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正确界定

 你好再见好吗 2011-05-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发布后,
常见的独立核算且非分支机构、缴纳流转税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划分征管归属问题,成为税务人员和企业必须正确理解的问题。

 一、划分征管范围的文件依据

 现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税法文件主要有以下3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财税〔2006〕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办企业的标准认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新办企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如果新登记企业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就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2.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除进一步明确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外,还确定判定新办企业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一看国税、地税管辖的企业谁出资多,二看投资人的属性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单位。上述文件构成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归属界定的依据。如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则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

 (1)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2)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和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这说明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仍然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如不符合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即使自2009年起新办理税务登记,仍应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确定征管范围归属,不能简单地按照流转税来划分。

 二、征管范围划分相关案例

 例:甲有限公司系新登记企业,于2010年7月1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完备),由A、B两个出资方投资,注册资本100万元,同月该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

 条件一:税务人员仔细审查了该公司的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发现其非货币性出资不超过25%。

 该公司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新增企业认定标准,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根据其行业和缴纳的流转税确定。

 (1)如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2)如该公司缴纳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3)如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注:此情况不是按照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多少的比例确定)。

 条件二:甲公司的验资报告显示,其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则该公司不符合新增企业的认定标准,应按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确定征管范围(不论其属于何种行业,缴纳何种流转税)。

 1.假设A方投资价值60万元,B方投资价值40万元。A、B两方都是有限公司,A方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B方归地税局管理,则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如果A方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B方归国税局管理,则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

 2.假设A、B两方各投资价值50万元。A、B两方都是有限公司,A方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B方归地税局管理,则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

 3.假设A、B两方均为自然人,则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

 4.假设A方为有限公司,B方为自然人,则按照A方所得税归属确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属。

 上述4种假设,不论甲公司经营哪种行业(如货物生产销售、建筑安装、商品批发零售)全部适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