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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指南

 森林绿屋 2011-07-08

 
 

一、职工退休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在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退休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2、退休年龄条件:

(1)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提前退休年龄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高温、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特殊工种职工,可以申请提前5年退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予以提前退休(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职)。

(3)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条件:

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的,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4)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可延期退休的情形:

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

特别提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以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被其它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如果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执行。对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不能合并计算为提前退休的年限。

二、职工出生时间、工龄、特殊工种年限的认定?

答:(1)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档案记载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职工原始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档案材料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除原始档案已有明确记载外,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2)职工工龄、特殊工种年限应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如档案记载不全,应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实后据实处理。

三、退休手续的办理?

答:退休年龄的界定:仍以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不含个体),年满50 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 周岁前办理退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实行档案代理的,由本人申请,代理机构直接申报,凡经批准退休的,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因特殊工种、病退等特殊原因办理提前退休的,从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次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时,申请人须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申请;

(五)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资料。

  劳动行政部门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否一致;

  (二)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等;

  (三)申报人从事的提前退休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四)对申报办理病退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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