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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办案的七个细节问题(转)...

 昵称97556 2011-05-30

基层执法办案的七个细节问题(转)

执法监管 2010-12-05 11:19:01 阅读87 评论0   字号: 订阅

  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工商部门的应尽之责。然而,一些基层办案人员由于不注重办案细节的把握,导致案件程序不合法,最终浪费案件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前,基层执法办案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现场检查应真实全面

  现场检查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

  (一)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把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全过程客观真实地进行记载,这样现场检查笔录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应体现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真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尽量不要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现场检查笔录中不要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三)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该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二、询问笔录应把握要点

  询问是工商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一)询问笔录开头要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过程,填写开始与结束时间应齐全。

  (二)询问笔录必须逐页签名,更改、补充处要注明“经当事人同意修改”并由当事人签名,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询问笔录只要签名即可。

  (三)询问记录提行头一个字,应写明“问”、“答”,不得用其它符号代替。

  (四)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在询问中当事人哭、大笑、点头、摇头、不回答等,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不作回答时,可以用“答:……(不回答)”作记录表述。此时,应当再问,“你再不回答,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白吗?”同时,将其再次不回答做出记录表述。

  (五)询问笔录的结尾要记录给予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如“你还什么要补充说明的吗?”、“请你仔细阅读以上问答记录,看是否是你所讲,如与记录一致,请签字证实”等话语。

  (六)询问笔录必须要当事人签名证实,没有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了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只要注明原因,经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而对询问笔录,就不同了。“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目前,法院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一般不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复制证据应注重效力

  在办案中有的证据常常需要复制,如发票、帐册等等,复制的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

  复制证据的提取,应当由当事人写明:“该件由我提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XX(单位)XX处”,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当事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页数较多的应在骑缝处盖章或按手印。

  复制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因此,在复制证据时不能怕麻烦,不然会因小失大,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

  四、强制措施应手续齐备

  (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封存强制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扣留、封存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保管方式一般指定当事人保管,扣留、封存强制措施由工商部门保管。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

  (四)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五)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的违章违法行为,先口头请示,对违章违法证据实施强制措施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文书送达应讲求规范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用挂号)、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送达是严格规范,不是选择规范,不允许行政机关自由选择适用,特别是公告送达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签,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转交或委托方式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

  (二)不能将送达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

  (三)告知期间内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应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六、行政处罚应准确无误

  (一)事实告知应当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违法行为、何种危害后果。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应当详细写清上述几个要素。同时要求注意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必须少于或等于处罚告知书的具体告知内容。

  (二)适用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不得以《反法》、《消法》、《质量法》等简称书写形式代替法律法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多部法律、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时,应当就所有处罚依据完整告知,包括处罚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在一份处罚决定中分别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不同应当分别告知。

  (四)告知起诉的期限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三个月的规定;而且不得把三个月写成90天。

  (五)案卷中应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改正不能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

  (七)法律、法规中“条”下面的一个自然段叫作“款”,款下面的(一)、(二)、(三)叫作“项”。

  (八)处罚决定送达时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关于执法实践中应对违法当事人不配合的相关措施

  (一)当事人拒绝签收办案文书。一是对于重要案件中直接影响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或案件结果的重要文书的送达,如听证告知书、扣留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可采取送达公证方法,即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这一送达行为,并出具公证书,公证送达行为。二是对于不影响案件性质和结果的一般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可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收原因及当时送达情形,并让在场人员签名,或者找有特殊身份(如警察、居委会干部等)到场见证送达,并让其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这些人员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一是拒绝提供办案资料。可以采取下达询问通知书指令其携带有关材料的方式,通知一次不行,通知两次,并保留相关证据。当事人迫于压力或者在业务和形象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多会提供资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也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此条使用需慎重)。二是抽样检查时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到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三是拒绝扣留违法财物。可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执法,或者可请当地电视台记者摄录现场,予以曝光,日后也可作为视听材料。四是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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