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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户口登记条例

 四色花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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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阶段:1949―1958年 自由迁徙期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第二阶段:1958―1978年 严格控制期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中国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标志着二元化社会经济体制影响下的户籍管理二元制的正式确立。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未恢复。

  1977年11月,规定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第三阶段:1978年后 半开放期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

  1985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

  198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要求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申领《暂住证》。

  1992年8月,小城镇、经济特区、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

  1994年,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5年7月,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二是维护北京社会治安。三是缓解就业压力。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各地纷纷宣布进行“取消指标限制、实行准入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等户籍改革。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在北京市投资开办私企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依本办法申办常住户口。

  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北京户籍政策放宽,未满18周岁者都可随父落户。

  2005年3月,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退出历史舞台,对外地来京人员在务工、就业、经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限制被取消,政府对其实行与北京市民一视同仁的管理和服务。但暂住证、生育证制度继续被保留。

  2006年9月,实施《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发放北京“绿卡”。凡是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都可以为外地员工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凡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可享受北京市民待遇。

  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到2020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将基本建立。

  2009年1月,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北京市流动人口比照本市户籍人口实行趋同化管理,暂住证的办理实行自愿原则。

  2011年,北京市研究实施居住证制度。

  (部分史料整理自陆益龙著《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2003年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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