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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广西农网]

 鲁西文苑 2011-06-02
各级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数:2174   更新时间:2006-9-8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主要工作职责是"三大管理"、"三项指导"、"一个基础性工作"。即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承担农村经济统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农经站承担的这些工作涉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一、农经系统行使行政职能的历史沿革。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是组织、指挥和协调农村经济经营与管理的综合性工作,是党在各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因此,党和国家历来对农经机构的设置都非常重视,自合作化时期开始就建立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从50年代开始至今中央到乡镇都有农经机构体系。农经机构一直都是履行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责,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原来都属于行政编制。但是在2002年机构改革时有的地方农经部门却被严重削弱,有的变成事业单位,比如2002年机构改革时,县级河池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2002]38号),把一直由政府管理的"河池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改为"河池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农业局,变为对外是由农业局管理,对内是财政全额拨款(领取行政工资)的独立行使职权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即现在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领导设一正一副,农经局改为农经站后,工作职责不变、财务独立、独立承担所有农经工作任务。

    二、农经站执法依据确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国务院有关土地政策和法规明确规定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

  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指导与监督,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2、《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第11号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3、《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22日)"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可处以挪用金额10%至30%的罚款;……"

     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发布)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农经站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据 

   (一)、农经部门长期履行行政职能,农经人员应按照或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关于各级农经机构的设置问题,农业部农经发[2001]1号文件指出:"各级设立的农经机构,应承担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中发[2003]3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1998年农业部党组印发的《农业部"三定"和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提出:"经营管理总站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司和站继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的体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区农村经管站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复函》(桂人薪函[1994]24号)指出:"按照国办发 [1993]85号、桂政办[1994]10号文件规定,区农村经管站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同意该站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其工作人员已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与工资挂钩"。
 
   (二)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3]5号)

    "经国务院同意,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职能。"农经工作承担"三大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把它作为事业单位,严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没有收费,无工作经费来源、工作任务难以完成,应依法确立为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经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履行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而且农经部门一直按照中央的规定开展各项行政工作,农经人员属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人员,应当列入行政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且列入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供稿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副站长:覃秀玲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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