养老保险水平时,必须与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

险支出是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重要部分,而社会保障又属社会消费的重要部 分,它应在国民收入中占一适当比例。不论社会生产方式如何,处理好收入 分配中积累和消费以及消费基金中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的比例关系,都至关 重要。处理好这些关系,在社会保障中主要是要掌握好这样三个问题:(1) 我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在国民收入中比重应显著低于发达国家;(2)社会保 障支出增长应低于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3)社会保障支出与个人 消费基金之间应保持合理比例。根据上述几点,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经 济实力不很强大的大国中,考虑改革养老金制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瞻前顾 后,不仅要考虑需要,还要考虑可能,不仅要考虑目前,还要考虑到将来。 社会保障具有刚性,标准一旦上去,很难下来。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的养老 保险,其水平只能逐步提高,而不能时上时下。正因为这样,在较长时间里, 对大多数职工来说,养老金水平只能维持在退休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上。
(4)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 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退休人员属社会成员,因而他们 的物质文化需要理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满足,也就是退休人员应当分享 社会发展成果。这是因为,社会发展成果是一代人一代人辛勤劳动积累起来 的,没有上一代人的劳动贡献,就不可能有当代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而 在当代社会发展的成果中蕴藏着上一代已经退休的人员过去的劳动;另一方 面,退休人员的今天就是在职职工的明天,当在职职工看到退休人员的养老 金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增长,生活不断改善,就会增强主人翁意识,把自 己的命运同企业的兴衰和社会的发展拴在一起,从而激发起更高的积极性, 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一点格 外重要。
建国 40 多年来,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问题一贯是重视
的。在建国后的 20 多年里,主要是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计发比例来体现的。 例如, 1953 年当国家财政经济已经根本好转,国家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 养老金计发比例由 1951 年本人工资的 35~60%,提高到 50~70%; 1978 年,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激发职工的劳动热 情,养老金计发比例又提高到 60~75%。在以后的时期,则采取增发生活补 贴和提高养者金水平来实现。例如, 1985 年在职职工普调工资,对退休人 员增发了 12~17 元生活补贴; 1988 年在职职工增加奖金,退休人员也相 应增发生活补贴 5 元; 1989 年,为适应治理整顿的需要,在职职工又普调 工资,退休人员也增加了相当于一个工资级差的养老金; 1991 年,退休人 员的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又提高了 10%;1995 年,国家又给离退休人员提高 了待遇。这些措施,具体地体现了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对激 励在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 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建立规范性的分享机制,二是制定具体的分享办法。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总 结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 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
年 7 月 1 日按照本省或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 40~80%调整一 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这一原则意见,为建立分享机制和分享办法奠定了 基础,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至于基本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 40~

80%调整,即采取适当分享的做法,一是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不一的现状;二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已经脱离工作岗 位,从在职与不在职之间应有适当差别而言,采取适当分享较为合理,至少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当是这样。
69.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如何进行改革的?
  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 1978 年确定的,国务院发出《关于安置老弱病 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 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职工工龄长短、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 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1984 年,针对当时新老企业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四川、广东、江 苏和辽宁等省的少数市县进行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随后在全国 逐步推开。我国的养老保险逐步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对于企业 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
[1986] 77 号文),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 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确定。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
的 15%左右,本人缴纳不超过标准工资的 3%,进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建立积累式的个人帐户。但是,企业中原有的固定职工因过去没有积累无法 实行这种帐户,从而形成一个企业内两种办法并行,加重了企业负担。
1991 年,国务院对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成功做法进行了总结,并
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 33 号文),规定: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 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 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基本养老金参照价格指数和工资增长进行 适当调整;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 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已有 2000 多万退休 人员这一现实,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都不符合我国国情,所以,文件提出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模式。 33 号 文件发布后,许多地区以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形式为职工建立 了个人帐户。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这个文件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未作变动。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退休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
计发,与工资制度改革不配套,不能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贡献,也与实 行不同工资形式的各类企业对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亟需改革。
  1992 年,江西南昌市、辽宁锦西市率先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组织 10 多个省市的 100 多个市县进行测算论证和试点 的基础上,1993 年 10 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新计发办法是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和参考国外有益做法的基 础上提出的。
70.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发办法是什么?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职工平 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
  
满 15 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 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 20%计发;缴费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按职工平均工资的 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
满 5 年的,每满 1 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
  缴费不满 5 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 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3)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 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4)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 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 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 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 20%。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 现行待遇水平的 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按改革后的上述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5%(或 20%,或 15%)+缴费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 费年限×1%]+各种物价补贴。
例如:某市某职工 1959 年 1 月参加工作,从 1989 年起参加退休费用社
会统筹, 1992 年 6 月档案标准工资为 155 元(已扣除 6 元)。 1989 年缴 费工资 2202 元, 1990 年缴费工资 3152 元, 1991 年缴费工资 3362 元,
1992 年上半年缴费工资 1388 元。 1992 年下半年缴费工资 1890 元, 1993
年缴费工资为 5318 元, 94 年 1 月退休,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单位及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及指数为:

年份缴费工资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当年指数 ( 1 )( 2 ) 3 =( 1 )÷( 2 ) 1989 2202 1895 1.162 1990 3152 2162 1.458 1991 3362 2420 1.389 1992 1388 十 1890 2777 1.180 1993 5318 3269 1.627 平均 1.363



其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
3269
S ? ×1.363 ? 371.30元
12
按新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计算:
(1)社会性养老金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5%,即
(3269÷12)×25%=68. 10 元
  (2)缴费性养老金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 35%〔缴费前 30 年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30+5)×l%=35%〕
即:371.30×35%=129.96 元

(3)两部分合计:68.10+129.96=198.06 元
(4)另发各项补贴 52.70 元
(5)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为:198.06+52.70=250.76 元 按老办法计算所得 229.25 元
新老办法对比所增加金额 250.76-229.25=21.51 元
  (6)增加金额最高限额原待遇的 20%,即:229.25×20%=45.85 元; 该职工增加金额 21.51 元,较限额 45.85 元小,故不受封顶;
  (7)该职工的基本养老金 250.76 元,未超过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371.30 元),故该职工最后计算得出的基本养老金为 250.76 元。
  (注:若超过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其基本养老金则按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71.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有何具体办法? 下面介绍三种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具体办法: 办法一:对属于调整对象的退休人员,按统一的调整幅度(上年工资增
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基本模型为:
  某职工第 n 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第(n—1)年的基本养老金×(1+平 均货币工资第 n 年比第(n—1)年的增长率× 同一调整比例)
用符号表示:
Wn=W(n-1)×(1+Yn(n-1)×r%)
式中:
Yn(n-1)=(第 n 年的职工平均货币工次/第(n-1)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
—1)×l00%;
r%:在 40~80%范围内经确定的统一的调整比例。
  该办法的特点: (1)体现了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原则;(2)由于 不同类型的人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同,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 因素,以后又按同一比例进行调整,保持了退休人员各自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相对不变的位置,不同类型的退休人员心理上容易接受; (3)按同一比例 调整,有利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计划与预测; (4)操作方便,便于管理;
(5)需论证的地方,一是退休人员的相对位置不变是否比相对位置适当扩大
更合理?二是 r%即在 40~80%区间内确定的同一调整比例是否因容易带有 人为的因素而缺乏科学性?
办法二:对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不同的调整比例进行调整。
基本模型为:
  某职工第 n 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当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x(l+退 休时缴费性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X 第 n 年的平均货币工资比该职工退 休当年的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率)
用符号表示:
Wn=W0×(1+Q0/W0×Yn0)
式中: Q0—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中缴费性养老金;
Yn0=(第 n 年的社会平均货币工资/该职工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货币工
资—1)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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