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厅领导定期接访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信访工作,建立完善厅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实施意见》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省卫生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工作。 第三条 厅领导接访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思想教育等方法,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四条 厅机关确定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接待群众来访。厅领导接访日为每月一次,一般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三上午,节假日顺延。厅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因故不能接访的,由其他领导代接。 第五条 厅领导接访采取约访和随访等形式,主要接访事项包括: (一)重点疑难的信访事项; (二)群体性信访事项; (三)到省进京信访事项; (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五)上级交办要求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有必要由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厅领导接访,下列人员参与接访: (一)信访室接访人员; (二)办公室领导或工作人员; (三)相关处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四)必要时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 (五)其他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接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通知厅领导参加接访,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接访。 第八条 厅信访室做好厅领导接访事项的预约、登记和记录等工作,逐案编号建档; 建立健全包括信访人信息、问题发生地、责任单位、责任人、接待处理意见、办理结果、信访人意见、是否停访息诉等内容的工作台帐。 第九条 厅相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参与接访。对预约接访事项要提前做好调查了解,考虑建议意见。接访结束后,要按照厅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认真落实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厅领导接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时限,及时办结。办理结果报接访领导审签后,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厅领导接访工作情况,作为处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