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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

 sanmin 2011-06-29
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2010-4-21  新闻摘自: 临沂市科技局合作科
 

 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上)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段瑞春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竞争、国力竞争,深刻表现为一场创新战。站在竞争第一线的是企业,决定竞争胜负的是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是健全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从整体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步骤。
   正确把握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战略定位,找准关键问题,突破瓶颈约束,破解合作难题,高起点开创产学研合作创新、互利共赢新局面,是各部门、各地区和产学研各界肩负的神圣使命。
    一、关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战略定位    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双管齐下,长期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有可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经过近30年的实践,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学回答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双管齐下、解决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经验的历史总结,也是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之路的必然选择。 
   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始终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矢志不移的目标。在过去30年中,从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改革科技拨款制度,鼓励从事技术开发型研究的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进入企业,科技系统的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所有上述改革举措,较多地还是在科技系统内部循环。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尤其是重点骨干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各方面科技力量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整体运行效率低下;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尚未进入国家经济主流,还没有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实现了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并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近10多年来,国际技术资源的快速流动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历史机遇,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缩短了产业技术与国外的差距,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改造,推进了产业结构升级,并形成一批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柱产业。但是,引进国外技术和资本,并不能引进创新能力。由于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在大量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没有能够同步提升。关键产业技术和重大装备依靠进口的状况没有改观,对外技术依存度仍在60%以上。有些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落入外资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从国外引进的世界一流先进装备同其自身贫弱的创新能力形成强烈的反差。 
今天,新的竞争形势对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一,我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巨大步伐,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经济竞争的格局。我国创新型企业,包括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已经从外国企业的学习者,转变为强劲的竞争者,有些企业开始问鼎跨国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向未来引领者的方向跃升。像过去那样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结构的空间在缩小,难度在加大,代价越来越高。至于产业前沿的关键技术,国外企业从维系其核心竞争力考虑,西方国家从实施战略图谋权衡,都对我国采取封锁政策。在诸如微电子电路、集成式半导体产品、计算机软件、机器人、光学纤维、超导技术等具有军民两用性质的领域,发达国家动辄就以安全为借口,对向我国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层层设卡,横加干预。2001年美国商业部总共收到了1294件对华技术出口申请,其中72%被通过,3%被拒绝,25%不予受理。在民用技术领域,跨国公司不仅对从合资设备和产品上可能发生的“技术溢出”严加防范,而且试图运用知识产权封杀我国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侵犯其知识产权、威胁美国本土产业”为由,对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进行所谓的“337条款”调查案,我国高技术产品已经首当其冲。截至2008年2月底,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案已达83件,约占全部调查案的12.7%。其中,有涉嫌侵权问题,但在政策上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遏制我国企业的市场空间。总之,在跨国公司和外国强势集团把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视为生命线的今天,我国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把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其二,新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创新理念和模式产生深刻影响,整合资源、合作创新成为国际强势集团的战略选择。当今世界,科学研究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正在日益逼近极端和本原;高技术前沿在交叉和融合中孕育和催生一系列重大革命性突破,新的技术和新的产业以群体崛起。创新的冲击波,其上游延伸到广阔的基础研究领域;中游覆盖了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和产业化的全过程;下游推进到广告策划、品牌营销、售后服务、商业方法等诸多环节。现代产业价值链已形成了两个高端:一是产前研发,二是产后营销。前者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核心技术,扩大知识产权,占据科技制高点;后者通过营销和服务创新,打响著名品牌,获取丰厚的市场回报。在发达国家,导致技术飞跃和产业升级的成功创新,因其技术能力、知识储备、经验积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超越一两个企业或大学力所能及的范围,往往都是多个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资源的有效整合、集成和提升。美国硅谷风险投资专家薛维珂博士2007年发表的著作《影响美国的100个专利》所列举的诸如移动电话、DSL宽带上网、神经元计算机、MP3和MP4技术、搜索引擎、数码相机、纳米碳管、燃料电池、基因芯片、基因拼接技术等也都是在整合资源过程中完成产业化进程的。事实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工学结合、产研结合、官产学结合的合作创新模式,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已比较成熟。OECD和欧洲国家也在那个时候提出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本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创新交锋的严峻形势,发达国家和世界强势集团完成了新一轮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流程再造,以跨国公司为主体、整合全球创新资源的多种产学研合作联盟,成为其竞争力、创新力的强大支撑。 
     从20世纪80、90年代起,我国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已着手开展合作,有关主管部门推出多项产学研合作试点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今天,我国产学研合作适逢前所未有的机遇: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把产学研合作提升到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攻坚战的高度,这是新时期产学研合作的战略定位。 
      ——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取得长足发展。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2007年21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100多项重要的制造业产品产量居全球第一,我国产业经济能力正在越过“拐点”,大规模制造能力和产业配套能力的形成,意味着巨额研发和创新投入可以被有效分摊,从而使自主创新在成本上可行,在产业化配套上有望,研发投资的回收更有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优势一直被定位在低成本和廉价劳动力上。如今,我国创新的比较优势凸现: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雄厚的人才资源。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达3860万,居世界第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119万人,居世界第二,巨大创新潜能蓄势待发;最具潜力的中国市场正在吸引全球跨国公司抢滩这片热土,广阔的市场本身就是我国持续创新极为宝贵的战略优势;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应当而且能够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系统工程中,发挥巨大作用。我们对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创造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崭新局面充满信心。 
      二、关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技术转移 
    《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调: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纲要》敏锐地提出了我国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完善机制,推进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 
      什么是技术转移?按照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的定义,技术转移是指“系统知识的转移”。在创新实践中,知识就其权属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可为社会公众所共享的知识;另一类是属于私权范围的知识,其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的知识,这类知识的转移,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相关服务。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技术转移,包括以上两类技术转移,尤其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转移,是构建技术创新体系的关键。 
      坚持自主创新,为什么要促进技术转移?答案很简单。历史和现实表明,创新,寓于技术转移之中。对于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系统来说,知识流动、技术转移,就像生命体内奔流不息的血液一样,一旦停止流动,生命即告终止,整个系统便没有存在的意义。创新是现有产业体系能力的提升和飞跃。如果没有技术转移,就不可能把握技术走势,找准创新起点,在现有知识、技术、生产方式或管理方式基础上,形成技术创新的创意;如果没有技术转移,也不可能把握市场脉搏,真正贴近市场,整合资源,推进技术、市场的创造、运用、集成和融合,最终完成具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产业。因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是技术、知识、信息向深度、广度奔涌转移的平台,是产学研合作创新成功的重要保障。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国内国外,技术转移最活跃、技术市场最繁荣的地方,无一例外地是一个技术创意泉涌、技术创新迸发、产学研合作硕果累累的地方。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前列、堪称世界技术巨头的公司,诸如微软、IBM、英特尔等。近年来公布的数字显示,它们既是技术的最大卖方,又是技术的最大买方。其年技术输出收入和技术输入支出大体相当,均在10多亿美元。今年2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创意创新中心主任米查德•理恩教授来华交流时介绍,据该中心调查,目前美国公司使用的全部发明专利中,50%左右是来自国外的专利,欧洲公司所使用的全部专利中,75%来自外国。换言之,美国产业技术的一半、欧洲产业技术的2/3,得益于来自国外的技术转移。当然,它们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包括交叉许可,成功地取得对关键技术的支配权,使之成为其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这同我国企业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受制于人,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但技术转移对提升创新起点、激发创新创意、构建创新平台、加速创新步伐、形成创新产业的意义,足以从中得到佐证。这就是为什么颇具权威的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每年发布世界各国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把技术转移,尤其是向企业的技术转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曾经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本世纪以来,虽然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持续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几乎与国内生产总值同步。2007年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226亿元,创下比2006年的1818亿元增长20%的新高,但相比我国居于世界第二位的经济总量,技术市场规模、技术转移流量实不相称,尤其是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的技术转移梗阻,值得关注。实践证明,一个区域或系统,技术市场不繁荣与技术创新不活跃具有强相关性。我国产学研组织技术转移理念陈旧、机制僵硬、平台缺失、引导和支持力度不足,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软肋”之一,也是推进产学研合作必须解决的观念创新和管理创新问题。借鉴正反两个方面实践,我国产学研合作应建立什么样的技术转移机制? 
      首先,必须是一个市场快速反应、技术快速传递的机制。变化是世界的规律:科技在变化、市场在变化、形势在变化,自身和竞争对手在变化、客户和消费者群体也在变化。变化,对具有智慧、有胆识的创新实业家来说,是一个美好的词汇,一个具有魅力的词汇。因为有变化,才有市场,才有机遇,才有新天地。但要抢在竞争对手之前开发新的创意、实现创新目标,必须快速获得和捕捉到一切重要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产学研合作必须建立这样的机制,建设这样的能力。有些重要项目,国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确有承担的技术实力,但对市场反应迟钝、对时效的底线应对无力,最终只能选择从国外引进。因为严峻的竞争形势刻不容缓,坐失商机等于失去一切。 
      第二,必须是协同互动的机制。有人认为,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技术的提供方,企业是技术的接受方。似乎技术转移是从管道的这头塞进科技成果,从那头拿去应用于实践。这种对产学研技术转移机制所做的线性的、单向的、静止的、简单的理解,是不切合实际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是一个非线性的、多元的、动态和网络型的系统。创新不同于研究开发,需要多个产学研单位的知识储备和技术积累,需要在及时反馈技术发展、市场变化以至法律政策信息的过程中,协同、交流、互动,最终作出决策。只有产学研资源共享、知识和技术的交互和交融,才有可能提高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体系能力。   
   第三,必须是一个产业配套的机制。一项成功的技术创新完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要进入市场,必须解决数万个技术节点和包括材料、零部件、售后服务所需要的一整套配套环节。高水平配套产业群的形成,是复杂技术创新迅速产业化的条件。以往我国多项重要技术成果被束之高阁,不能为企业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具备配套能力,不能满足产业要求。在我国一些重要配套产业得到长足发展的今天,有条件加快技术转移机制的重大转变。 
     第四,必须是一个规范的法制机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学研合作创新涉及技术、市场、权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复杂的社会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根据对多份产学研合作协议的调查,普遍存在内容过于简单,意向性强,法律约束力弱,难以成为指导和规范多方合作的刚性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机制的细胞、产学研的合作单元,是技术合同。1980年,美国的拜杜法案,开启了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许可企业实施其专利,从中收取专利使用费的先河,是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把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技术合同法》提上紧迫议程,在对国际技术转移经验和本国技术创新实践进行科学总结和法律升华的基础上,于1987年6月发布的《技术合同法》是一部为国际社会高度评价的科技立法、一部技术转移基本法。1999年,这部法律整体移植到我国基本法——《合同法》的第十八章。所谓技术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部法律是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的基本准则。此外,我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和鼓励技术转移制定了若干重要规范。产学研合作创新应当以我国现行法律为武器,依法建立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竞争与协作相协调的技术转移机制,保障合作创新按照诚信互利原则持续发展。 
       第五,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技术转移机制,最终应当是一个创新资源迅速向企业聚集的机制,一个整合创新资源、实现持续创新的机制。今日的经济竞争、国力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竞争、人才竞争,但站在竞争第一线的是企业,决定竞争胜负的是企业群体的创新能力,尤其是作为主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产、学、研三者虽然职能不同,各自的目标相异,但为了实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个总体目标,而紧密结合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汇合点上,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培育一大批以创新为不竭动力,具有强大核心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著名品牌,成为能够主导研究开发,主导生产经营,主导市场开拓,主导持续发展的经济全球化强劲主体。
                                                                             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中)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段瑞春
     三、关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     尽管知识产权已是一个为社会各界熟知的名词。但什么是知识产权?如何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怎样处理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分享?对我国多数产学研组织领军人物和管理人员来说,依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话题。 
   1.关于知识产权的理念      
      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国际公约并和多数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做定性的描述,而是采取列示的办法,给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和范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几个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表述。 
   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公约列示的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一切领域里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形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这个定义,最精彩的部分是最后一句话:知识产权原则上包括“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换言之,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的与时俱进的范畴。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为促进自由贸易和竞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造成国际贸易新的扭曲。该协定定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有关权(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工业品外形设计;地理标志;发明专利包括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对许可合同不合理限制条款的控制。前七项是保护的主题,最后一项是限制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据此,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和制止权利的滥用,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可分割的两条铁律。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对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权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该项宣言引申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的第一要义是为知识财富创造者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知识产权是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总和;知识产权是知识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的人权。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产学研组织要牢固确立知识产权的新意识、新理念。 
     第一,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制度,首先,它是通过立法产生、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法权,因而是“刚性”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将其定位为私权,即属于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因此,产学研组织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主体。其次,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构成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成为所有强势产学研组织最大的财富。再有,知识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竞争优势,产学研组织的知识优势、技术优势,以至科学创意、营销策略,只有通过有效获得和切实维护其知识产权,才能转化为市场竞争的优势。最后,知识产权同时又是多项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世界经济竞争新秩序。这就是为什么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内政策的焦点,成为国际磋商和交锋的主题。 
     第二,知识产权作为政策工具,是关于创新成果和知识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产生的利益怎样分享的制度安排;是创造性劳动价值的实现形式和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基础。它不仅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方针,而且是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政策架构,是产学研组织合作创新过程中,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和维系自主创新和持续创新良性循环的制度保障。 
      第三,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研发、生产和交换的基本内容,应当纳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学研组织基础性管理工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同步进行,贯穿着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激烈交锋。为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与秩序,组织过多次打击侵权和盗版的集中行动,有些同志片面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屈从外国压力的产物,打击侵权盗版是外交姿态,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外国企业利益,这是没有依据的。如果不能真正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意识,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基本建设;如果不能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建立长效机制,那么,我国产学研组织就不能成为创新战的赢家,最终付出代价的,仍然是企业,是产学研组织,是国家。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有关产学研合作的若干试点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知识产权策略运用和协调机制的缺失。直到2000年,我国机车车辆行业企业之间、产学研组织之间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设计方案,仍然按照上级指令无偿调拨,图纸仅在运送中按斤论价,收取几十元的微薄的“成本费”。今天,我国企业已经逐步树立起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产学研合作各方越来越关注其知识产权的权益,但概念模糊、权责不清,以及机制性和体制性障碍仍然影响着产学研组织知识产权获取力、运用力、维权力的提高。在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营运战略的,还为数不多。总体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迟缓。因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引起的纠纷和埋藏的隐患,是产学研合作创新寿命短、层次低、规模小、集中度弱以至难以为继的原因之一。例如,2006年一所著名高等学府就某传染病疫苗研发与企业合作,企业支持部分研究经费,在协议中知识产权问题仅“成果转让”寥寥几字,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解释。企业就该成果申请专利后投产,然后借助大学的科研声誉,成功上市,股票一度飙升。而大学感到利益失衡,停止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导致企业面临巨大风险。双方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因此,为了高起点推进产学研之间的战略合作、深度合作和持续合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的原则,处理好产学研合作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育、运用和维护等基本问题。 
      2.关于知识产权的获取 
      必须明确,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目标,是努力创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这就要求合作各方以市场为导向,不失时机地获取有关知识产权,扩大自主知识产权的阵地。产学研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篇大文章,是一项系统工程。原则上讲,应该是相关主体回答的问题。这里仅就产学研合作的共性问题谈几个原则思考。 
     首先,要善于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固若金汤。要有效运用发明创造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技术高地,做到在空间上,主体专利周围要有复位专利形成的城池;在时间上,要将持续创新的成果及时用知识产权武装起来,维持核心技术的战略优势;在谋略上,要尽可能遏制竞争对手在有关知识产权基础上的二次开发和后续再创新的机会,防治其乘虚而入,后来居上。 
      第二,要善于在技术转移和资源整合中博弈众长。如前所述,包括技术、信息、知识产权等要素的快速流动,为我国产学研组织综合吸收内外知识产权资源为我所用创造了条件。当今,即使是世界强势集团,构成其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是“自主的”,但不都是自己“独创的”,相当部分来自多方的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对我国产学研组织来说,按照价值规律,整合技术资源、在吸收他人先进技术基础上,再创新和原始创新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产业升级的数以千万个技术节点,才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极为重要的体系创新能力。 
      第三,要善于从市场、技术、法律三维坐标确定合作创新的目标、路径和方向。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功能定位及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差异,但合作创新的交汇点是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国内外实践证明,成功创新的选题要素是市场、技术和法律。只有瞄准市场、把握市场脉动,才能抢占市场先机,以至创造新的市场。只有取得技术突破、实现技术升级,才能占领技术制高点。只有掌握主攻目标和相关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版图,跟踪重要知识产权的演变轨迹,才能拓展自主知识产权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四,要善于处理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申请有关专利和保守技术秘密的关系与尺度。这是国内外所有产学研合作面临的共性问题。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一方过早地发表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不适当地披露技术信息,有可能丧失获得专利保护或维持技术优势的前提条件。通过及时申请取得发明创造专利(包括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获得实施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除必须支付申请和维持成本外,还必须接受在该项申请公开后,他人在此基础上二次开发和再创新后可能后来居上的风险。此外,还必须接受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尤其是申请文件本身有瑕疵,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因此,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是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但不是保护创新成果的唯一选项。对于无法从产品及公开生产线破解其整体技术内容和精确轮廓,且企业有足够的管理能力保守秘密的情况下,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一个选项。只是仅以商业秘密保护关键技术,一旦该项关键技术被意外公开,进入公有领域,或者竞争对手通过研发取得突破并申请获得相应专利,则可能失去技术优势,蒙受可观的经济损失。此外,即使申请发明创造专利,也有一个抉择问题。因为只须公开基本技术信息,以使同行专家能够实施,而将重要数据、最佳参数和技术诀窍,在可能情况下,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一个复杂的创新工程,产学研成果选择何种方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创新领军人物面临的决策问题。我们难以作出一个简单和划一的结论,只是建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权衡利弊,从多个选项中择善而从。 
     3.关于知识产权的分享 
      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分享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各方投入合作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和对价;二是各方在合作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三是各方在合作创新成果基础上后续研发和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安排问题。(1)各方为合作创新项目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其投入的一部分,其权属和对价,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权利的转让,那么,有关知识产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在产学研合作中实施知识产权的使用费,或者以技术入股的折价,由合作各方协商约定。若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给产学研合作组织或者参与合作的一方,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有关知识产权才归受让方所有。 
    (2)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本着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由合作各方合理分享。一项成功的合作创新的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相关利益怎样分享,是一个牵动各方权益的敏感问题。能否妥善处理、合理安排,事关合作能否开展、能否成功、能否持续。一些长期沿袭的模糊观点和思维定势,诸如“执行国家计划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委托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所有”等,曾严重阻碍了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政策的逐步成熟、知识产权法制与国际接轨,可适用于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已经比较明晰。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和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政策工具,合理处理合作创新过程中复杂的知识产权关系,构建产学研持续合作的法律平台。 
      ①产学研组织与国家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根据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这就是说,产学研组织承担国家科技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国家授权其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归承担项目的产学研组织所有。当然,产学研组织取得知识产权后,应予实施该知识产权,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考虑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保留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 
      ②产学研组织相互之间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委托研究开发和合作研究开发两种情况。其知识产权的权属和分享,要区别对待。 
      对于产学研合作中,由一方(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经费、有关经济技术数据和要求,委托另一方(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就特定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其成果分享问题,应贯彻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对于产学研合作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即按约定共同投资,包括以技术投资,各方按照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该如何分享,合同法的规定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其一,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的合作创新的成果分享,应贯彻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各方在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凡产学研各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或者事后能够达成补充约定的,适用所约定的分享办法;各方没有约定或不能达成一致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等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分享原则。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规定,虽然只讲到发明创造及其专利的分享办法,但依据该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参照适用“最相类似规定”原则,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产学研合作创新所完成的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的分享问题。 
      其三,技术秘密与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是维护企业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把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试验数据在内的“未公开信息”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依据我国法律,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达成补充协议予以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就双方共有权利的行使明确了有关政策界限。 
     ③产学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这是指属于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在该单位与该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分享原则。这些原则是: 
      ——依据创新成果完成人的劳动关系和该项成果完成的条件,凡执行产学研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成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一般原则,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其所属单位,单位有权就这类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和取得知识产权。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该项成果的个人,申请和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我国《合同法》及《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都有相应规定。
      ——鉴于实际生活中,技术成果的完成条件、个人所作的贡献,以及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时比较复杂,为此,我国《专利法》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应当这样理解,即使是职务技术成果,允许单位和成果完成人个人之间通过协议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作出安排,有这类协议的,优先适用协议的约定。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归产学研合作单位,单位申请取得知识产权后,应当从知识产权实施和转让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和报酬。我国《专利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以及相关法规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对象规定了相应比例。然而,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差别很大。这就不能不让人对这些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基础性经营管理工作。产学研单位对作出创新贡献者实行的奖酬政策,到底是执行法定比例,还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或者依据相关协议?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④产学研合作涉及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的权属关系。这是一个法律和政策界限十分清楚、但实践中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知识产权是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和。如前所述,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对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权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在知识产权中,不依赖于经济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指的是发明者、发现者、工程设计者、科技成果完成者、重大创意及其他知识财富创造者所享有的与其人身、智慧和创造性贡献不能分离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把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并列为四类基本民事权利,分别单设一节。在“知识产权”一节,一是规定依法保护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经济权利;二是规定依法保护精神权利: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依法享有表明自己身份和接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重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相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些规定,不仅准确到位,而且科学合理。 
      具体说,产学研合作创新涉及的精神权利,包括创新成果的身份权、荣誉权、学术地位权。所谓身份权,包括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指的是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成就的个人,有表明自己是发现人、发明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利。所谓荣誉权、学术地位权,是指发明者、发现者、工程设计者、科技成果完成者、重大创意提出者等依据自己完成的发明、发现、工程设计、科技成果、科学成就等知识财富,有权获得所在单位、部门、社会、国家和国际奖励的权利,以及取得相应学术地位的权利。无论合作创新成果形成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等经济权利归谁所有,其精神权利都专属该项成就完成者。这是科学共同体、知识共同体的人权。任何人不得侵夺、篡改、假冒和剽窃。
      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出台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是一项崇尚科研诚信,防范和遏止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规章,也是维护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维护科学共同体人权和秩序的有力举措。所谓“科研不端行为”,国际上概括为“F、F、P”,即Fabrication(捏造),Falsification(篡改),Plagiarism(剽窃)。坚持求真、求是、求实,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学术失范,是保障产学研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成功合作的创新文化建设。 
      在对国内产学研合作情况的调研中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的行为值得关注。存在的问题有几种:一是“搭车”。在申报科技奖励、申请专利填写发明人栏目时,将一些没有对创新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甚至没有参与研究开发的单位领导、社会名流列入其中。二是“抢夺”。在产学研合作协议中,预定未来创新成果“完成人”的名单和排序,依仗“财大气粗”或某些强势条件,强令在协议中载明没有参与研发的资金提供者、权力拥有者以及单位领导人、关系人为合作创新成果的完成人甚至第一完成人。三是“送礼”。在认定发明人、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时,采取不严肃、不讲原则的态度,将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名额作为迎合特定部门和关键人物的公关手段,作为在单位内部调动积极性的工具,搞轮流坐庄,或随意指定、分派。所有这些做法,不仅极大地挫伤了科研骨干和拔尖人才的积极性,而且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此外,还会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中造成混乱。
    (3)产学研各方在合作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后续研究开发和再创新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提倡互惠分享安排。一是应当积极鼓励产学研各方在合作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开发创新。一些外国企业同我国产学研组织的合作、合资协议或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受让方不得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不得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性技术,以及受让方后续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归转让方所有等等。这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拒绝。我国产学研组织相互之间也不应当效仿这类行为。二是大力提倡产学研组织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分享后续开发成果。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合作各方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成果,另一方无权分享。
      坚持上述原则,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组织之间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各方的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在这方面,一些跨国公司和创新型企业的成功实践值得借鉴。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韩国三星公司和美国德克萨斯州仪器公司就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在若干领域彼此给予对方实施本企业全部专利和在此基础上的后续改进专利。由于双方知识产权拥有量存在差距,第一个五年协议,韩国三星公司支付美国德克萨斯州仪器公司一笔补偿费;第二个五年协议,该补偿费减半。而从本世纪开始的第三个五年协议,两家公司给予对方交叉实施许可,韩国三星公司不再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仪器公司支付补偿费。这说明,经过分享后续开发成果和再创新,在共同技术进步的同时,相互知识产权的差距不断缩小,彼此达成平衡。这在国际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界传为佳话。
      4.关于知识产权的维权
   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业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产学研组织知识产权的获取力、运营力、维权力的缺失。随着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长足发展,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日益提升,在实践中学会充分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知识产权的维权能力,将提上重要议程。
      本文不打算论述防范和对抗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一般措施和应对策略,仅对产学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几点建议:一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参与者之间,应当建立并践行自律准则,形成自律、互律和他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彼此尊重对方知识产权,相互约束,有效监督,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关系。二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参与者和协作者共同构建知识产权联盟,建立起专门的维权机构,跟踪我国和有关外国法律和政策变化,对国内外市场实行专业化监控和取证,把握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权。三是产学研组织要努力提高解读、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软实力。在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者自己合法创新活动遭到对方无理诉讼,以及合作创新成果面临风险和威胁的时候,善于在适当时机采取法律行动,发挥博弈技巧,将对方逼入“维谷”,力求在技术、经济、舆论和法律上胜出一筹。   
                                                                              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下)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段瑞春
       
      四、关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组织结构模式
      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多个部门的协同指导和有关产学研组织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产学研合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少单位依靠产学研的合力创造了可喜的业绩。但是,如何从战略层面深化改革,谋求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新突破,相当一部分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还处于十字路口。
    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对从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获得满足产业化要求、适应市场变化节奏、具有产业竞争力的技术成果还缺乏信心,以至在若干重大决策中,基于产业技术成熟度、配套能力、市场时效和长远支撑等考虑,最终选择从国外引进。另一方面,科技部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长期以来抱怨为数众多的优秀科技成果,包括获奖成果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在产业规模上推广应用,最后,由高校创办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转制企业自行搞成果转化。由于受种种条件限制,这种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只是在高校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系统内小循环,形不成作为国家主力的支柱产业,难以对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何破解长期沿袭的机制性、结构性障碍,通过产学研有机结合带动我国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对发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从理念上讲,产学研合作创新,本身就包括合作机制、结构和模式的创新。产学研组织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合作目标、方向和路径,积极探索和创新合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科学研究是继承和突破的矛盾运动,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生命周期的引擎。创新冲击波总是改写世界的技术版图和市场领先记录。以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要区域创新为主题,瞄准产业价值链高端,整合多个产学研组织的财富和资源,旨在实现我国技术跃升、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必将为我国创新资源进入经济主流、进入产业高端,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今年4月,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召开的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了2008年六部门推进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要点,把建立产学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到重要议程。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要建设强有力的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应该而且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依托及技术支撑功能,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
    创新能力的真谛在市场竞争力。站在市场竞争最前线的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2006年美国商会的一份报告说,美国企业创新能力的高低,就看它在最具潜力的中国市场的表现。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包括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在内的企业群体的创新能力的高低、在国内国际市场的表现,事关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大格局中的地位。衡量产学研相结合成败的标志,评价一个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好坏的标志,主要看其在多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从国内国际市场获取回报的水平。因此,推进产学研合作要树立两个重要理念:一是企业主体地位与市场导向作用密切相关,二者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互为保障。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才能在产业规模上整合产学研资源,推动一切创新资源迅速向企业集聚,真正做到大幅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综合国力。二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依托、技术支撑功能密切相关,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产学研合作创新能否有机结合,取决于三者正确定位和在产业价值链高端通力合作,在创新、集成与协同中,主导产业创新联盟走向成功之路。
        2.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要聚焦国家重大产业、重要工程和区域创新板块,努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我国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尽管2007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49%,但分散、重复,淹没在小循环之中。产学研合作的重要价值在于整合资源、聚集潜能,推进产业规模的科技进步与创新,尤其是着力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尽管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第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失衡,经济增长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著名经济学家钱纳里对上世纪后半叶数十个国家实证研究引申的结论:“发展就是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变”。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最终要靠具有产业战略思维的重大创新,这是产学研合作创新肩负的重要使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贯彻实施以来,我国已出现不少成功的产学研合作联盟。例如,发展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备是国家中长期规划现代化农业重点领域的优先主题。为突破我国农业装备产业技术低下、共性技术、资源和条件匮乏等瓶颈约束,由占行业产值44%的企业,南、北、中地区具有区域特色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组建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重大任务,开展农业装备共性技术和重大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平台建设,取得十分可喜的成果。又如,为加快我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以突破能源、资源、环境和高端技术的制约,以整合全行业资源,开发系统性大技术,建设行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创新基地为目标的钢铁可循环技术创新联盟,聚集了14个产学研单位、800多人的研究开发团队,在15个重点领域,开展58项专题研究,在集成创新成果基础上,形成行业技术创新链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些案例对我国产学研合作具有示范意义。围绕国家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应当有更多各具特色的强有力产学研联盟发挥支撑和带动作用。当前,节能、降耗、减排是全球关注的、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把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循环经济、社会责任等从表达意愿口号变成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主题,应当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致力推进的战略任务。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多家企业推出的燃料电池电动车、混合动力电动车以及纯电动车已经在今年4月北京2008年国际汽车展览会上初露锋芒。经过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已经申办成功于2010年12月在深圳市举办第25届世界电动车大会暨世界电动车展览会。我国产学研组织应聚焦电动车——21世纪可持续交通工具和趋于零排放的创新工程,解决实现人类交通运输革命性发展的技术突破,为未来新兴产业的启航作出贡献。
       3.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仅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创新,而且是一项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伟大工程
    无论是围绕产业前沿和高端的联合研发工程、针对关键技术瓶颈集成配套攻关、产学研共建产业技术开发中心或产业化基地、科研机构转制企业联合组建面向行业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集团,还是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主体,吸纳工程设计单位、转制院所构建具有设计、研发、生产、服务一体化的经济实体,都有一个管理创新的问题。事实上也说明,一个企业技术创新成功的背后,不仅有一套良好的组织模式,而且有科学管理的支撑。对于由多个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不同的产学研组织建立的合作创新战略联盟,更加需要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和严格的制度保障。只有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相得益彰,才能共同托起一项合作创新的卓越事业。在实践中,或者由于结合松散,或者由于管理粗放,或者由于协议空洞,或者由于诚信缺失,一些产学研合作形同虚设,有始无终,甚至陷入团团激发和漫长诉讼之中。这种教训值得注意和借鉴。关键是,一要确立共同目标,找准各方需求与利益的汇合点;二要健全合作共同体的治理结构,建立自律、互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三要在竞争中产生能够带领联合部队团结奋战,打硬仗、打胜仗的领军人物。
       4.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和攻坚仗,呼唤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
   在国家创新体系多元化的执行主体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政策法律、营造创新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多年来,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有关主管部门运作不协调,支持力度尚不适应形势要求,一直是影响产学研相结合的突出问题。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定位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定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战。2008年7月1日付诸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这部指导我国新时期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本法律还规定:对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今天,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已经作为国家政策,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上升到科技基本法律,但关键在于落实。
       200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在其成立大会暨首届高峰论坛上,发表了反映我国产学研各界共识的《北京宣言》。我们期待着我国波澜壮阔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事业,在各部门统筹协调、大力支持下,从新的起点,迈出崭新步伐。
    五、关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国内国际互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包括技术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各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相互交融,世界经济技术竞争展现出新的态势:
    ——技术快速转移导致竞争伙伴之间技术趋同趋势加快。即使是世界排名500强前列的企业,凭借单项或几项技术居于产业领先地位的时间,也越来越短,驾驭技术转移的持续创新是企业保持产业优势的唯一选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趋交叉和融合,产业高端技术创新的资源需求往往越出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知识和技术的积累。为高效率、低成本实施创新,不仅需要公有领域的知识支持和服务,而且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跨国公司核心技术的要素日趋多元化、集成化。关键技术的构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而导致为实现技术前沿的重大突破和产业升级,强强联合、竞争伙伴之间的联合、重要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为构建产业标准的“专利池”协议等十分普遍。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科技进步与创新,得益于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我国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全球的视野、开放的思维,在国内国际互动中实现合作创新的跃升。 
      1.产学研合作创新必须跟踪、把握主业和相关领域科技、市场和知识产权信息及发展动向<br>
   放眼世界,技术在变化、市场在变化、竞争伙伴在变化、全球化竞争态势在变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要顺应变化的创新格局,确定和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事实上,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强势集团无一不在竞争与竞合中,推进一次又一次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流程再造,抢占产业价值链的高端。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在反映世界技术发展脉动的信息源中,专利文献是一个重要的风向标和技术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世界上最新技术约有75%首次披露在各国专利机关公告的申请专利文件上。尤其在一些关键领域、前沿领域、敏感领域,竞争伙伴之间非但不转让核心技术,而且严格封锁相关技术信息。但是,为了维系其竞争优势,使自己最新成果获得专利武装,又不得不在专利申请书中披露若干基础技术信息。有人把这个信息源称之为“免费的午餐”。天津膜天膜高科技公司、一汽集团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通过对主要国家、主要对手专利申请文件的跟踪、追溯和分析,在掌握高端技术走势和主业领域专利版图基础上,能动地推进其自主创新,少走了弯路,提升了起点,拓展了自主知识产权生存空间,其实践经验值得他人借鉴。
      2.产学研组织要提升参与国际合作、分工、竞争、博弈的技巧,在全球技术转移中吸纳创新资源,加快集成创新和再创新的步伐
    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要从跨国公司获得维系其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无异于虎口谋牙。所以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但是,任何创新都离不开技术转移。自主创新,决不意味着闭门造车,一切“自力更生”,更不意味着忽视、拒绝、排斥引进技术和对外合作。如果我们放弃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一切从零开始,或者从自己的低起点出发,付出的代价就会太大,速度太慢,最后可能南辕北辙。因此,产学研合作创新必须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必须实行国内国际创新深度互动,在合理的事业条件下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合同和合作协议,吸纳外部创新资源,获得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只有这样,才会从较高起点、较低成本、较快速度中跃升创新,才能在合作创新中实现赶超、跨越,进而引领未来。
       3.中国的和平崛起举世瞩目
   最具潜力的中国市场正在吸引全球跨国公司和外国强势集团抢滩这片热土。世界500强企业,已有490多家落户中国。我国从政策上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目前在华外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达1160家。我国提出自主创新的基本方针后,一些跨国公司十分敏感,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有所疑虑。国内也有人提出:旨在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是否吸收外国产学研组织和华人跨国公司在华研究开发结构参加?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产学研合作创新是自主创新,同时又是开放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应当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积极发展同外国产学研组织、跨国公司在华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以我为主,整合全球技术创新资源的能力。近年来,我国不少创新型企业活跃在国际合作舞台上。长安福田、奇瑞、吉利等汽车企业走全方位引进外国技术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之路,包括在全球范围内吸纳和聘用人才,委托国际著名专业设计公司开发车型,加快基础创新。清华大学与跨国公司合作成立并运行25个联合研究开发机构,上海中外联合实验室已达140多个。
    第二,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目标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同跨国公司及其在华研究开发机构的合作,应当保持清醒头脑。跨国公司参与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是其在全球推进研究开发本土化策略的一环,并非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在中国培养强劲对手。因此,必须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知识产权的分享、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长远互惠安排等达成一致。目前,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出现一批创新和知识财产经营公司,活跃在世界各地,既为国际合作充当媒介和中介,又搜索、发掘并购买尚未实施的专利、软件,尤其是尚未形成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的创意、技术思想和独特构思等。我国产学研组织可以利用这些中介机构,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又要对自身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加以保护,防止在合作磋商过程中无谓流失。
    第三,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目前,国际标准和竞争规则体现发达国家政策取向,为跨国公司所主导。这些强势集团依仗规则优势如虎添翼,我国企业多处于应对之中。《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不仅要解读、精通国际标准,而且要参与国际批准的制定,取得国际标准话语权、主导权。我国TD-SCDMA、AVS国际标准的战略联盟已经取得可喜成绩。以AVS(音频视频数字编码)为例,经过以我国产学研为主体的创新团队的努力,以开放的思维,兼容的思路,在国内国际互动中推进标准的建立和产业应用中发挥了作用。2005年5月,AVS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同年12月 “基于AVS标准的数字视频广播编码播出与接收系统”顺利通过鉴定,AVS标准完备性和可实现性得到了事实验证。目前,2007年AVS标准将进入快速发展期。我们期待,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产业界的协同努力以及各方兼容配合下,AVS在数字电视、卫星电视、IPTV、手机电视、3G、PMP、高清直播、闭路监控、光盘等产业领域都将展示广阔的应用前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产学研合作创新是推进这个发展战略的关键之举。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用更加辉煌的合作创新业绩,作出无愧于祖国和民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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