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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字库风波:单字欲谋亿元利

 qdxiao 2011-06-14

  方正等字库企业掀起一场“用了计算机字库的字要交钱”的风波。虽然,著作权法中没有把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列为保护对象的规定,但方正言之凿凿地提出:方正倩体字库等字库中的字都是我的独创设计,每个单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未经我许可不能用,用了就是侵权。这就给社会的方方面面出了一道难题。

  首先是企业界遭遇到了麻烦。方正给许多企业发去了律师函:你企业的产品包装上用了我某字库中的字了,侵权了,你赶紧和我签一个付钱用字的合同,否则,我将去法院起诉你。这些企业很困惑:我侵权了吗?方正会起诉我吗?有的企业惶惶的,为了消除惶恐感,就签了合同,付钱。比如,一家著名的大啤酒企业就交了80万元,买了10年的用字使用权。有的企业没有交钱,于是,方正就先后起诉了做《魔兽世界》的暴雪公司(要求赔偿4亿元人民币)和做日化的宝洁公司。

  这下,方正就把难题送到法院去了。目前,在北京,从海淀法院到一中院、市高院、最高法院,四级法院都审理了方正送来的难题。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涉及字库中单字的规定,对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能不能当作美术作品来保护,法官们颇费思量。在方正诉暴雪案中,法官认为应该当作美术作品来保护,于是判方正胜诉。而在方正诉宝洁案中,法官认为不应该当作美术作品来保护,于是判方正败诉。而两起案子都上诉到了二审。

  与此同时,这件事情也在舆论界、知识产权界引起了争论。

  有人呼吁,方正为研制新字体字库耗费了很多投入,新字体也有独创性,如果不认可和保护字库中的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产业就会垮掉,要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有人认为,字库整体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能认为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而且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把它列入保护,如果满足了方正的要求,则会让方正计算机字库形成垄断,结果则会限制了汉字作为表达工具的社会使用。

  这场风波涉及到企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媒体,讨论的问题涉及到字体、字型、字体工具、计算机语言、软件、字库、著作权等一大堆跨界的术语,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则可能是上亿上百亿。局面纷繁复杂,但核心问题就是一个: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有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

  第一,法律有没有规定?回答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没有保护的规定。

  第二,那么,该不该保护呢?这里,话要分两头说,一说是“既然法律没有保护的规定,那法院把方正驳回不就结了”;二说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但法律明确罗列的保护对象可能是不全面的,如果我们能肯定字库单字是美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作品的基本要件,也是可以保护的”。

  第三,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能不能算美术作品?似乎核心问题的核心分歧就在这里。

  支持保护的人认为:这些字库中每一个字都是经过设计的,有美术、书法的创作过程,又有技术人员的技术设计、操作、创造的过程,应该认为它是美术作品并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反对保护的人认为:字库整体风格可能是有独创性的,字库作为整体是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但字库中每个单字的创造过程只是一个工业过程,每个单字受限于整个字库的技术要求的限制、受限于它作为实用的文字表达工具的限制,达不到艺术创造的程度,不能用著作权来保护。

  问题争到这里,好像是进入核心了。但如果要把保护不保护的关键交给“创造性、艺术性有没有达到一个该保护的程度”,我们的思考将陷入到不可能得出结果的泥淖,将进入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因为,“程度”将会成为一个主观的、个人化的东西,一种学者偏好、法官心证的东西。我们仍然得不到解决现实问题的可靠、明确的标准。

  所以,我们此时思考一下另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可能更重要,这就是: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与字库是什么关系?字库中的每个单字的性质是什么?

  这个问题并不很难理解:1、字库里总得有字,你不能卖给别人没有字的字库;2、字库里的字总得有一个体,你不可能卖给人一个没有体的字库;3、这个字库(比如说倩体字库)里的字体又好看、又有风格,这有什么意义,它的意义在于能让这个字库更好卖。

  从这个角度,我们看到的问题核心是:字库中的单字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它的意义与价值是附属于字库的,它的意义与价值只是通过每个单字的好看、好用来让字库更好卖。否则,如果你认为每个单字有独立的价值与艺术性的话,那你可以一个一个单字去卖,用另外一个方式、当作另外一种产品去卖,去做另一种买卖。不能把卖字库与卖单字这两个不同的买卖的性质搞混淆了。

  举一个看似不相同但内在道理相同的例子:一个成衣公司在卖一款西服时加了一个声明:“此款西服的版型设计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如果您想在上班、社交、谈判等能为您获利的场合穿它,应征求本公司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这个例子有点滑稽,但恰恰回过头来说明了在“第一”点中就提到的“现行法律都没有规定保护字库中的单字”的根本原因。根本的道理,原来就这么简单。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始作俑者的英国的法律中,倒有一个与此有关的规定:只保护字体工具。过去的铅字字库,现在的计算机字库,尽管造字的技术、方法不同,但都是字体工具。你造了一个铅字字库或计算机字库,作为整体必须保护,不然的话,别人复制、模仿了你的字库去卖,对你是不公平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字库里的每个单字也有著作权保护。因为,字库作为字体工具的属性,使字库里的单字天然地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有附属于字库的价值。这个道理,恐怕是老牌的、先进的知识产权传统强国早就想明白的。

  看似场面锦绣的风波,实质上的道理可能就这么一点。
 

  近期,就计算机字库的法律问题,在北京举行了两次知识产权界的研讨会,4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的一次,5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的一次,有数十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对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字库中的单字有没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大家的观点、看法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明显有保护派、不保护派两种意见。观点比较鲜明、理由比较清晰的,有以下的专家、学者:

  支持保护派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字体可以分四类:第一类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第二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稍加改进,但其改进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三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其改进已经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四类是前不见来者的高度独创性的字体,例如方正倩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第一、第二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第三、第四类具备独创性的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那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对其商业性使用依法当然可以合理收费。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我认为它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首先,法律没有说它们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所以它们都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你去了解字库的创作过程的时候,你一定会了解它是一个创作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制作工作。倩体作为一种独创性的字体,不是传统的黑体和楷体,可能它借鉴了其他字体,但不能认为借鉴而创作的东西就没有独创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市场经济的需求,市场有这种需求,就应该找一种制度如何保护好,而不应该不保护。我个人认为字体无论是作为单字,还是作为一个软件,都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就可能把这个产业扼杀了。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利用公有领域的资源如隶书、楷书等基础上开发的字体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创作性的劳动,现在还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计算机软件设计,最后产生特殊的字体,形成了一种可以获得专有保护的智力成果。在汉字基础上形成特有的字体,如果说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对国家特定产业,特别涉及到文化创意产业,包括相关的高科技产业,可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如果不给予保护,就没法保护创新。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宝洁公司为什么用倩体“飘柔”?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两字的重点不是文字本身的含义,更重要是侧重于审美,因此,字体应属于美术作品保护的范畴。

  ■袁真富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单字应该依法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飘柔”这两个倩体字就是应当依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的首要功能是审美涵义,而不是传情达意,属于“表形不表意”。使用倩体“飘柔”这两个字,目的是美感提升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有的是不用花钱的黑、楷、宋、仿等字体单字。所以,具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属于有审美价值的美术作品,不是传情达意的文字作品。

  反对保护派

  ■张玉瑞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字库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的不同。根据国际公约,字体的权利保护到造字工具,在铅字时代,维也纳公约给字体的权利是造字工具,这是确定的。英国版权法规定,字体的权利不妨碍用造字工具正常的打印印刷结果。创作字体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版权,对此世界各国都没有第二答案。

  ■周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明文保护通用字体,比如美国版权法明文禁止给予版权保护,理由就是文字是一种传情达意的工具,不允许任何人垄断。维也纳保护字体公约也只规定保护造字工具。

  讲到创作回报问题,字体行业有什么创作回报?两类。一类是设计人,你跟字库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你和它谈判;另外一个要求回报的就是字库制造商,从制造商的角度,它在这个字体创造上没有贡献,它的回报应该只是销售它制造的产品。在销售字库的时候,软件是有回报的。对于字体拒绝保护。

  ■许超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字体构不构成美术作品?我认为,著作权法里没有列、没有说,我觉得不保护,因为字体就是一个工业产品。英国版权法第54条保护,也就是当作工业版权。54条关于字体还规定“排版、铸字、印刷的过程”不构成版权。字体的版权和美术作品不可相提并论。在计算机出现以前,所谓保护就是防止人家做相同的字模,不管你是拿我的字模去翻做还是把我的字拿过去仿造都不行,如果做出来就是侵权。至于人家买了你的字模去印报纸、印广告,那跟你没关系。

  ■金武卫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

  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是否保护字库中单字,怎么理解。在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是不禁止就有权,但是就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而言恰恰相反,如果不规定应该认定无权。维也纳关于字体保护的公约,保护的实质就是把字体作为一个造字工具来保护,即保护其功能性,也就是在使用造字工具的时候不能侵权,而用造字工具制作出来的产品没有任何版权,说白了,只是保护字库工具的功能性。英国版权法规定,作为造字工具造出来的副产品,基本是不给予版权保护的。我理解是,哪怕是你使用的造字工具本身有侵权行为,但是你造出来的文档并不构成侵权。目前他们的保护也就保护到不能把别人的造字工具拿来作自己的造字工具,保护的基础更多的是在保护功能性,保护的方式要么是工业产权的保护,要么是特别版权的保护。根据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把它判定为美术作品是有差距的。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字库、字形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所以我觉得,既然叫字库,顾名思义,它就是一个工具箱,字就是工具,工具箱不是作品,单个的字也不是作品。英国作家罗琳,因为她是创造,谁复制她的作品她就收钱。但扛麻袋的,再辛苦,他只是普通劳动,拿了一次钱就不应再给第二次钱,这就是劳动和创造的区别。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字库的价值实现方式,商家自己已经做出了一种选择,就是把它当作模具,来实现模具的价值。这个字形和别的不一样,有区别,这个区别的商业意义何在?就是导致人们选择你这个字库而不选择那个字库。当他买你这个字库的时候,你这个模具的价值就已经实现了,你的意义也就在这儿。假如你认为你这个字是一个书法作品的话,就不应该采取这种工具模式,你可以直接打成字帖去卖。你选择了一个工具模式的方式去卖,但又要求字帖似的保护,这是不客观的。如果允许这样的抽版税的方式的话,就会导致一个小的独创性,它的权利却很大,很小的利益可以去控制很大的利益。这就非常容易导致滥用,因为非常容易以行使著作权之名去侵犯其他的价值。假如要保护字库的话,它的保护只能够限于对造字工具即字库的保护,而不能够延及到字库结果的运用。
 

  日前,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天和公司在有关药品包装上的字体使用不侵犯方正的著作权。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包装设计者被列为诉讼第三人。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著作权领域的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天和公司诉称:2011年4月初,方正公司给天和公司发律师函,称天和公司未经方正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长时间、大规模、大范围地使用方正字体作品,侵犯了方正公司的权益,应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刊登道歉声明来消除影响;而且,该律师函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达成解决方案,否则,方正公司将可能在不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采取行政措施等在内的一切措施。

  不久,方正公司又用电子邮件发来了一份协议的扫描件,即方正公司与某著名啤酒集团公司签订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该啤酒集团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人民币80万元购买方正字库的10年使用权,意在向天和公司表明只有这样购买方正字库使用权才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的事实经过,足以说明天和公司受到了“特定知识产权影响”,即受到了来自方正公司的侵权警告乃至侵权威胁,可能对天和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天和公司认为:本案中天和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软件,如果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梅高公司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软件,方正公司可以起诉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侵权。天和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本身就是一个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天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字库中的单字,由于判断其独创性的标准难以确定,不能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予以保护。

  有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此案是我国首例著作权领域的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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