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答案好评率:0%提问人的追问 2010-03-15 18:48
额~ 能再从税法的角度上讲讲么 谢谢了 麻烦你了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15 19:17
委托销售本身有二种方法,上面所说是收取手续费方式,首先是签订代销合同,当受托方把货款汇给委托方时,就应该确认收入(手续费收入),这样与税法没有冲突的。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这里有张志凤老师的课件讲解,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处理方法同时都有,你参考一下: (一)代销商品 1.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13—18】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2.收取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例13—19】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l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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