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程序长沙陈浩军律师--专业建筑、房地产律师 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chjlawyer 1、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2、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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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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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
2 |
500~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
3 |
2000~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
4 |
5000至 1 亿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
5 |
1 亿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 |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7、《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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