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结果
一、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洛阳残疾人联合会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残疾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3、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业务机构,配合劳动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服务、组织和指导。”
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5、《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依据目录
(一)专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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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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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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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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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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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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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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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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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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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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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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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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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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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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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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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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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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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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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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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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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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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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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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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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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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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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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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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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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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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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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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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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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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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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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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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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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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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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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地方性法规
|
1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
|
19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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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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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法律依据: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残疾鉴定由省、市(地)、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二)行政征收[共1项]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2、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3、《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行政确认[共2项]
1、确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2)《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第二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3)《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采取当年度审核上年度的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年审期限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填报人签名后,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逾期不参加审核的,被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计算出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向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确认残疾人残疾等级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第二款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款:“残疾鉴定由省、市(地)、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2)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 残联组联字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一)办理《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
法律依据:
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的通知“《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核心发,并积极承担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服务工作。”
(二)办理《河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河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审批办法》“拟在省辖市工商局及其所辖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由省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审批。”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