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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司治理准则》_

 柳云牧风 2011-06-05


什么是OECD以及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制定与发展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34个国家政府签署了这一行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广。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工组织所有的核心劳工协议,这表明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

    主要内容

    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一般政策、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方面。

    适用原则

    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遵循以下适用原则:

    (1)企业遵守本准则是自愿并且非法律强制性的;

    (2)加入本准则的各国政府须鼓励在其领土上经营的企业遵守本准则;

    (3)不论企业所有权性质如何(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都适用参照本准则;

    (4)本准则适用于与跨国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子公司);

    (5)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同等适用;

    (6)本准则加入国政府应推广企业实施本准则。

    影响

    此准则是通过OECD成员国的国家联络点推广试行的,通过这些联络点不断地宣传此准则,提供咨询服务,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些措施促进了行为准则的推行与遵守。但是,与国际劳工协议一样,这些行为准则都是针对政府的,这就难以保证企业会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这使得准则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经过三十年的推广应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此外,OECD还先后出版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对OECD各国的调查》、《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等重要文献,丰富了和发展了准则,对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开展公司治理改革、建立本国的公司治理规范、制定新的立法和采取新的监管举措,都产生了重要影响。OECD各成员国的实践经验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OECD公司治理准则》


前   

OECD《公司治理准则》在1999年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全球政策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国际性的基准。在OECD和非OECD国家,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纪录,主动对法律和规章制定指导细节。“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本准则作为衡量“健全的金融系统的十二个基本标准”之一。本准则也为OECD和非OECD国家企业的各种应对方案提供了一个基础,并构成了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本准则完整地重审并考虑到了近来的发展和OECD成员及非成员国家的经验。政策制定者现在已经更深刻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对金融市场稳定、对投资和经济成长的贡献。企业更好地理解了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他们竞争能力提升的帮助。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养老金的信托代理机构,明白了他们在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扮演着怎样的一个角色,而这将支撑他们的投资价值。在今日的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超过股东在个别公司中的作用。企业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同时我们也日益依赖私人部门的机构管理个人储蓄和保护退休金,正因为这样,面对人口的日益增加,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2002年由OECD部长委托下的OECD指导团队开始着手重新审核本准则。重审得到了OECD成员国为应对公司治理挑战而进行的广泛的研究进展所支撑。它也汲取了OECD以外经济体的经验,以及OECD、世界银行和其他赞助人、组织、地区性的公司治理圆桌会议的改革成就的支持。

重审的过程得益于许多团体的贡献。关键的国际性机构、同时也包括了私人部门、劳工、市民和非OECD国家的代表广泛地参与并提供了咨询意见。在这过程中也得益于许多国际知名专家的洞察力,他们参与了我所召集的两个高层次的非正式会议。最后,在本准则的草稿在网络上引起公开讨论时,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也被吸收进来。

本准则是一个活生生的工具,它提供了一个可以不断修正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很好地指导实践,它能够适应各个国家、地区的各种不同和特殊的环境。OECD为成员国家和非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论坛,以便他们进行对话和交换各自的经验。与不断变化的环境同步,OECD将紧密地跟上公司治理的发展、把握它的方向、为迎接挑战而寻找解决的药方。

这一切将促进和加强近年来OECD在世界各地巩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集体努力所承担的义务和贡献。当然,这项工作不能根除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却会因为合乎本准则的规则和制度的采用而变得越来越困难。

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推广一种专业化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形成市场所依赖的健康机能。如果能够为了商业上的好处和将来的繁荣,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一个诚实和正直的角色,那我们可以确信,他们一定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回报。

                                                                                                                                                                     秘书长 Donald J. Johnston,OECD

 

OECD公司治理准则简介

《OECD公司治理准则》最初起源于对1998年4月27-28日的部长级理事会所作呼吁的反应,并在融合了各国政府、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私人部门相关进展后,发展并制定了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方针。自从1999年本准则被议定以后,它们已经成为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进行公司治理的共同标准。而且它们已经成为“金融稳定论坛”认定“健全的金融系统的十二个基本标准”之一。因此,它们也构成了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OECD部长级理事会在2002年同意调查OECD国家的进展,同时评估本准则在公司治理进展中得到的新理念。这项任务委托给了OECD的公司治理指导团队,其中包括来自OECD国家的代表。另外,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结算银行(BIS)、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都是这个团队的观察员。为了全面评估,指导团队也邀请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作为特别观察员。

在重审本准则的过程中,指导团队承诺广泛咨询和准备协助参与“OECD国家发展调查”(Survey of Developments in OECD Countries)的成员。参加咨询的包括许许多多来自各国的专家,他们有OECD组织在俄国、亚洲、南部东欧、拉丁美洲的已经参与“公司治理地区圆桌会议”(Reg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ndtables)的专家,以及欧亚大陆支撑“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的其他专家,有世界银行的合作者,也有非OECD国家的专家。而且,指导团队也与广泛的利益团体进行了协商,比如:商业部门、投资者、专业团体、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贸易联合体、市民社会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关等等。本准则的草案被放到OECD的网站上已引起公开的讨论,结果导致了大量的反馈。这些已经在OECD的网站上公开发布。

在指导团队讨论的基础上,各方面的调查和注解结果在广泛的协商中被吸收。这决定了1999年的准则将被修改,以适应新的发展和利益关系。这些修订应该在开放状态中不断完善以接近准则基本点,承认多样化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的不同需要以便采取适合的执行方法,以上的观念已被认可。本准则的这些修改包含在这些文档中,因而,它们不仅建立在OECD地区的丰富经验上,也包含在非OECD国家的广泛经验中。

 

导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对OECD和非OECD国家政府在努力评估和改善他们国家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框架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在推进公司治理过程中扮演一定角色的团体提供指导和建议。本准则集中于公众公司、包括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当然,从更宽广的角度上讲,它们被认为是适用于、也可以成为譬如像私人和国家独资的企业等非公众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的一个有用工具。本准则可以成为OECD成员国家改进治理中确定基本原则的一个公共平台。本准则尽力做到简明、易懂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并不想成为政府、准政府和私人部门的替代物,在公司治理上这些部门应该主动发展出更多更详尽的“最佳做法”。

OECD及其成员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在完成基本政策目标中协同整个经济和政策制度的重要。公司治理是改善经济效率和促进投资者信心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公司治理涉及了整个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而有助于确定公司发展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推动公司和股东利益目标的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将提供适当的激励并采用有效的监控。现已存在的有效公司治理系统,无论对于个别公司还是整个经济,都能够帮助提高信用程度,而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这样做的结果是,资金成本降低、企业被鼓励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因而基础更扎实了。

公司治理只是诸如企业运转、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水平……等等诸多经济范畴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也依赖于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此外还有、也能够在公司运作中影响其信誉和长远成功的诸多因素,诸如商业道德伦理、环境协调意识、社会公众利益等等。

当然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的治理和决策过程、而且这对于公司的长远成功也至关重要,本准则集中于关注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尽管这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在一定的范围内,治理问题也源于一些控股股东所有的权力超过了小股东。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员工却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力。因此本准则必须补充修改以便在操作检查和平衡关系上留有充分的余地。另外,诸如环境、反腐败、公司伦理等有关公司决策过程的一些问题,将被充分重视;但是在其他OECD提供的工具(包括《跨国企业指引》、《国际事务中的外国公务人员反贿赂公约》)和其他国际组织提供的工具中,对此会表述得更加明确。

公司治理受到治理系统中其他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控股股东——可能是个体、家族股东、集团联盟、或者其他通过持股公司或交叉持股的代理人企业——能够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行为。和权益所有者相似,在一些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发出了日益苛刻的声音。个体股东通常并不寻求行使治理的权利,却对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那里获得公平待遇高度关注。在一个治理系统中,债权人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它能够超越企业的绩效而提供一个外部的监控功能。虽然政府为公司治理制定整体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然而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长远利益和业绩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每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和他们的作用,在OECD和非OECD国家中差异同样非常大。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部分取决于法律和规章、部分取决于自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力量而起的作用。

对于投资决策来说,企业遵守公司治理准则的水准高低将成为日益重要的参考因素。公司治理的实践和投资信誉的日益国际化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联。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得企业能够通过更广泛的渠道筹措资金。如果国家要获得全球资本市场的所有好处、如果他们想要吸引长期的“宽限”资本,公司治理安排必须是让人可信的、边界必须是清楚的、国际公认的原则必须被遵守。即使企业并不主要依靠国外资本来源,但坚持好的公司治理行为也将对提高国内投资者的信心有所帮助,并将降低资金成本,健全金融市场的机能,最终吸引更稳定的金融源流。

好的公司治理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然而,在OECD和非OECD国家和OECD组织机构内部的工作,已经确定了一些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通用性的原则。本准则就是建立在这些通用性的原则基础上,并且对于已经存在的不同模式也作了明确的描述。例如,本准则并不倡导任何特殊的董事会结构和术语上的“董事会”,这种术语上的“董事会”在这些文件中被引用意味着涵盖了建立在OECD和非OECD国家的不同国家模式的董事会结构。在某些国家建立的典型的双层系统中,当“关键的经营层”被专指为“管理的董事会”时,在本准则中使用的“董事会”一词就可以解释为“监督的董事会”。在董事会由内部的审计人员监管的单一系统中,本准则使用的“董事会”一词已包括两者的含义。“企业”和“公司”两个词在文本中也可以替换使用。

本准则对国家立法没有约束、也不开详细的处方。它更愿意寻求并确定目标并建议用多种手段去实现它们。本准则的意图是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服务。它们能够用于政策制定,为了适合自己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的公司治理而检查和改进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也可以被市场参与者用于推动他们的实践。

本准则在自然地演进,同时在不同环境的变迁中被检验。要在一个千变万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企业必须变革创新他们的公司治理行为,以便面对新的需求及时抓住新的机会。同样,政府在形成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在准许市场有效作用、响应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上,这个规章制度将提供充分的弹性。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考虑规章制度的成本和效益上,决定如何实施这些准则要依靠政府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以下的文件被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本准则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2.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3.股东的公平待遇;4.利益相关者的角色;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6.董事会的责任。每一部分都在标题下用斜体字标识出简要的原则作为副标题。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本准则所作的补充说明。它包含了对本准则的注释以便帮助读者理解其中的原理,这也包括了主流趋势的描述、对可供选择的运作方法的建议,以及在具体执行准则过程中的有用的例子。

 

第一部分   OECD公司治理准则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高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规则权和执行权各自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行协调。

(1)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这样一个观念而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在一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一致。

(3)  在一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4)  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自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以便用专业化和客观的方式来完成他们各自的职责。而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2、 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5) 基本的股东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注册的安全方法;②转让和交易股票;③及时、定期地从企业得到相关和真实的信息资料;④参加股东大会和参与投票表决;⑤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⑥分享企业利润。

(6)   股东应该具有参与权、充分告知权、有关企业重大改变的决策权。这些重大改变包括:①修改法规、公司章程、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文件;②授权增发股份;③特别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这将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7)   股东应具备有效的参与机会、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应当被告知投票规则包括投票程序,这将决定股东大会的正常举行。

 i.  股东应当及时收到关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地点、议程等充分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充分及时的信息。

 ii. 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对于年度审计报告、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项目、对提议的决议案、对于适当的限制条件等问题。

 iii. 在公司治理决策的关键点上,例如选举和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效的股东参与应该被推进。在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上,股东应该能够使得他们的观点被大家知道。对董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报酬安排的公正程度应当是股东核准的前提。

iv.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缺席投票,两者都赋予投票结果以同等效力。

(8) 使某些股东获得与他们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地位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当被披露。

(9)   公司控制权市场应被允许以有效率和高透明的方式运作。

 i. 用来规范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公司控制权和非常规交易,如购并、公司主要资产的出售等的规则和程序,应该明确制定和披露,以便投资者理解他们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以便所有股东依照他们的类别保护他们的权利。

Ii. 反购并机制不应用于使经营层和董事会免受监督。

(10)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变得更容易。

 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地位上的行为,应该公开他们涉及投资的全部公司治理和投票的策略,包括决定使用他们投票权的适当程序。

i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地位上的行为,应该披露他们如何应对那些具体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可能影响到他们投资的关键所有权的行使。

(11)股东、包括机构股东,除了防止滥用之外,应当准许对有关股东的基本权利在诸如本准则中的定义等方面进行相互协商。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国外的股东。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的补偿的机会。

(1)   同一类别、同一系列的股东应当得到同样的公平待遇。

 i.   在同一类别任何系列内,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全部类别和系列股份所赋有的权利的信息。在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由受到负面影响的股份类别核准。

 ii.  对于控股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利益上的直接或间接伤害,小股东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应该有有效的补偿方法。

 iii. 选举应该在有表决权的股权所有者协商同意的方式上由托管人和代理人投票。

 iv.  对远程投票的妨碍应当被去除。

 v.  普通股东大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对所有股东都公平对待。公司程序不应使得投票过分复杂困难和花费昂贵。

(2)  内部交易和滥用的私利交易应该被禁止。

(3)   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无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直接、间接或在第三方利益上对于董事会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都应当被要求公开。

4.利益相关者的角色

公司治理结构将认可法律和互相协商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鼓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工作机会和持续推动企业财务健康等方面积极合作。

(1)   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2)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3)   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4)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方,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5)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6)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大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

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1)  披露将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重要信息:

i.  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

ii.  公司经营目标;

iii. 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iv.  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的薪酬政策,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择程序、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情况以及他们是否被董事会确认为独立董事;

v.   关联交易;

vi.  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vii.  关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viii. 治理结构和政策,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政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2)  信息应该按照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3)  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有能力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一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4)  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5)  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6)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方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广分析报告、或者由分析员、经纪人、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大利益冲突。

6.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同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

(1) 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应当建立在一个充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忠实诚信、勤勉尽责、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履行职责。

(2) 如果董事会的决策可能对不同的股东团体产生不同影响,董事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

(3) 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当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 董事会应该履行以下一些关键职能:

i.   审查和指导制定公司战略、重要的行动计划、风险对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制定绩效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和企业绩效的实现、监督重要的资金支出、收购和出售等行为。

ii.  监控公司的治理实践成效,在需要的时候加以方向上的干预。

iii.  选择、确定报酬、监控关键的经营主管人员,在必要的时候、更换关键的经营主管人员;监督更替计划。

iv.  协调关键经营主管人员和董事会的薪酬,使之与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v.  保证董事会的选聘和任命过程的正规化、透明性。

vi.  监管经营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包括公司财产的滥用和关联交易中的舞弊行为

vii. 确保公司的会计、财务(包括独立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确保恰当的控制系统到位,特别是风险管理系统、财务和运作控制,确保按照法律和相关标准执行。

viii. 监督信息披露和对外沟通的过程。

(5)   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应该能够行使客观独立的判断。

i.   董事会应该考虑指派足够数量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对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事项行使客观独立判断的任务。这些关键的责任例子是确保财务和非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审核关联交易、任命董事会成员、确定关键经营主管人员和董事会的报酬等。

ii.   当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时,他们的任命、构成和工作程序应该定义明确并由董事会公告。

iii.   董事会成员应该承诺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6)  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该有渠道掌握准确的、关键、及时的信息。

 

第二部分:OECD公司治理准则注解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高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规则权和执行权各自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行协调。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建立他们私人的契约关系时都是可信赖的,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都构筑于这个基础之上。一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规章制度、自律机制、主动的承诺,以及由一个国家特殊的环境、历史和传统形成的商业习惯。这些法律、规章、自律、自发的标准等等,它们之间理想化的融合,在这个领域里将因不同的国家产生不同的变化。当新的经验的积累增长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迁移,这个结构的内容和构造就可能需要被调整。

 寻求履行本准则的国家,应当带着以下的目标来监控他们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规章、上市条件及商业习惯等,这目标就是保持和巩固它对市场诚信及经济效能的贡献。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考虑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它对于促进公司治理实践的道德伦理、责任感和透明性的全面作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补充,这是十分重要的。在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这样的分析应当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工具。最后,有效的和持续的公开协商成为一个基本的要素、被广泛地认可为良好的做法。此外,在各个地方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国家的立法者和监管者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国际对话与合作的需要和结果。如果遇到这些情形,治理系统就可能避免过度管制、支持企业家能力的运用和减少公共机构和私人部门利益冲突损害的风险。

(1) 公司治理结构将随着这样一个观念而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作为经济行为的组织形式的公司,它是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因此,企业运作的内部规章和法律环境是全部经济成果的重要关键。政策制定者有责任把一个结构置于适当的位置,这个结构必须灵活得足以应对广泛的不同环境的企业运作的需要,推动它们发展新的机会去创造价值并确定最有效地使用资源。要达到这些目标,政策制定者应该充分关注经济的最终成果,并且在考虑政策的选择时,他们将需要对影响市场机能的关键的可变量进行效果分析,比如激励结构、自律系统的效率和系统利益冲突的交易。透明有效的市场有利于锻炼市场参与者并提升责任性。

(2) 在一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一致。

如果新的法律和规章是必需的,比如对于明显不完整市场的案例,它们应该被设计成一个针对所有的团体的有效的强制执行的方式,甚至是高压手段。向政府和其他企业监管机构、它们的组织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请教,是做这事的一个有效方法。也应该建立保护不同团体权力的机制。为了避免超越规则的不能执行的法律和可能妨碍、扭曲市场动力的无意结果,政策措施应该带着针对全部成本和收益的观念来设计。对于有效的强制,这样的估计应该考虑是必需的,包括阻止不诚实的行为和对于违反者采用有效的处罚等等的权威能力。

公司治理的目标也被自愿的规范和不带有法律规章性质的标准来阐明。当这样的规范在改善公司治理安排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时,它们可能使得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它们的身份地位和执行产生怀疑。 当规范和准则被用作一个国家性的标准、或如一个法律规章条款的明确的替代品时,诸如细则范围的法律地位、执行、遵守和处罚等有关市场信誉的要求应该被明确指定说明。

(3) 在一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实践,受到一系列法律的明显影响,这包括公司法、证券规章、会计和审计标准、破产法、合同法、劳工法、以及税法等。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变化的影响可能招致无意识的重叠、甚至是冲突,这样的风险可能阻碍对于公司治理的关键目标的推进。政策制定者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和采取措施去防止它,这将是非常重要的。有效的执行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中划分监控、实施和执行的责任,而这种划分必须是被清楚地定义的,这样才能使得有相互补充资格的机关和机构得到尊重并提供更高的效率。在国家的法规权限之间,重叠和可能矛盾的规章也是一个应该被关注的问题,这样才没有规章的真空被利用(例如在没有权限赋予明确的责任中造成的疏漏问题),以及对多重系统服从的成本被忽视。

    当制定规则的责任和监督被授权给不公开的主体时,它需要明确地评估为什么、以及在什么环境下这样的授权是适当的?对于所有这样透明的被授权机构和包含公共利益的治理结构来说,这也是最基本的。

(4) 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自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以便用专业化和客观的方式来完成他们各自的职责。而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制定规则的责任应当被授予那些能够不带利益冲突地行使他们职能、服从公正判断的主体。对于越来越多的公众公司、企业实践和披露增长的数量来讲,监管、制定规则和执行部门的资源可能变得紧张。结果就是,为了跟上发展,他们将需要完全有资格的员工提供有效的监控,并为这些员工提供适当的调查研究地位。这种把员工吸引到竞争关系上来的能力将增强监督和执行的质量与独立性。

 

2.  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投资者具有当然的所有者权利。比如,在一个公众公司的一股股票可以被买进、卖出或转让。一股股票也赋予投资者根据投资数量的有限责任而能够参与企业的利润分享。另外,一个股份的所有权提供了对于企业的知情权和对企业的影响权,而首先是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权力。

 在现实中,企业无论如何不可能由股东投票来管理。股东是由利益、目标、投资水平和能力不同的个人和机构组成的。而企业的管理必须能够迅速地作出经营决定。有鉴于在迅速变动和转换的市场中公司事务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股东不可能期望承担起管理企业行为的责任。企业战略和运作的责任明显地落在董事会和一个由董事会选择、推动、在必要时由董事会替换的管理团队身上。

 股东影响公司的权力集中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比如选择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的方法、修改公司的组织文件、批准特别的交易,以及其他基本的问题如说明公司的规章和内部条律。这些部分可以看成是大多数股东基本权利的一个描述,事实上在所有OECD成员国家这些都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另外像选择和批准审计师、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抵押股份的能力、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的权力,在不同的权限内也能够被确立。

(1) 基本的股东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注册的安全方法;②转让和交易股票;③及时、定期地从企业得到相关和真实的信息资料;④参加股东大会和参与投票表决;⑤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⑥分享企业利润。

(2) 股东应该具有参与权、充分告知权、有关企业重大改变的决策权。这些重大改变包括:①修改法规、公司章程、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文件;②授权增发股份;③特别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这将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公司组建合伙公司和关联公司、转让运作资产的能力,在联合机构内,对于经营的灵活性和委托的责任性来讲,现金流动权和其他权利及责任对它们来讲是很重要的。它也允许一个公司摆脱运营资产并变成一个控股公司,可是如果没有适当的检查和平衡,这种权力也可能会被滥用。

(3) 股东应具备有效的参与机会、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应当被告知投票规则包括投票程序,这将决定股东大会的正常举行。

i.   股东应当及时收到关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地点、议程等充分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充分及时的信息。

ii.   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对于年度审计报告、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项目、对提议的决议案、对于适当的限制条件等问题。

 为了在股东大会上鼓励股东参与,一些公司用文件修正案和决议案的简单程序增进了股东在议程中提出条款的能力。改进也使得股东在股东大会前提出疑问并得到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回复变得更容易。股东也应该能够对外部的审计报告提出质询。公司可以对保证不出现权力滥用的可能为自己辩解。如果对股东在议程中提出的决议,他们要求股东持有一个指定的市场价值、或股份比例、或投票权的支持,这将是合理的。

 这个最低限度取决于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这个程度能保证小股东在议程中提出任何条款不被有效地阻止。已批准的、在股东大会能力范围内的股东决议案应当交由董事会处理。

iii.  在公司治理决策的关键点上,例如选举和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效的股东参与应该被推进。在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上,股东应该能够使得他们的观点被大家知道。对董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报酬安排的公正程度应当是股东核准的前提。

选举董事会成员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选举程序的有效性,股东应该能够参与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过程,对于个别被提名者或不同的其他提名者进行投票。尽管有时候以防止滥用为先决条件,但最终,在许多国家股东具有获得公司发送给股东的委托代理材料的权力。说到候选人提名,许多国家的董事会已经设立了提名委员会以保证正确地遵守确定的提名程序,以便协调寻找到一个和谐与合格的董事会。在这个委员会里,独立董事具有关键的作用,这在许多国家里日益被关注。选择过程的进一步改进,本准则也要求为董事会和提名程序详尽披露候选人的经历和背景,这将为每一个候选人提供一个能力和适宜性的有信息内容的评估。

本准则要求公开董事会的薪酬政策。特别是,让股东了解公司业绩和薪酬之间关系的细节是很重要的,当他们评估董事会的能力和品质时,他们应该为董事会寻找候选人。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契约由股东大会批准并不十分适当,但使得股东能够把他们的观点表达出来却是不错的方法。一些国家引进了选举顾问,他在不危及雇用合同的前提下将表达股东情绪的声音和力量转达给董事会。在公平基准方案中,对于不是为个人就是为全体的政策安排,董事会的潜在地位稀释了股东的资本力量、并有强有力地决定了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手段,而这些手段原本是应该由股东所批准的。在权限范围逐渐增长中,对现有安排的任何重大改变也必须得到批准。

iv.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缺席投票,两者都赋予投票结果以同等效力。

本准则推荐一般公认的代理投票。对于促进和保护股东权利来说,投资者能够信赖定向代理投票确实是重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代理人的投票与被代理人的意向一致、并保证对如何进行非定向代理投票做出公开的规定。在准许获得代理的这些公司权限内,披露会议主席(如通常获得公司股东代理委托的接收者)将如何实行附加的非直接代理投票权,这将是十分重要的。由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所掌握的公司养老基金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代理权,其投票意向应该被披露。

促进股东参与的目标建议公司考虑在投票中如何更有利扩大信息技术的使用,包括在缺席时采用的安全电子投票。

(4) 使某些股东获得与他们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地位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当被披露。

    有些资本结构允许一个股东行使超过在公司的所有权比例的控制权。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限制性股份或加倍投票权等等,都能够用来减小非控股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

    除所有权关系外,其他策略也能够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协议是股东团体常用的手段,个别股东可能只持有总股数中很少的股份,但一致的行动会组成一个有效的多数、甚至在最后成为一个最大的单一团体股东。股东协议通常给与他们的参与者以协议的优先权,以便在协议的其他参与者想要出售他们的股份时,可以优先购买这些股份。这些协议也可以包括这样的条款,要求这些接受协议的人为了一个指定的时段而暂时不出售他们的股份。股东协议能够涵盖如何选择董事会和董事长这样的问题。协议也能够要求参与者集体投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一些机制,以便在必要时精确地监控这些协议并限制它们的持续时间。

    投票上限限制了股东投票的数量,而不管股东可能在实际上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投票上限因而重新分配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可能会影响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意愿。

     由于这些机制具有重新分配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股东有理由期望所有这些资本结构和安排的信息被披露。

(5) 公司控制权市场应被允许以有效率和高透明的方式运作。

i.  用来规范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公司控制权和非常规交易,如购并、公司主要资产的出售等的规则和程序,应该明确制定和披露,以便投资者理解他们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以便所有股东依照他们的类别保护他们的权利。

ii.  反购并机制不应用于使经营层和董事会免受监督。

在一些国家,有公司采用反购并机制。然而,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都认为这些反购并机制被超越公司能力地使用,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功能产生严重影响。在一些案例中,防御购并的机制甚至使得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逃避了股东的监督。在执行了任何反购并机制、以及在带有购并建议的交易中,董事会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受托人责任必须放在第一位。

(6) 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变得更容易。

     正如投资者可以追求不同的投资目标,本准则并不推荐任何特定的投资策略,也不企图开出最佳投资行为的处方。然而,考虑到行使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许多投资者喜欢得出这样的结论:正面的财务回报和增长能够被合理的数量分析承诺和使用他们的权力来获得。

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地位上的行为,应该公开他们涉及投资的全部公司治理和投票的策略,包括决定使用他们投票权的适当程序。

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日益普遍。全部公司治理系统和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将因此更多依靠机构投资者,他们能够得到对于他们股东权益更有用的信息、更有效地在他们投资的公司里行使他们的所有权职能。虽然本准则不对机构投资者用他们的股份投票有要求,但它要求披露他们出于什么样的成本效益的正当考虑来行使他们的所有权。对于在一个受托人地位的机构行为,譬如个人养老基金、集体的投资安排和一些保险公司行为,投票权可能被投资所承担的客户利益价值部分考量过。错误地行使所有权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但他们应该因此而弄明白他们跟从的是机构投资者的什么样的政策。 

      在一些国家,对机构介入一个公司,公司治理政策对市场的公开性要求是相当细致的,包括涉及环境的外在策略要求:他们用于介入的方法、它们如何评估策略的效果等。在某些国家,机构投资者不是被要求公开它真实的投票记录、就是按照良好的实践来期望、在“应用或说明性”的基础上来执行。公开化或者针对他们的客户(只有对每一个客户证券的重视)、或者针对市场(在投资顾问申请注册投资公司的案例中),那将简化昂贵的手续和程序。在股东大会上一个补充的参与方式是建立一个与证券公司持续对话的机制。尽管对于公司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以及不对机构投资者泄漏可用于市场的信息是其职责所在,但这种在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对话还是应该被提倡,特别是规章的障碍被提高到不必要的程度时。因此由公司提供的附加信息通常包括:常规的背景、关于公司正在运作和将来的经营远景等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已经在市场上发生作用了。

     当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揭示和披露公司治理政策时,有效的执行就需要他们留出适当的人选和财物资源、按照他们的收益人和资产组合公司的期望的方式来推动这个政策。

ii.     机构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地位上的行为,应该披露他们如何应对那些具体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可能影响到他们投资的关键所有权的行使。

中介所有者用他们的股份投票和行使关键的所有权行为时,他们的动机在某些场合可能不同于直接的所有者。这种不同有时可能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但也有可能源于利益上的冲突。在受托人机构是一个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特别是一个完整的金融集团时,这种利益的冲突就表现得非常明显。当这样的冲突产生于实质性的商业关系时,比如,通过一个协议管理证券公司的基金,这种冲突应该被确认和披露。

同时,机构应该披露他们在行使关键的所有权中采取了那些行动来最大程度地减小潜在的消极影响。这些行为包括,剥离那些给基金管理层的红利与来自组织之外的新的商业收益之间的关系。

(7) 股东、包括机构股东,除了防止滥用之外,应当准许对有关股东的基本权利在诸如本准则中的定义等方面进行相互协商。

公司所有权的分散化已有很长时间,对于在公司保证采取行动的成本或者在监控作用上所作的投资来讲,单个股东可能只有太小的股份。而且,如果小股东将资源投资于这样的行为上,其他的人没有贡献也将有收益(例如 “搭便车者”free riders)。这种处于较低监控地位的结果,对于机构投资者、尤其处于受托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上来讲,决定宁可在一个数量十分巨大的股份上对个人公司增加他们的所有权、还是完全多样化投资,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然而,持有一个数量十分巨大的股份的其他成本可能仍旧很高。在许多案例中,机构投资者被防止这样做,因为这超过了他们的能力、或可能比谨慎性的要求更多地把他们的资产投资在一个公司里。要克服这种有利于多样化的不对称,他们应该在提名和选择董事会成员、在议程中提出建议、为了促进一个公司的公司治理而保持对一个公司的直接讨论等方面,被准许、甚至被鼓励合作和协调他们的行为。更通常的,股东应该被允许相互交流而不拘泥于代理请求的形式。

无论如何必须承认,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也能够用来操纵市场、并不受任何购并规则制约地获得对某一公司的控制权。而且这种合作也可能用于规避竞争法律的目的。基于这个理由,一些国家对于机构投资者在他们投票策略上的合作能力不是采取限制措施就是完全禁止。股东协议也可以严密监控。然而,如果合作不涉及公司控制问题、或者与公司的市场效益和公平不相抵触,更多有效的所有权收益可以仍旧获取。机构或其他方面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公开的必要性,也许只能用有关规定来补充,从而避免操纵市场可能性的产生。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国外的股东。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的补偿的机会。 

投资人对于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被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滥用和侵占的信心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有机会从事损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在保护投资者的规定中,一个特征能够有效地区分“事前”和“事后”之间的股东权利。“事前”的权利譬如是先发制人的权利、和对于某些决策的合格多数。“事后”权利在一旦权利被侵害时准许寻求赔偿。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很弱的地方,一些国家建立了适当强化股东“事前”权利的措施,比如为了在股东大会议程放置条款而降低股份所有权的门槛、或者在某些重要的决策中要求有超过50%股东通过。本准则支持在公司治理中公平对待外国股东和国内股东。但这并不涉及政府如何管理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问题。

股东可执行其权利的途径之一是能够对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发起法律和行政诉讼程序。经验显示,决定股东权利受保护程度的重要因素,是能否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可以用合理的成本并且避免过多拖延地获得被损害权益的补偿。当少数股东有合理的依据相信他们的权力已经受到侵害,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给他们提起诉讼的机制,这可以强化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提供这样的执行机制是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关键职责。 

鼓励投资者在法庭质询公司的行为,这样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也许会造成滥讼。因而许多法律系统引进了保护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免受滥讼的规定。包括监测股东申诉的充分性、对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行为(如商业判断规则)的所谓安全港、以及信息披露的安全港等。最终必须在允许投资者对所遭受损害的所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与防止滥讼之间求得平衡。许多国家发现,其他可供选择的裁决程序,例如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监管主体举行的行政听证会或仲裁程序是解决争端的有效方法,至少在争议的最初阶段是这样。 

(1) 同一类别、同一系列的股东应当得到同样的公平待遇。 

i.    在同一类别任何系列内,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全部类别和系列股份所赋有的权利的信息。在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被受到负面影响的股份类别核准。 

公司最理想的资本结构最好由经营层和董事会决定、并由股东批准。一些公司发行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在分配公司利润方面有优先权,但它通常没有投票权。公司也可以发行参与凭证或无投票权股股份,它们与具有投票权的股份交易价格可能不同。所有这些制度在分散风险和分配报酬上是很有效的,而且被认为是符合公司利益和成本效益的最佳筹资方式。本准则对“一股一票”不置立场,然而许多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协会支持这样的观念。 

投资者在投资前有权被告知有关投票权的信息。一旦他们投资以后,他们的权力不应该被改变,除非这些持有投票权的股份已经有机会参与了决策。改变不同系列和类别股份投票权的提案应该被提交股东大会、由受到影响部分的投票股份的一个特定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ii.   对于控股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利益上的直接或间接伤害,小股东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应该有有效的补偿方法。 

    许多公众公司都有一位大的控股股东。虽然控股股东的存在能够通过更密切的管理监控减少代理人问题,但是在法律和监管结构方面的不足可能导致不公正对待公司其他股东。潜在的不公正对待在于,控股股东通过采取合法机制,比如金字塔结构或多重投票权,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使他们得以行使与他们承担的风险程度不相称的控制力,且被法律允许、被市场接受。这样的不公正对待能通过不同的方法得以解决,包括通过提取直接的个人收益给员工的家庭成员和公司成员以高额报酬和奖金、不相称关联团体的交易、商业决策中有意的偏向和通过特别发行股票促使控股股东改变资本结构等等。 

    除了公开性,保护小股东的方法还包括董事会成员向公司和所有股东明确忠诚义务。事实上,对小股东的不公正对待主要来自那些在这方面法律和监管结构不完善的国家。在那些集团公司比较流行、董事会成员的忠诚责任模糊不清甚至被曲解成小团体利益的地方,这种问题特别容易发生。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国家现在明确规定,有利于其他集团公司的交易必须用获得的相应收益来抵消,并通过这种方法来控制负面效应。 

其他经常使用并以证明是有效的保护小股东的规定还包括,在有关股票发行问题上的先发制人的权力,对某些股东决策采用有效多数的方式,以及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采用累计投票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法规要求或允许控股股东以通过独立估价计算得出的股价收购剩余股东的股票。当控股股东决定将一个股份公司改变为除牌独资控股企业的时候,这个举措就特别重要了。其他改善小股东权利的方法包括派生和集团诉讼。为了改善市场信誉的公共目标,选择和最终设计各种条款来保护小股东,必须依赖整体的监管结构和国家法律体系 

iii.  选举应该在有表决权的股权所有者协商同意的方式上由托管人和代理人投票。 

    在一些OECD国家,那些为投资者保管股份的金融机构通常会以那些股份投票。拥有证券的托管人,如银行和经纪公司,作为代理人,有时候被要求投票支持经营管理层的意愿,除非股东明确表示做其他的选择。

    OECD国家现在的趋势是,废除那些自动让托管机构为股东投票的条例。一些国家的法规最近已经被修订,它要求托管机构为股东提供关于是否选择使用他们的投票权的信息。股东可以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托管人。股东可以选择被告知所有预定投票的股东的表决信息,也可以在将一些投票权委托给托管人的同时自己也决定参与部分投票。保证股东的投票权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由托管人代为投票,以及不至于因为托管人在投票表决前为取得股东核准而增加过多负担,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非常必须的。向股东充分说明而没有得到反对的指示,托管人将按照自己所认为的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投票。

    我们必须注意,这个原则不适用于托管人或其他特殊法律委任托管的人执行投票权(比如,破产接管人和财产执行人)。

    存托凭证持有人应该被提供和优先股股东相同的最终权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机会。在直接股票持有人可能使用代理投票权的地方,存托公司、信托机构或相似的其他机构因此应该及时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存托凭证持有人应该能够发出与他的股份相等的约束投票指示,使得存托公司、信托机构就像他们自己持有这些权益一样。

iv.    对远程投票的妨碍应当被去除。

     国外投资者常常通过中介的连锁企业持有股份。当上市公司所在地是第三国,典型的做法是股份由有财务关系的证券中介持有,在其他地方也会轮流由其他中介机构和中央证券存托机构所持有。这种远程连锁企业在决定国外投资者的投票权和与这些投资者的交流过程方面遇到了特殊的挑战。由于只提供非常短暂的告知期的商业惯例带来的是,持股人通常也只有非常有限的时间来对公司的召集告知做出反应,并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做出决策。这就使远程投票变得困难。法律和监管制度应该明确谁被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投票权,并且简化存托连锁环节。除此之外,告知期也应该保证国外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具有相同的机会来行使他们的所有权。为了让国外投资者更容易地投票,法律、规章和公司惯例应该通过使用现代化技术让他们参与进来。 

v.   普通股东大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对所有股东都公平对待。公司程序不应使得投票过分复杂困难和花费昂贵。 

    参加普通股东大会的权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经营管理层和控股投资者有时会阻碍非控股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来影响公司的方向。一些公司要求负担投票费用。其他障碍还包括阻止代理人投票和要求亲自出席普通股东大会投票。还有一些其他程序可能让股东在实际上无法行使投票权。代理人材料可能仅在股东大会之前被发送,以至于投资者没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和咨询。在OECD国家的许多公司正在寻找发展更好的与股东交流和决策的渠道。鼓励公司去努力消除参加普通股东大会的人为障碍,而且当股东缺席时,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推动使用电子投票。 

(2) 内部交易和滥用的私利交易应该被禁止。 

当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利用那些关系来损害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时,滥用的私利交易就发生了。当内部交易导致操纵资本市场时,在大多数OECD国家,这种行为被证券规章、公司法和/或刑法严明禁止。然而,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禁止这种行为,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强制也并不是非常有力。这些情况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漏洞,因为它们违背了股东的公平待遇原则。

本准则重申,投资者对禁止滥用内部权利的期待是合理的。在这种滥用未被立法明确禁止或强制力并不有效的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来去除所有这种漏洞就变得尤其重要。 

(3) 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无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直接、间接或在第三方利益上对于董事会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都应当被要求公开。 

当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在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中,他们的家庭成员或公司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他们对某项特定交易或影响与公司相关事件的判断的,他们有义务通知董事会。这种特殊的关系包括经营人员和董事会成员通过与有控制权的股东的勾结,与公司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质性利益被揭示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使那个人排除在这项交易或事件的决策之外。

4. 利益相关者的角色

公司治理结构将认可法律和互相协商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鼓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工作机会和持续推动企业财务健康等方面积极合作。

公司治理关注的一个关键方面是确保外部资金流以公平和诚信的方式进入公司。公司治理也关注寻找一种方法,以便鼓励公司里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特有的人力和物质资本担负起经济的最佳投资水平。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的成功,来自于包括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和供货商等不同资源提供者的具体贡献的协同努力的结果。对于利益相关者为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性所组成的有价值的资源,公司应当承认他们的贡献。因此,在利益相关者中鼓励价值创造合作,这是公司的长远利益之所在。治理结构应该认可,公司利益是由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他们对于公司的长远成功的贡献所构成的。 

(1) 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在所有的OECD国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由法律(例如劳工法、商法、贸易法和破产法)或者契约关系所确定的。甚至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没有被立法的地区,许多公司也对利益相关者制定了附加的约定,并且,关注公司的声誉和业绩常常要求对于广泛利益的重视。 

(2)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法律框架和程序应当是透明的、并不能对利益相关者在权利受损时沟通能力和获得补偿能力的作用产生阻碍。 

(3)  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员工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以及在某些关键决策中考虑到员工观点的、像劳工理事会那样的治理程序。至于提高参与性的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许多国家被建立。养老金投入对于公司与过去及现在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来说也是一个基本要素。这类投入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它的托管人应该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并为所有的受益人管理基金。 

(4)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方,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在公司治理系统的法律和实践中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方,利益相关者是否具有履行它们责任的必需的信息渠道,这是十分重要的。 

(5)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公司官员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可能不仅侵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而且也在财产信誉期限和增加未来金融责任风险上对公司和他的股东造成了损害。相对于因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而被员工亲自或者他们的代表、被公司外部的其他人起诉,公司和他们的股东建立一套程序和安全措施将是有利的。在许多国家,董事会被法律或其他准则鼓励,保护这些员工个人和他们的代表人;并常常赋予一个审计成员、或者是一个道德委员会建立独立于董事会的秘密的直接渠道。针对带有投诉的交易,一些公司设立了一个调查公司官员舞弊的职务。作为某种调节手段,也设立了保密电话和电子邮件设施来接收辩解。而在一些国家,当员工代表承担了向公司转递信息的任务时,个别员工应当不被排除在外,或者在单独行动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当一个违反法律的申诉得到了不适当的反应时,OECD《跨国企业指引》鼓励他们将 “善意”申诉提交给胜任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司应该杜绝针对这些员工和代表的歧视和惩戒行为。 

(6)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特别是在市场化过程中,债权人是利益相关者的关键,公司将主要依靠他们的权利和法律的可执行性来提升自己信用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纪录的公司,经常能够比那些有不良记录的、带有不透明市场运作的企业借到更多数量和更优惠期限的资金。公司破产制度在不同国家有广泛的变化。在一些国家,当公司接近于破产时,法律制度通过对董事的征税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之在公司的治理中扮演突出的角色。在其他国家有这样的机制,督促债务人及时披露有关公司困难的信息,以便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能够找到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债权人的权利常在安全的合同持有者和不安全的债权人之间改变。破产程序通常需要有效的机制,来调解不同类别的债权人的利益。在许多司法规定中,制定了特别的权利,像通过用激励/保护方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金融运作,使企业破产时新的赔偿基金的建立成为可能。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大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在大部分OECD成员国,大量强制和自愿披露的信息都是在上市公司及大型未上市公司中汇集和编撰的,这些信息随后散布到广大的信息使用者手中。国际上一般规定公司至少每年度公开披露信息,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公司每半年或每季度披露信息,甚至在一些事件的出现影响到企业的重大发展时,要求更频繁的信息披露。企业经常自愿披露比最低披露标准更丰富的信息以回应市场的需求。

一个强有力的、能促进真正信息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体制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它对股东能在知情基础上行使所有权至关重要。来自一些拥有大规模的、活跃的证券市场的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可以成为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有效工具。强有力的信息披露体制可以在资本市场中吸引资金并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与之相反的,无效的披露体制以及不透明的操作惯例将可能导致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可能给整个市场带来巨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针对某个公司和它的股东,而且将影响整个经济。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规范、可靠、可比较的完备的信息,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就估值定价、所有权、选举权等问题做出决策。不完备或不明确的信息可能阻碍市场的运行,增加资本成本,并可能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 

信息披露还能帮助增强公众对企业结构和行为、对关乎环境和道德标准的公司政策,以及对公司及其相关团体间的关系的理解。OECD《跨国企业指引》就与此相关。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管理负担或增加成本,企业也不会被要求披露那些危及企业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这种披露对提供全面的投资决策的信息是必须的、或披露这些信息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在判断哪些信息必须披露的问题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重要性的概念。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可以定义为那些如果遗漏或误陈则可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的信息。 

本准则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发生在定期报告之间的重要事项发展。本准则还要求同时对所有股东发布信息,以确保股东受到平等对待。企业在保持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密切关系的同时,必须不能违背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 

(1) 披露将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重要信息: 

i.   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 

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注释)显示了公司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是最为广泛使用的企业信息来源。就现行的财务报表形式,应用财务报表有两个主要的目标:一是使开展合理的监管成为可能,二是提供证券估价的基础。经营管理层对公司运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通常在年报中予以叙述,如果结合相应的财务报表对此进行分析阅读,这些信息十分有用。投资者尤其对那些可能预示公司前景的信息感兴趣。 

事实表明,公司治理的失败通常与披露的信息未能展示企业全貌有关,尤其是在用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情况。因此在高质量的国际标准下对与整个集团公司相关的交易情况予以披露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披露或有负债、表外交易、特殊利益实体的信息。

ii.   公司经营目标; 

除公司的商业目标以外,公司还被鼓励披露与商业道德、环境及其他与公众责任相关的政策。这些信息可能使投资者和其它信息使用者更好的评价公司在为实现经营目标所做的努力中与其所在的社会之间的关系。 

iii.   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投资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了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他们与其他股权所有者权利的相对关系。这项知情权可以扩展到对一个集团公司结构以及集团内部关系的了解。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保证集团的经营目标、性质和结构透明公开。国家通常规定在某些所有权变更时披露所有权信息,包括披露主要股东及其它对公司有控制力、或可能通过特别投票权、股东协议、持有大量股权、具有重大交叉持股关系或交叉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东。 

为确保投资者的上述权利,并为发现潜在的利益冲突及相关的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历史股权记录必须包含由于股权变更而受益的股权所有者的信息。对于主要股权由中介机构持有的情况,有关受益的股权所有者的信息应该至少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机构或执行机构、或通过评判裁决过程获取。对于希望获得受益股权所有者的信息的国家来说, OECD的格式样本《获得有利的所有权及控制信息的选择性》是它们进行自我评价的有效工具。 

iv.    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的薪酬政策,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择程序、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情况以及他们是否被董事会确认为独立董事;

投资者需要了解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人员的情况,来评估他们的经验、资格并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可能影响判断力的利益冲突。对于董事会成员来说,还应披露他们的资格、在公司的股份、是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以及公司是否确认他们是独立董事。披露是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表明了该董事会成员经验资历和其安排时间时可能受到的限制,同时也显示了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各公司的董事会间存在关联。

一些国家的准则、甚至一些法律,规定独立董事承担特别的义务,还有准则鼓励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在许多国家,董事会负有义务陈述其某位成员可以视为独立董事的原因,由股东、最终是市场,来判定这些理由是否合理。有些国家认为公司应该披露选举过程,尤其是这一过程是否面向范围广大的候选者。这些信息必须在股东大会做出任何决定之前予以披露,当情况有重要变化时应该追踪披露。 

董事会成员和经营人员的报酬也是股东关心的问题,尤其受到关注的是他们的报酬和公司业绩之间的联系。公司一般会披露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人员的薪酬信息,这样投资者可以评判薪酬计划的成本收益性以及激励政策,比如期权计划、业绩评估。个人情况的披露(包括合约期满和退休的规定)正逐渐为公司应用,目前某些国家已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些要求披露最高级别薪酬的经营人员的报酬,另一些则要求披露一些特定职位的报酬。 

v.   关联交易; 

对于市场来说,了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的利益很重要。为此公司必须向市场全面披露所有个人性质或集团性质的关联交易,包括这些交易是以内部价格成交还是以一般市场价格为基础。一些地方甚至将此列为法律规定。关联方包括对公司达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重要股东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管理人员。 

涉及主要股东(或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无论是直接交易还是间接交易,是最难处理的交易类型。一些地方要求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有义务披露其交易。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包括控制关系的性质,关联交易及类似交易的性质和规模。由于许多交易的不透明性,可能需要交易的受益方向董事会通告交易,再由董事会向市场披露。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企业躲避自我监督。

vi.   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和市场参与者需要合理预期重大风险的信息,包括:行业及地域的特定风险;对经营产品的依赖性的风险;金融市场的风险,包括利率和汇率;与衍生产品和表外交易有关的风险;对环境责任的相关风险。 

本准则并不认为企业需要披露过多的信息,只要可以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的重大的可预见风险即可。符合行业特殊性的风险披露是最有效的。对监管系统的风险的披露越来越被重视。

vii.   关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公司被鼓励、甚至在一些国家被规定为有义务,提供那些可能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包括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关系,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贷款人、供货商和当地其他社会团体。

一些国家要求广泛披露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如人力资源发展和培训的计划、员工轮换的速度、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等,这些可以传递公司与其市场竞争者之间竞争力强弱的相关信息。

viii.  治理结构和政策,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政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公司应该披露其公司治理方法,这些信息的披露在一些国家已被规定为日常公告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公司必须贯彻由权威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公司治理准则,这些准则基于“遵守或解释”的强制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的披露,特别对权利在股东、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间的分布情况的披露对评价公司的治理水平非常重要。

根据透明性原则,股东大会的举办程序应该保证选票恰当的计数和记录,并保证选举结果及时公开。

(2) 信息应该按照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采用使公司提供可靠性、可比较性更强的报告,使投资者可以深入了解公司的业绩,从而提高了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管能力。信息披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编制、披露的标准。本准则致力于发展高质量、国际承认的信息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提高不同国家间财务报表的透明性和可比性。这些标准的编制过程应该是公开、独立、公众化的,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团体,如行业协会和独立专家都应参与到这一编制过程中来。各国国内的信息质量标准可以在与国际承认的会计准则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许多国家规定上市公司采用上述标准。

(3)   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有能力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一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审计报告可以证明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的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审计报告中还应陈述其对公司编制撰写财务报表方法的看法。这可以给公司提供一个良好的管理环境。

许多国家引进了不同的方法来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其对股东而言的可信度。其中一些通过引入其他独立机构或人员来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2002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审计人员监督准则》认为有效的审计人员监督工作应包括互相制约的机制:“……需要代表公众利益的一方对审计的质量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评判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环境”;以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遵从审计监督机构制定的规章,该监督机构可以视为独立的审计行业从业者,或者是,一个如监管机构的专业机构、同时被独立机构所监管。”上述审计监督机构最好能代表公众的利益,由适当的成员组成,具有完善的责任权利的规定和不受审计方面控制的充足资金,以便其更好的开展工作。

越来越普遍的情况是,外部审计人员由董事会所属的独立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推荐,并由那个委员会/机构任命、或者由股东直接任命。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审计人员独立性及公司治理在监督审计人员独立性中作用的准则》中有如下叙述:“应构建一个有关审计人员独立性标准的框架,其中包括各种禁令、限制和其它的程序、制度和披露方法,以防止下述可能威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因素:个人利益、自我监督、热心主张、亲密关系及恐吓威胁。”

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的职责在于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人员的总体关系,其中包括外部审计人员向公司提供的非审计性服务。外部审计人员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性服务可能会显著削弱其独立性并影响到其审计工作。为防止审计人员可能产生的这种不良倾向,一些国家现在要求披露向外部审计人员支付的非审计性服务报酬。另一些加强审计人员独立性条款的例子包括:全面禁止或严格控制审计人员向其客户提供非审计性工作,强制性的轮换审计人员(为其合作伙伴,或一些情况下是其合伙的审计企业),被审计公司暂时不能雇佣其外部审计者,禁止审计者及其家属收受公司的经济好处或在公司担当管理职务。一些国家制定了更直接的规定,限制审计人员从某一客户获得的非审计性收入的比例,或限制其审计收入中来自某单一客户的比例。

人们逐渐意识到,保证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在一些情况下,需要一个注册过程帮助审计人员确认他们的资格。然而仍需要后续的培训以及工作经历的监控来保证审计人员具备适当水准的专业能力以胜任其职业。

(4)  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外部审计人员由董事会所属的独立审计委员会或与之相当的机构推荐,并由其或由股东大会直接任命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因为它可以明确外部审计人员应对股东负责。它同时强调了外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和谨慎态度,这是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而不是对可能与其工作上接触或合作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具体管理者。

(5)  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信息的传播渠道与信息本身同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常有法可依,然而将信息归档及获取信息却可能成为麻烦和成本高昂的问题。一些国家采用电子化信息存档和数据修复系统储存公司的法定公告。还有一些国家更进一步,将包括股东情况的公司各种信息整合后存档。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科技提供了增进信息传播的可能。

一些国家增设了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条款(通常为法律规定或上市公司规范),包括定期的信息披露,和在特别的基点上被明确规定的持续的或即时的信息披露。对于持续性/即时性信息披露,无论表述为“尽可能快的”或是规定一个最大时间期限,最好的方法是“立即”披露所有重大事态发展。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上市公司持续性披露及重大事态发展报告的原则》阐明了上市公司对持续性披露及重大事态发展报告的一般性原则。

 (6)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方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广分析报告、或者由分析员、经纪人、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大利益冲突。

除了对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信息发布的及时便捷以外,在很多国家还同时采取措施确保中介服务的真实可信,这包括专业化的和活跃的对市场分析和建议报告等中介服务。如果这些中介服务诚实守信,并且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则会有力的激励和促进公司董事会遵循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利益冲突经常发生,并且影响到决策判断,比如供意见的人还想争取到该公司更多的业务,或者是他们与该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存在直接的重大利益。同时也发现,公司和企业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常常是为了迎合证券市场分析师、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的专业标准。

经验表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披露所有的利益冲突和处理过程。尤其重要的是,披露为了消除利益冲突而对员工采取的激励措施。这些披露使得投资者得以判断在市场建议报告和信息中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偏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已经制定了关于分析师和评级机构的原则框架,即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销售方证券分析人员利益冲突的处理准则》和《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指导准则》。 

6. 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同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

董事会结构和运作程序无论在OECD成员国内部还是成员国间都存在差异。一些国家采用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的二级董事会结构,一般来说,此结构包括了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和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的“管理董事会”。另外一些国家则采用既包括执行董事又包括非执行董事的“单级”董事会。在一些国家里还具有司职审计的部门。本准则的目标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企业治理职能和经营管理层监督职能下的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除了指导公司战略,还主要负责监督经营管理层和确保股东回报,同时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各方需求。为了有效地完成以上职责,董事会必须具备客观独立的判断力。董事会另外的重要职责是,监督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多个方面,包括税收、竞争、劳资、环境、公平发展、健康和安全等等。在一些国家中,公司和企业发现清晰准确地描述和划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会带来很多益处。 

董事会不仅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同时有义务将其利益最大化。董事会还被寄希望于承担起兼顾和公平对待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职责,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当地社会。在这个范围内,他们还必须遵守环境和社会的标准。

(1) 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应当建立在一个充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忠实诚信、勤勉尽责、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履行职责。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董事会应该根据公司利益行事,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和公共事务等,防止经营管理层侵占公司最大利益。 

本准则阐述了董事会成员受托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谨慎和忠实。谨慎责任要求董事会成员基于完全信息,忠实、诚信、勤勉和审慎地履行职责。一些法律法规涉及了在特定或类似环境中,谨慎行为的衡量尺度。只要董事会成员没有过分的疏忽,并且勤勉地履行职责,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不把他们在商业决策中的失误和谨慎责任相联系。本准则要求董事会成员履行完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践表明,董事会成员应当乐于看到关键和符合公司实际的信息被原原本本地披露,他们也应该加强本准则倡导的董事会监管职能。很多法律法规已经将此视为谨慎责任的要素,还有一些则用证券监管法规和会计准则等来约束。忠实责任至关重要,因为它是本文件中相关的一些其他准则有效实行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对待股东、监管关联交易和建立合理的关键的经营人员及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体制。忠实责任对在一个集团公司结构内的董事会成员也非常重要,即使一家公司被其他的企业控制,忠实原则要求董事会成员对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负责,而非对控制方负责。

(2)如果董事会的决策可能对不同的股东团体产生不同影响,董事会应平等 

         地对待所有股东。

在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不应被视作、也不应被当作不同支持者的个别代表的集合体。尽管个别董事会成员可能确系部分股东提名选出(有时候被其他股东争夺),让董事会成员承担起他们的职责而以一个尊重所有股东的公平方式履行他们的义务,这确实是董事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作用。如果控股股东存在,而他又能够在事实上选取所有董事会成员,那么该原则就尤为重要。

(3) 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当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在塑造整个公司的道德伦理形象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他们不仅要身体力行,同时还要约束和监督关键经营人员和整个经营管理层。高度的道德伦理标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信誉和诚信。为了使董事会目标清楚而且切实可行,很多公司建立了基于专业标准和更广泛行为准则的规章制度。更广泛的行为准则可能包括公司和他的下属企业自愿遵守OECD《跨国企业指引》,该指引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宣言》中所包含的四项核心准则。

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为解决不同股东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原则,也为董事会和关键经营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标准。至少,这些道德伦理规范会明确限制包括在公司股份交易上的某些攫取个人利益行为。尽管法律约束是根本性的约束,但道德伦理行为框架本身已经超越了仅仅遵守法律的界限。

(4)  董事会应该履行以下一些关键职能:

i.   审查和指导制定公司战略、重要的行动计划、风险对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制定绩效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和企业绩效的实现、监督重要的资金支出、收购和出售等行为。

风险对策不仅与公司战略密切相关,而且越来越受到董事会的关注。该对策包括确认公司为了达到其目标而能够接受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因而对进行风险管理使风险不超出预期水平的管理者来说非常重要。 

ii.   监控公司的治理实践成效,在需要的时候加以方向上的干预。

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包括:不断的审核公司内部制度,以确保所有管理者的责任清晰。很多国家除了要求定期对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监督和公开披露外,还建议甚至规定董事会要对自身运作、董事会成员以及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进行评估。

iii.  选择、确定报酬、监控关键的经营主管人员,在必要的时候、更换关键的经营主管人员;监督更替计划。

在二级结构的董事会中,监督董事会同时负责指定一般情况下有大多数主要经营人员组成的管理董事会。

iv.  协调关键经营主管人员和董事会的薪酬,使之与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董事会制定和披露董事以及关键经营人员的薪酬政策被视为有益的实践。该薪酬政策明确了管理者业绩和报酬间的关系,同时制定了强调长期利益而非短期绩效的评价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对公司董事从事咨询服务等与董事会无关活动的酬劳,设置了一定的条件。该政策还常常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持有和交易公司股票指定需要遵守的期限,以及明确对期权授予和重定价的过程。在某些国家里,还包含与高管人员解除合同的给付政策。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由全部或大部分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薪酬政策和对董事和关键经营人员的聘请,这被视为有益的实践。同时,也要求薪酬委员会拒绝不同公司的关键经营人员相互担任对方薪酬委员会委员,因为这将导致利益冲突。 

v.  保证董事会的选聘和任命过程的正规化、透明性。

这些准则促进了股东在提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中的积极作用。董事会在确保提名和选举过程受到普遍认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尽管各个国家提名过程有所不同,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有特殊的义务确保提名过程透明并受到普遍认可。其次,在发掘具有合适知识水平、竞争力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增加价值的董事会成员方面,董事会也起到了核心作用。在一些国家,要求在更大的范围内公开寻找合适的被提名者。

vi. 监管经营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包括公司财产的滥用和关联交易中的舞弊行为。

监督包含财务报告和公司资产的使用在内的内部控制系统,避免关联交易中的舞弊行为也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该职能有时由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人员来执行。但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就是当其他的企业官员有责任提出一般性建议时,他们同样具有像内部审计人员一样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的重要职责。 

为了完成其有效控制的职责,董事会鼓励不怕报复、举报非法和不道德行为将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有关于道德方面的规章制度应该支持这种举报行为,同时对个人予以法律保护。在很多公司,是由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直接受理员工关于非法和不道德行为的举报,有时这些报告还关乎财务报告的可信性。 

vii.  确保公司的会计、财务(包括独立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确保恰当的控制系统到位,特别是风险管理系统、财务和运作控制,确保按照法律和相关标准执行。 

为了确保基本报告和监督系统的真实性,董事会要在整个机构内明确和执行清晰的责任义务。董事会也要接受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监督。一种方式是通过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董事会的一个独立审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类似协调外部审计关系的机构报告,这些机构有时可以做出和董事会类似的反馈。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阅并向董事会报告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关键会计政策也被视为有益实践,然而,董事会应该对于确保财务报告系统的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一些国家要求董事长对内部控制过程负责。

公司还被鼓励建立一些内部程序,用以强化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这还包括OECD《反腐败协定》规定的禁止向国外官员行贿条款,和一些其他的旨在防止行贿受贿的条款。除此之外,还要遵守关于证券、竞争、工作和安全条件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程序的建立也加强了公司用以强化道德观念的规章制度。为了有效地实施,激励体系一定要给予遵守这些道德观念和职业标准的行为以奖励,让违背者承担后果并受到惩罚。这些内部程序还应尽可能地在子公司实施。

viii.    监督信息披露和对外沟通的过程。

董事会需要明确建立其自身和经营管理层关于信息披露和交流的职能与责任。在一些公司中,现在已设立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的投资关系专员。

(5)  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应该能够行使客观独立的判断。

为了执行其监督经营管理层、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公司内部各种需求的职能,董事会要有能力做出客观的判断。首先这意味着董事会在组成和结构上,对于经营管理层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这种条件下,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有足够数量的董事会成员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在很多国家的单一董事会体系中,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分离,或是在不分离的条件下,指定一名非执行管理人员或外部人员为首席董事来召集董事会,这种做法有助于董事会对于经营管理层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种角色分离可以帮助平衡权利,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和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判断能力,从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实践。上述指定首席董事的做法也被视为另一种有价值的实践。这些措施也可以同时帮助建立高质量的公司治理和确保董事会职能的有效实施。一些国家中,董事长或首席董事的工作会得到公司秘书的支持。在双层董事会体系中,当管理董事会的最高掌权者退休后成为监督董事会的董事长的做法成为传统时,人们更关注这是否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董事会的客观性还取决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一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安排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董事会仍然要对整个公司和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恪守尽责。 

在不同的国家所具有的不同董事会结构、公司所有权形式和不同的实践方式,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客观性要求。很多情况下,为了保证客观性,则要求一定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不得被本公司或分支机构雇用,不得通过重要商业的、家庭的及其他的连带关系与本公司或其经营管理层发生紧密联系。这并不制止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如果小股东的权利被削弱、获得补偿的机会被限制的情况下,相对于控股股东和控股机构的独立性则尤为重要。这也促成了要求一些董事会成员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独立性不仅要求董事会不能仅仅作为控股股东利益的代表,而且不能与之有紧密的经济关系。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诸如特殊的债权人群体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对公司有特殊影响的团体存在之处,更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来确保董事会的客观决策。 

在定义独立董事时,一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了非常详尽的细则,用所罗列的要求来推断经常需要反省的非独立性。只有建立了必要的条件,当某些个人被视为独立性不足时,这种“负面的”标准定义才能够有效地被“正面的”品质范例所补救,从而增加独立性的有效比例。

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于评价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表现带来客观的视角。他们还在经营管理层、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分歧时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分歧包括经营人员的薪酬、经营管理层交替计划、公司控制权的改变、反收购行为、大规模的收购和审计等。为了使独立董事发挥好这些关键作用,董事会需要公布独立董事名单以及挑选独立董事的标准。

i.     董事会应该考虑指派足够数量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对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事项行使客观独立判断的任务。这些关键的责任例子是确保财务和非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审核关联交易、任命董事会成员、确定关键经营主管人员和董事会的报酬等。 

当关于财务报告、薪酬和提名任命等责任集于董事会一身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往往可以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提供额外保障。董事会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委员会中的委员如果不是全部也至少要达到一定数量的非执行成员。在一些国家当中,对提名和选举特殊职能的非执行董事,股东具有直接责任。

ii.  当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时,他们的任命、构成和工作程序应该定义明确并由董事会公告。

尽管一些特殊的委员会有助于董事会的工作,但是它们也会给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带来麻烦。为了评估这些专门委员会,市场需要清晰地了解他们的目标、职责和组成。尤其当董事会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并赋予越来越多的权限范围和越来越大的权力来审查与外部审计人员关系和在许多案例中独立行动时,这些信息的披露尤为重要。其他类似的委员会包括,处理提名和赔偿的委员会等。董事会部分的和整体的责任应当被区分明确。信息披露不应扩展到委员会提供的商业交易秘密等事项。

iii. 董事会成员应该承诺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在过多的董事会中任职,会影响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公司会考虑董事的多重身份是否会影响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并向股东披露有关信息。在一些国家中,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仍保持着。但这些限制仍不及董事会成员的合法性和在股东眼中的信任重要。公开披露董事参加董事会的记录(他们是否缺席重要的董事会议)、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代表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薪酬情况,都有助于合法性的实现。

为了改善董事会的运作及其成员的绩效,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鼓励培训其董事会成员,并在个别公司中鼓励董事会成员进行自我评定。培训包括董事会成员获得适应其职位的技能、熟知法律的变化和规章制度的调整、识别和控制不断变化的商业风险,这些培训有时在内部进行,有时通过外部授课或辅导来实现。

(6) 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该有渠道掌握准确的、关键、及时的信息。

    董事会成员需要掌握及时、关键的信息以做出市场决策。非执行董事和重要管理人员相比并不熟知企业信息。让他们和诸如公司秘书、内部审计人员等的重要管理者接触,并借助于公司外部对于公司开支的独立建议,则有助于非执行董事发挥作用。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能,董事会成员要确保其信息的准确、切中要点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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