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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dqlong 2011-07-07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一、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的题型构成中,论述题将是必考的题型,而且分值很高,在50分左右。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卷四的平均及格率很低,2005年仅仅为5%,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因为卷四分数低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习、研究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是很有意义的。

目前关于卷四论述题的做题训练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案,考生更无从着手。我所提出并首创的模板式论述题答题技巧也是一种探索,希望能给考生在做题速度和得分率上提供帮助。

   为了真正使得考生能在短时间取得明显的效果,首先需要明白下面几点:

1.我们做的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过去考试我们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并且比它还要简单。因为传统的供材料作文所隐含的观点往往有很多个,考生在紧张的考试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常常会造成审题的偏差。而司法考试的论述题,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的原因,其考察的观点是非常明显的,一般不会超过两个。

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20秒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它。由于司法考试每年二十万左右的阅卷量,大约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而这一个月所阅试卷,大部分是没有过关的,也就是说阅卷老师在做无用的劳动。因此客观上决定了不可能对每一份试卷进行比较细致的评阅,根据经验,阅卷老师对一道题目的有效评阅时间很难超过20秒钟。大家可以想见,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找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保证无误的提供给阅卷者,就是我们模板式答题技巧的首要任务。

3.提出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缩短卷四的答题时间,彻底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所有的题目。进行模板训练后,我们可以有效的把论题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写完它并取得理想的分数。

二、模板式答题法详解

 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作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的。根据我们对数千优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论说文都遵循着一种固定的模式。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司法考试卷四的任何一种论述题,我们都可以从下面的模板出发进行谋篇布局。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八个模块(也就是八股),见下表:

 

模块一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模块二

主要概念的界定。

模块三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

模块四

提出这个观点有哪些好处?——结果的分析: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五

如果不这样会有哪些坏处?——反面的论证: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六

如何做到这样?——方法的分析。可以略写,也可以不写。

模块七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全面的考虑。进行纠偏和解惑。

模块八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上面的八股可以简写为:

抄原文,提观点;析概念;写原因;如何好;如何坏;怎样做;注意点;喊口号

 按照八个模块来写未必就一定要写成八段,由于应试作文的特殊性,时间往往很紧,因此,我们把上述的八股合并成五个段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

120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180字)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

(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170字)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

140字)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

40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喊口号)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应付卷四论述题的训练归纳为下面四个方面: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登陆网站:http://edu./eclass/demo/Default.asp?frame=true上去免费收听这个训练的讲座录音。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掌握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需要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题目,都是以现行法条为依托的,也就是说,回答司法考试题目一定要以现行法条为准。但卷四的论述题却恰恰需要考生超越现行法条去谋篇布局,也就是说,论述题更多考察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如果考生还象回答其它题目那样,强调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往往很难写出有理想的文章,也很难获得较高的分数。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一般为500字以上,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首先要保证各个段落字数的平衡,不要出现大小段落字数相差悬殊的情况。其次,要控制总的字数,应该在600800字之间。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划的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的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靠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三、模板式答题法训练范文

     我们仅仅以2005年考试的题目来做为训练题目,就可以使得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察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因此必须要有自己的明确的观点。

       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题目是有共性的。也就是说,虽说看似这种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可以漫无边际的去发挥,其实,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去过多的思考的。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另一个就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第三个观点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

       论述题的题目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

  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等。

       为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如下表:

 

2005年卷四第八题: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第一段

129字)

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

第二段(268字)

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

第三段(350字)

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

第四段

135字)

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第五段

88字)

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

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在继续发挥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并进行积极完善,学习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

 

我们再看一个论述题:

案情: 19963月,广州季先生的母亲张女士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23日,张女士病危,被其子季先生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25日上午,季先生和妹妹向主治医生李医生询问母亲病情,李医生说对张女士治疗无望。季先生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628日要求李医生给其母实施安乐死,李医生不同意。后因季先生和其妹一再要求,李医生给张女士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张女士在629日凌晨5时死去。张女士死后,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李医生、季先生逮捕,并于19982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83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根据上级指示,由于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对李医生、季先生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94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医生、季先生二人无罪。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安乐死”。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判决有罪的。但如果考生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论述,显然很难写出有水平的文章。由于“安乐死”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在实践中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其主要的考虑应该是实施“安乐死”的技术操作手段。这篇文章可以供我们选择的也就两种观点:赞同还是反对。

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写起来有些难度。因此,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就成为了我们首选的观点了。

由于这是一道和刑法相关的题目,而要论述一种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其实是很明显的。那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和有关构成犯罪的三大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样,这篇论说文的思路我们已经很清晰了,再来按照我们的模板进行布局,是很容易成为一篇优秀的应试作文的。

 

提纲: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        (893)

第一段

179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概述案件,认定法院关于季先生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段(260字)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解释安乐死的概念。提出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段(171字)

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特征去论述季先生无罪。

第四段

219字)

从正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

  (也可以从发面论述不这样做的坏处,或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段

64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呼应本文观点。

 

    [范文欣赏]                  安乐死不应属于犯罪

季先生的母亲由于患不治之症痛不欲生,子女不得已请求医生为其母采取“安乐死”的方法,以结束母亲短暂而又痛苦的数日生命。无料却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抄原文)

我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我们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季先生无罪的结论。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无罪的结论。显然,法院关于季先生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提观点)

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的人,在确信没有办法医治的情况下,在病人和家属同意的基础上,由医生无痛苦的解束其生命的一种死亡手段。它既能解决病人的痛苦,又可以减轻其亲人的负担。但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世界各国给出不同答案。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既然安乐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析概念,写原因1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而安乐死是绝症濒死患者纯粹的自愿他杀,它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相反会给社会、家庭、病人带来诸多益处。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写原因2

    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安乐死不同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是要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的被动故意,且故意的内容不是患者的生命权,而是要解除他的痛苦。同时,客观方面故意杀人非法的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安乐死客观上本身并不是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因为其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濒死病人,他们在短期内的死亡结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安乐死仅仅是为了他们死得更有尊严,更加人道。(写原因3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无罪的决定是正确的,安乐死本身不应属于犯罪,同时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喊口号)

从上面的两篇例文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应试型的论说文来讲,只要弄清了题目要求的观点,写出了前两段,也就是抄原文,提观点和析概念。后面的写作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上文的模式就是: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1。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段:写原因2犯罪的特征。

第四段:写原因3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五段:喊口号。

 

我们完全可以在仅仅知道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去掉34段,将上述模板修改为: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1。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段:如何好实行安乐死的好处。

第四段:如何坏3不实行安乐死的坏处。

第五段:喊口号。

 

如果我们没有从罪行法定的原则去论述,仅仅从犯罪的构成去论述也完全可以。这样我们可以去掉第二段的后半部分,将34段提上去而变成: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1犯罪的特征。

第三段:写原因2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四段:注意点。实施安乐死合法化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五段:喊口号。

 

大家可以自己参照这个提纲试着写写看,也许就会发现论述题应该是给你的考试送分的题目了。

                                              北京新起点学校  校长  张合功

                                          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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