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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预验收程序

 nc1320 2011-06-22

工程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注:地勘单位是否参加按市区县安全质量监督站要求),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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