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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农业局网站

 synyck 2011-06-01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程序及应具备的条件

 
1、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并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施“江苏省农林厅动物诊疗许可备案专用”印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受理两月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2、申领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申领审批表,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仪器设备清单,兽药房、诊疗室面积证明及示意简图等。
3、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6、有固定的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应距动物饲养、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合同;城市宠物诊疗活动,还应提供居委会证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民楼内不得开设诊疗机构,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7、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8、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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