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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 2008 ] 556号

 金浩通达 2011-06-21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劳社部 [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
   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
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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