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最后更新:2008-8-1 16:25:29
您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未签订合同就占用土地的,应自占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