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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学校占用 74岁老农上诉26年讨说法

 熊品博 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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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记者在前进乡政府和中学采访。唐再华老人又次来到土地纠纷的所在地,一脸无奈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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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安康汉滨区政府确定使用权归属后下发《决定书》,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安康市汉滨区前进乡高举村七组唐再华家里承包的1.42亩土地被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占用数十年之久,为了讨回土地使用权,74岁的老人唐再华历经磨难上诉26年。虽然土管部门最终确定使用权属于老人,此案学校却迟迟不执行,身心俱疲的老人,看到希望后再一次失望。 记者 潘定安 程潇文图

■当事人口述

父辈承包土地被学校占26年

唐再华是汉滨区交通局退休干部,家人为农业户口,他虽至古稀之年,但很少有闲下来的时候,二十多年来一直为土地维权的事情奔波在政府和法院之间。

1981年集体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唐再华的父亲承包了安康市汉滨区高举村七组5.95亩土地。集体土地经营承包证载明承包人是其妻张兴贞,之后南以沟心石,西以学校校舍墙根,北以唐再华家的房屋滴水檐,东以自家竹园为界的1.42亩土地被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占用修建了校舍、伙房和操场。

父亲承包的土地被学校无偿占用,但给国家上缴的农业税、三公提留等费用他还得上缴。他多次找到前进乡九年制学校要求退还,学校不予理睬。又多次找到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却又相互踢“皮球”,他反映的事情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唐再华非常痛心。他说自己当干部时,只要老百姓有事相求,总是千方百计想办法解决,而家里遇到事情后,求人办事时咋就这么难……为了弄清这场扯了几十年的土地官司,记者前后数次深入乡镇、学校、政府、法院、土管部门深入采访调查。

据汉滨前进乡高举七组组长田忠义介绍:1949年前本组村民唐再华全家住在前进乡穰庄村一组,于1949年冬季迁址高举七组,当时租住田远大房屋,在1953年唐再华之父唐自兴和哥哥唐再荣从田益三、田益滋手中将房购买,房前屋后搭有土地1.5亩,并曾将1.5亩土地借给学校建操场。1955年后进入互助组和高级社,土地随之由生产队耕种。1976年6月12日前进学校建临时建校舍与唐再华之父达成协议,占地8厘,树木补偿30元。1981年国家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前进七组将前进学校以南土地1.5亩(实际还剩1.42亩),由唐再华的父亲唐自兴承包经营。

■校方有话说

占地8厘但已赔偿

前进学校负责人介绍:学校现用地属旧时官点小学,系当地田远大和田庆举所兴办的学校,旧时系10个保的中心小学,靠南为河滩地,整个用地界址清楚。解放后,学校将南边河滩地开挖成校园地。1978年学校向南扩建操场和校舍伙房,也因地基不够,需占用唐自兴自留地8厘,学校与唐再华之父唐自兴协商并给其补偿树木款30元,双方在1978年6月12日订立书面协议。1985年,唐再华之父唐自兴又与学校发生纠纷,原安康县(现在的汉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关庙法庭依法进行了调解。并作出安县法关调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2003年11月1日,唐再华擅自拆断学校围墙开门,后多次调解无果,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2005)安汉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判决。

■权属未界定

法院难调解检察院指出问题要害

法院的资料表明:唐再华之父唐自兴一家在1949年前,居住原前进乡穰庄村一组,1949年冬,租住高举七组田远大房屋。1953年由租住变为购买,房前屋后搭有土地1.5亩,且以唐自兴、唐再荣名义订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南以沟心石为界。1963年8月,唐自兴将房屋财产分配给长子唐再荣、次子唐再华,唐再华分得靠房屋南边的1.5亩土地。1978年前进学校因修建校舍,需占用唐自兴自留地0.08亩,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学校补偿唐自兴树木款30元,并于1978年6月12日订立书面协议。

 

1981年集体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高举七组指界前进学校南以沟心石为界的1.5亩土地由唐再华之父唐自兴耕种。而后,学校将唐自兴耕种的1.5亩集体土地修建校舍和围墙。唐自兴以该土地归己承包耕种为由,与前进学校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1983年3月7日,前进乡九年制学校以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将唐自兴诉至安康县 (现在的汉滨区)人民法院。1985年5月12日,原安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并作出[85]安县法关调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双方以学校已修的围墙为界。围墙以西属于中心小学 (现前进乡九年制学校)的校园地(包括围墙),围墙以东属唐自兴的宅基地;唐自兴房屋流向学校院内的檐水河学校院内的排水问题由学校负责修排水沟。1986年,唐再华兄长唐再荣去世。1988年,唐再华之父唐自兴去世。1998年1月25日,唐再华仍认为该土地归其家庭成员承包使用,向原前进乡政府提出申诉,请求解决与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2003年11月,唐再华擅自拆除前进学校围墙,并以高举七组的名义,以土地侵占为由,将前进乡九年制学校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学校操场及伙房用地,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土地属集体所有。被告虽对该土地使用多年,但也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为此,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2008年5月8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安市汉检控建字 [2008]第3号《检察建议书》,检察院建议认为,1985年5月14日原安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85]安县法关调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主体、管辖权限明显有误,建议再审。汉滨区法院遂作出[2008]安汉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85]安县法关调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前进学校对原审被告唐自兴的起诉。汉滨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原告前进学校与原审被告唐自兴诉争的宅基地,在权属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的情况下,原审即作了调解处理有误,且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以高举七组曾于2005年8月2日起诉要求前进学校退还所侵占其土地1.5亩的范围,而争议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审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纠正,另外调解时唐自兴既未在现场,也未委托唐富玉(唐再华儿子)代理诉讼,调解协议应为无效。前进乡九年制学校不服,又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安康市中院做出[2009]安民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土管局一波三折敲定权属

2009年4月,安康市汉滨区国土分局再次派员现场查看并调查取证,根据2009年5月前进学校提交的1955年颁发给唐自兴的房屋所有权状,该土地权状也载明南以沟心石为界,与1953年唐自兴的买房契约界址基本一致。

■官司执行难

校长称该《决定》为废纸一张

记者在唐再华提供的汉政决字[2009]03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中看到:区政府认为,高举七组诉请的1.5亩集体土地被前进学校占用,有唐再华提供的买房契约证实,且在调查期间契约证实的沟心石尚在。前进学校主张的权利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高举七组的委托代理人唐再华曾多次请求解决其1.5亩集体耕地被学校占用,因调解有误和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致使该案延续至今。唐再华称该争议土地归其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应该享有使用权,但提供前进乡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明确其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为:以唐再华1953年房屋契约载明的南以沟心石为界 (含1.5亩地),扣除1976年6月12日唐自兴与前进学校达成协议的0.08亩土地外,其余土地(1.42亩)所有权属高举七组。到此,不说大家也明白:只要所有权属高举七组,使用权自然归唐再华家人。

安康市汉滨区前进乡九年制学校陈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2005年他到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当校长开始,这土地就一直是学校在使用,至于在他以前学校是否侵占土地,他不是很清楚。

当记者说经过土管部门调查后,汉滨区政府已下文作出明确 《决定》:1.42亩土地所有权属高举七组时,前进乡九年制学校的陈校长竟然说:汉滨区人民政府给下的决定书就是废纸一张,没有任何作用。原因是当时与唐再华家人打官司的时候学校也给递交了证据,法院根本就不采纳。

■最新进展

区法制办将配合法院执行26年占地案

汉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方主任告诉记者:区政府早已下发了决定书,现在只等执行。如果在执行当中有什么问题,政府的相关部门会积极配合法院,尽快解决唐再华家人的问题。

提起这桩土地官司,唐再华老人不想再多说什么,因为这些年已经把他消耗得身心疲惫,留下了太多的伤害。2005年6月1发生土地纠纷时,其妻张兴珍的右臂受伤,失去知觉,脑部受到严重刺激,不能言语而住院,花掉医疗费12000元,至今右手发颤,必须要人搀扶才能行走。

唐再华告诉记者:“汉滨区政府下发的权属决定书又一年多了,1.42亩土地依然被学校占用着。申请法院执行后,汉滨区法院也曾几次派法官到实地查看了解,总以界畔不清没有执行。”记者发现汉滨区国土局的调查资料和汉滨区政府下发的《决定》文书显示界畔已经非常清楚。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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