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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赔偿(4)——误工费

 如梭似箭 2011-06-13
(2011-03-26 20:50:02)作者:fored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误工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治愈恢复,能参加正常工作、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原有的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二是指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形成的误工损失。
   同医疗费一样,误工费也是交通事故人伤中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只要受伤,并因伤休息,就必然会存在误工费的情况。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认定标准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其实说到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误工时间,二是日均收入。

   关于误工时间。法律的规定很明确,如果仅是受伤,那么误工时间长短以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伤害造成了残疾,那么误工时间可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将给予残疾补偿金,因此不再给予误工费。

   关于日均收入。法律规定认定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固定收入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固定工资的工薪阶层,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即误工时间乘以其实际的日均收入就是误工费。另一种是无固定收入的,如生意人及短工人员等,收入不够稳定,无法提供日常的收入状况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也就是按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计算出其日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来确定;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则以其从事工作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确定。

   严格来讲,法律意义上的误工损失,仅计算受害人本人或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参加丧葬事宜因事故的发生形成的误工损失,也就是说因病或因事导致无法工作实际减少的收入,实际收入未减少的,不需赔偿;恢复正常劳动能力后收入减少的,也不予赔偿。

  保险认定标准

   在误工费的认定标准上,保险理赔与法律规定完全一致。但由于在证据的提取上,法律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不到诉讼的程度,往往无法提供。即便是到了诉讼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证据也无法齐备。因此在保险的理赔操作中,就有一些比较现实的办法来灵活处理,但前提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还要以法规规定的证据为准。

   一是关于误工的时间。住院期间肯定属于误工时间,需要证明的是出院后还需要全天休息多少天。法律规定以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但现实中能够拿到医院证明的少之又少,即便受害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医疗提供,也因种种原因不能如愿。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要求客户提供医院证明无疑将阻碍赔案的顺利处理,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伤者的病情,参照《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由自己聘请的有医生从业经历的人伤核损人员首先确定一个误工时间,然后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的即作为误工时间。如果双方最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仍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被保险人提供误工时间证明来解决。

   二是关于收入状况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大型的企业,由于在工资的管理上严格规范,能够提供真实的劳资证明,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工资证明进行赔付,其中对于收入较高的一般会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以增强收入证据的可信度。而对于那些私企、个企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由于水份较大,可信力较弱,保险公司往往会套用其从事工作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确定。对于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其从事行业的人员,如小生意人、农民、短工人员等,不能因为无收入证明就不予赔付,因此一般会参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给予补偿。

   三是关于证据的效力认定。由于事故处理过程中,致害方或交通事故调解方对于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并不严格甄别真假,因此到保险理赔这一环节时,所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保险理赔时并不完全按提交的证据资料来计算。一般来讲,在出险后,保险公司在对人伤的查勘过程中就要了解受害人的户口、工作及收入情况,到理赔中发现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不尽真实的工资证明,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相同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将再次实地调查,并将以调查的结果作为赔付依据。

   四是关于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虽然法律只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参加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但在实务中,由于以前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影响,很多事故双方调解协议中,对于严重残疾的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导致的误工费也进行了分项列明赔偿。面对这类问题,保险公司在核定损失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赔付,但对赔偿的人数和时间会有一定的限制。

 索赔资料的相关要求

   误工费的索赔材料很简单,只需要误工时间建议和收入证明,但在实务中能够提供误工时间的并不多,收入证明也不够规范。在审核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误工时间证明:要求必须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需主治医生出具,加盖医务章。一般的语句描述是建议出院后休息多少天。

   2、收入证明:主要是有固定收入人员的需要提供,第一等效力的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受伤前两到三个月的工资表、工资条、税单等复印件,需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这样的资料可信度最高。第二等效力的是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须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收入证明明显超过当地行业平均收入的,例如一倍以上的,一般还要要求对方提供纳税凭证或劳动合同及职务聘任等资料予以佐证。严格来讲,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最好能够说明受伤人员因伤休息的时间,以及单位因此未按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

   3、参加事故或丧葬处理人员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明同上,但一般来讲,此类赔偿较少,实务中能够见到证明的很少,保险公司在核损时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标准酌情赔付。

 注意事项

   1、索赔资料的准确提供非常重要。提供由于误工费主要依据证据来赔付,因此索赔材料提供的越具体越真实,保险的赔付越准确越及时。如果无法提供,一般来讲为简化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自己的赔偿意见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如果索赔资料涉嫌作假,保险公司将进行调查,影响赔付的速度。

   2、在事故处理中要了解掌握误工赔偿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事故中出现的虚假误工收入证明比比皆是,从而也导致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调查。由于事故处理在前,保险理赔在后,因此在事故处理中,被保险人必须要提前了解受害人真实的职业和收入水平才能够与后续的保险理赔一致。如果一味相信受害人所提供的资料证据,有可能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公司查清事实,从而核减赔偿。因此,致害方在事故处理中必须体现出一定的专业水平,即便因各种原因必须要多支付赔偿的,也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说在明处,不能稀里糊涂将不合理的损失分摊在各个项目中,以免给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关于法律规定的误工收入减少的问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来讲,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但现实中一般都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按受害人的日平均收入来计算赔偿,并不强调是否实际减少。由于有固定收入的受伤人员,如公务员和大型企业员工,往往并不会因为请假而使应得的工资全部失去,因此严格来讲并未形成足额的误工损失。特别是工作期间或因公受伤,更是不会有任何的误工损失。但是,在现实中,受伤人员是不会因此而不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对这种情况,目前法院判决和保险理赔中都没有严格的予以减免,也就是说只要如实提供了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明,即便受害人未因此减少收入,保险公司也将进行赔付。因此,在事故调解中,可对此不强行要求减免,毕竟受害人的索赔不会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来要求,对此予以适当的放宽也算是一种补偿吧。

   4、对于未达工作年龄或离退休人员,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由于一般不存在收入减少的问题,因此一般不予支付误工费用。但是有技术的离退休人员确实进行返聘的,可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证据,只要是真实的,一般也予以补偿。

   5、学会提前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信息。为减少人伤理赔中的水份,目前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于人伤案件信息的掌握都提前了,特别是与以前相比,加强了对于伤员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和掌握,误工费就是其中的一个重点项目。因此,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最终达成协议前最好能够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联系,互通相关情况,以免你支出去了,他去经过调查后据实赔偿,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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