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操作
v一、养老保险的概况
§(一)养老保险种类
§目前,宁波市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v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
v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v(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沿革
v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v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v1978年5月2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
v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v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v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
v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v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v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v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v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65号)
v2010年10月28日公布的《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8号)
v1999年7月25日通过、2002年10月31日修正、2008年5月30日第二次修正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v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与对象
v(一)基本养老保险:
v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v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v3.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v4.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v(二)低标准养老保险:
v上述范围对象中(不含外来务工人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参保人员
v(三)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v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对象中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v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v(一)缴费基数每年5月份确定一次,缴费基数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v(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v1.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247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企业。
v2.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及政策规定,参保人员201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不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下限为1685元;最高缴费基数的上限为8423元。
表一:适用于参保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表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v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v(一)企业: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比例2010年为12%,企业职工个人为8%。
v(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2011年为1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雇主为其缴纳比例为10%。
v(三)缴费金额的计算
v1.企业缴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企业职工个人为缴费基数的8%,计算后四舍五入到角。
v2.2011年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为134.80元,最高缴费为673.80(673.84)元;企业为每一职工缴纳的标准:最低为202.20元,最高为1010.80元;
v3.2011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为404.5元,最高缴费为 1516.1元。
v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v(一)个人账户规模:本人缴费基数的8% 。
v(二)个人账户转移
v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
v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转移的:
v(1)省内转移
v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转出
v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金额为(2011年6月底前政策):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为个人账户记入额(即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部分加统筹基金划入部分,2006年1月1日后的个人缴费部分)。
v(2)跨省转移
v转移范围:转移范围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v转移对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v----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v----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v----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v----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v资金转移(2011年6月底前政策) :统一规范资金转移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v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v(3)养老保险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v----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v①大市统筹内转出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v②转出至浙江省内其他城市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v③转出浙江省的,参保者可在流动前凭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v----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v①大市统筹内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领取《企业职工市内转移联系函》;
v②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发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v③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v
v六、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v(一)退休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v1.退休年龄;
v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即:
v①正常退休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v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有毒有害工种8年、井下高温工种9年、特别繁重劳动工种10年(个别特别繁重劳动工种要求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
v③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
v六、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v(一)退休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v1.退休年龄;
v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即:
v①正常退休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v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有毒有害工种8年、井下高温工种9年、特别繁重劳动工种10年(个别特别繁重劳动工种要求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
v③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
v(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v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v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v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v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
v
v举例:以2011年5月退休为例,按300%缴费与60%缴费,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差距:
v(2807.9+2807.9×3.0)/2=5615.80;
v(2807.9+2807.9×0.6)/2=2246.32
v(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v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v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
v2.“中人”(1997年前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v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v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v(1)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的计算公式相同。
v(2)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
v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v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7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1997年年底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
v3.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v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v举例 某G,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失业,1998年1月再次参加工作,至2008年12月退休,1993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997年中断缴费,工作期间全部按规定缴费,假定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缴费指数每年为1,且中断缴费期间需按规定计算零指数。则:
v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1997年底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7×1+3)/10=1。
v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全部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7×1+14+2×0)/(21+2)=0.9130。
v中断缴费人员中能够提供中断缴费期间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证明的,期间的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v4.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
v5.计发月数中,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v6.退职的条件: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其他条件与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的条件一致。
v退职人员养老待遇的计发与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公式完全一致。
v七、最低养老金标准
v(一)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退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v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v1.中断缴费的人员;
v2.退职人员;
v3.前补后延人员;
v4.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v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v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在退休前申请补缴。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在补足全部中断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后的退休人员,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v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市区为796元)。
v(二)低标准养老保险: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时低于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v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延政策
v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v九、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先补后延”政策
v(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24%。
v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取得本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v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v(二)参保人员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能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延长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v十、基本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补缴政策
v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
v补缴基数:补缴上年度的,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当年度的,按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和办法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v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执行。
v举例:2008年1月-2011年4月用人单位均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2011年5月份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如果确是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允许从2010年5月补起。
v如需补缴2008年1月-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方可补缴。
v十一、一次性补贴政策
v(一)增发一次性补贴的对象:
v1.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
v2.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v3.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v(二)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
v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v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v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v十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政策
v(一)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v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或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虽经延长缴费但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v(二)未到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v1.参保人员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本市从业的外省(市)人员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但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贴。对1997年12月底以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v2. 死亡继承
v十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2011年6月底前政策)
v1.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v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v非正规就业组织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v十四、办理退休的手续
v(一)正常退休核准时随带的材料
v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v2: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v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一式三份;
v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阅知或送达情况;
v5:属于企业中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
v6:用人单位提供明确工人或管理岗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材料;
v7:属于企业军转干部身份的需提供《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
v8: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的人员提供职工本人技术档案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职称或技能的评审资料;
v9: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提供《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
v1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供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获奖证书材料;
v11:属于享受事转企补贴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定表》;
v12: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且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v13:属养老保险“前补后延”人员的,提供“前补后延”的补缴资料;
v(二)退休办理时随带的材料
v退休资格核准后,填报《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申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提供参保人员本人一寸照1张,领取《职工退休证》;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到医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申报《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v十五、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手续
v(一)用人单位发生如下人员变动的,在每月规定的申报日之前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表》01表、《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02表。
v1.人员新增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照两张,以便作养老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如医疗保险按公务员待遇缴费的,随带单位人员编制卡(无编制卡的省部属及军队属单位随带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文件);
v2.人员续保时,需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v3.人员减少时,还需填写一式三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v4.在职转退休时,提供《企业职工(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经机关事业社保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v5.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要求企业在申报表中特别注明:“本表系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人员或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字样并盖公章,随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复印件。
v(二)个人社保申报:按户籍隶属关系,在每月规定的申报日之前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v1.首次参保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一寸近照两张,填写一式三份的《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登记表》09表;曾在统筹区域内参保的,还需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v2.个人要求中止参保的,提供委托扣款的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如代办的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10表;
v3.已参保的个人需变更医保参保类型的,随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照1张和医保证,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类型变更登记表》11表,于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
v缴费基数高低对养老金影响举例
v以2011年5月退休为例,假如某职工按历年社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缴纳35年与这一职工按历年社平均工资的60%缴费,同样缴纳35年进行比较。
v1、基础养老金的影响。
v基础养老金每月相差1179.36元。
v(2808+2808×3)÷2×35×1%=1965.6元;
v(2808+2808×0.6)÷2×35×1%=786.24元;
v1825.6 - 730.24 =1179.36元。
v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影响。
v假定按2009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35年计算(不考虑个账计息),60周岁退休,两者每月相差1512.49元。
v如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的,个人账户额为:7822×0.08×12×35=262819.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890.79(262819.2÷139)
v如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个人账户额为:1565×0.08×12×35=52584,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78.30(52584÷139)
v3、上述二项每月共相差2691.85元
v4、二人月养老金分别为:
v按300%缴费的:3856.39元
v按60%缴费的: 116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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