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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调岗调薪

 中邮邮邮人 2011-07-01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调岗调薪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乙方的专业、经验、能力和表现,依法变更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有类似于这样的条款内容。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条款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等安排?
 
    顾丽菲表示,从合同法上讲,合同内容由合同签订双方自由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有效。这样看来该条款似乎是对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保护,是合法有效的,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即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以该条款为依据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调薪,该行为依然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原薪资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薪资进行了调整后,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调岗调薪表示予以接受的,如劳动者对调整后的工资单进行签收等行为,是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表现,此时调岗调薪行为合法有效,劳动者不能再就此变更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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