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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周善科律师的个人博客

 万宝路 2011-06-17
公司清算实务
  • 一、公司清算的定义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的含义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情况而发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

    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主体和清算组的区别

    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

    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

    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同时法律必须规定清算时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公司职员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而要想结果公正,从自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往往还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情形,即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而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可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而不必进入破产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以下区别: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适 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解散。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是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强制解散的,由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程序消灭。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三、公司清算的启动

    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工作步骤

    1、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的一般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2、展开清算工作。

    首先清算组应全面接受公司的财产、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刻制印章、办理工商备案

    其次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权(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报纸应在省级或国家级报纸上进行公告)(未按规定通知和公告的,清算组成员有可能承担责任)

    第三、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四、对公司的未了事务提出解决方案

    3、提出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拟定清算方案,该清算方案一般应包括人员处置、资产处置、债权清偿、债务的追索或处理情况等,清算方案如自行清算的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报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确认后,按确认的清算方案由清算组负责执行。

    4、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履行完成后,尚有剩余财产,按公司章程的约定的向股东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报告清算事务,并将清算报告报工商机关办理公司的注销手续。

    6、清算的期限

    自行清算没有具体的规定

    强制清算一般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向法院申请延长。

    五、律师在正常清算中的作用

    1、协调各方股东,变清算为股权转让(变清算为并购)

    2、拟定各种公告或通知

    3、拟定职工安置方案

    4、参与债权、债务、资产处理的谈判、拟定各项协议

    5、参与公司的诉讼

    6、拟定清算方案

    7、对清算中的专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六、清算义务主体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不作为的民事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1)恶意出资资产

    2)以虚假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主体未经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组的侵权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的

    2)执行未经确认的方案而造成损失

    3)其他违法行为(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造成损失)

    七、清算程序中出资问题

    1、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后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的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锋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药,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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