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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广告公司利用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老兔和小兔 2011-07-08

XX广告公司利用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2008-09-23 17:16:14|  分类: 案例分析 |  标签: |字号 订阅

 

,现有从业人员4人。采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2004~2006年度该公司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及末开票隐瞒广告业务收入1243288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合计135614.36元。且通过计算发现2004、2005、2006每年偷税比例分别达85.97%、79.75%、87.06%。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该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广告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查补税款135614.36元,处以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167626.34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稽查方法

(一)按部就班,常规检查无功返

2007年1月,稽查人员对XX广告公司实施专项检查,按照常规进行查前准备。先从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了该公司的税款申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现该公司能按照发票“交旧购新”程序购用发票,并按开票金额申报各税,未发现异常问题。随后在到户实施检查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声称,因公司经营状况差,请不起财务人员,一直未建账核算。2004年度比照个体户实行定额征收,2005、2006年度由其妻按月以开票金额作为经营收入申报纳税,且完税后资料也未保存。稽查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但该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提供。经向有关税收管理员核实,与纳税人陈述情况基本一致。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无从深入进行。

(二)调整思路,拓宽外围找线索

面对上述问题,能否以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纳税资料为由,给予一定的处罚后就此结案?针对其他检查组合也遇到类似问题的现实,稽查局领导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要求大家必须认真落实县局对此次广告业专项检查的指示精神,要从整顿和查纠该行业核算不健全,经营收入不能完整入帐申报纳税的共性问题着想,继续想方设法查深查透。稽查人员老李与小吴突破就帐查帐的传统思维束缚,反复查询分析征管信息系统内该公司用票及申报情况,重新调整了工作思路,要继续设法查清帐册资料,还要从其发票领、用、存及结报情况入手核查,再到银行和客户方检查资金往来等情况,必要时可借助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核查。

首先,稽查人员通过到分局查阅资料比对发现,2004~2005年度该公司同期领用广告业千元版、万元版两类手工版发票。一本万元版发票可开至25×9999.99=249999.75元,而该公司结报万元版发票每本金额只有25000元左右,仅为最高限额的十分之一。以此该公司只需领用千元版发票就可满足业务需求,为什么要如此大额发票呢?随后,稽查人员又到分局调阅其交存的发票存根联,发现该公司缴销的存根联都未填写客户名称,开票金额与申报收入却是一致的。从发票入手的线索一时中断,但其违规的嫌疑明显暴露。

稽查人员认识到,局限于税务部门资料难以查清问题。根据广告行业的特点,及时地求助于管理广告审批、发布的工商、城管部门,取得全县广告公司近三年的审批、发布手续有关资料。获知该公司2005年度承接过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广告业务。稽查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到该公司开具的三张广告业万元版发票,每张发票联金额都开足限额9999元,共计近三万元。通过电脑数据查询,该公司这本万元版手工发票25份,缴销登记金额仅为11837元,远远小于三张发票联总金额,该公司利用“大头小尾”偷税的行为浮出水面。

案情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广告公司与其他业务方是否也有类似行为?下一步的关键是,必须准确掌握该公司的资金流状况。稽查人员立即依法定程序向该公司开户银行查询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其资金流入远大于该公司申报的广告收入。还根据银行往来记录,先后向十多家付款单位查证了有关广告业务发生情况,将用于报销的发票客户联与保存在征管分局的发票存根联比对,发现手工开具的“大头小尾”发票多达二十多起,更令人吃惊的是,2005年底启用的电脑版打印发票也有十几起“大头小尾”。

(三)当机立断,突击检查抓要害

稽查人员认为,目前所获证据,只能印证该公司的银行结转收入和开具发票的收入,被查方如有不开票且通过现金取得的收入问题,仍然未能掌握。如何采取有效举措迎刃而解?为了全面取证,准确定性,稽查人员到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如实提供客户资料等涉税情况。但开始XXX就是一问三不知。考虑到该公司为正常经营企业,必定保存与经营有关的记录资料,稽查人员随即向上级请示,办理相关手续,并请公安驻税办人员给予配合,立马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于是,查到该公司2004-2006年度的部分经营流水日记账、客户通讯录,2006年度银行对账单,2006年度未缴销的机开发票存根联及在用的机开发票3份,在一本笔记本中发现3份多次打印的发票联等涉税资料。

(四)快马加鞭,顺藤摸瓜搜证据

1,结合2006年度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及经营流水日记账,检查人员去XX银行XX支行调取了该公司2004-2006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2,结合该公司2004-2006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工商局获取的2004-2005年度广告审批清单及客户通讯录,检查人员去XX电信局核对相关往来情况,查实8份“大头小尾”发票,金额达32万多元;又去某市XX摩托车销售公司查实6份“大头小尾”发票,金额达6万多元。

3,根据其客户名册核对发票联开具情况,2004-2006年度存在多起“大头小尾” 偷税现象。最为严重的是,在普遍改用机打票后,该公司照样“创新”“大头小尾”开票手段,即撕下发票联单独打印交易金额给客户方,再用一张发票联作复写纸多次使用,打印小金额在存根联、记账联上(在突击检查中发现的3份经多次打印的发票联就是佐证)。通过对XX电信公司及XX联通等公司调查取证,发现26份“大头小尾”发票,2004-2006年度存在大头小尾金额达1003288.20元。

4,深挖细查,扩大战果。结合2004-2006年度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及经营流水日记账,同时查实没有开票的金额239599.80元。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通过综合多种手段的立体式、全方位检查,将一起看似无从下手的案件成功查清,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必须及时转变稽查理念。查账只是稽查手段之一,而不是稽查的唯一方式。在目前市场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大环境下,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薄弱,不少纳税人偷税手段越加隐蔽,就账查账的局限性思维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重要的一环,就是必须想方设法盯紧纳税人的业务流与资金流两条线,才能有效凸显执法的质量深度与打击力度。

(二)必须不断创新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从本案实际需要出发,灵活机动地运用了《征管法》赋予的多种检查手段,如检查银行账户、实地检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资料、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的有关情况等等。再一次验证了稽查人员要开拓检查思路,在税法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方法,勇于跳出传统的工作理念的现实意义,才能将心中的疑点变成法律事实,实现用证据来确认或排除疑点的目的。

(三)必须提高通过发票检查寻求案情突破口的执法敏感性。要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在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核查中及时掌握证据。征管分局人员也要重视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过程管理,包括认真核对发票开具内容的齐全与否,存根联字迹等情况,并妥善保管好发票以备税务检查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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