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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只剩一套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独也慎之 2011-06-12

最近总有朋友问,欠债人只有一套住房,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网上搜索了几个案例,发给大家看看。

【案件回放】

 2008年,付某向曾某借款共计35万余元。曾某多次催债,付某总以生意亏损为由不予还款。去年3月,曾某将付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付某在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分期向曾某偿还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付某一直未还款,曾某于去年6月向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付某名下仅有一套面积80多平方米的住房。曾某要求法院拍卖付某的房产,以房资还款。但付某以这是其惟一的住房为由拒不配合。

 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将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有失法院的公信力。

 在走访付某的邻居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后,执行法官认为付某的房子面积不大,但地处城区繁华地段,房价较高,如果将此房置换成相对价廉的房屋,既保障了付某的居住权,又能让付某有钱还债。

 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后,法院确定了“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换房执行的思路。

 在实施执行方案中,法院明确地告诉付某,法律及现行司法解释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但对繁华地段的高价房并未明确规定“一套住房”绝对不能执行。

 在法院主持下,付某与曾某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将自己的房子以价值35万元抵偿给曾某,曾某自愿付给付某10万元,让付某自行解决购买或租赁房屋的问题。随后,执行法官又全程监督付款、搬迁、交房等手续的实施,确保协议顺利实施。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卢建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卢建峰称,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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