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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源教授关于《建水规》13个问题的看法(2)

 pptushi 2011-07-08
 

关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3个问题的讨论

共四部分

(2)部分

 

 4  关于"室内管道的连接"

《建水规》关于室内管道的连接在4.3.9条中表述,具体条文见下方:

"4.3.9 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排水管道的横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和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

3.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 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这个条文是有前提条件的。

条件之一:重力流排水系统,而非压力流,亦非真空流排水系统。

条件之二:采用普通管件的排水系统,而非特殊管件。

条件之三:立管偏置属于小偏置情况,而非大偏置情况。(小偏置是指外墙厚度不同引起的立管偏置,大偏置是指立管不能在原来位置向下,在平面位置有较大的移位。)

条件之四:不涉及直角四通、五通等管件。

条件之五:管材、管件采用同一材质。

而在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对于非重力流排水系统的管道连接应作出具体规定。对于采用特殊管件的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的管道连接应另行作出规定。

对于立管偏置超过一定数值时,当采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不合适时,应另行作出规定。对于管材和管件采用不同材质时,连接方式也与采用同一材质不同,也应另行作出规定。

而这些规定,在《建水规》都暂缺,这是个遗憾。

5  关于"自循环通气系统"

《建水规》关于自循环通气系统,真可谓是情有独钟,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首先出现在4.6.1A条第3款,当不能设置伸顶通气管、或不能变通处置后,即推荐设置自循环通气,同时从根本上否定了吸气阀,见4.6.1A条和4.6.8条规定:

"4.6.1A当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款的要求:

2.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

3.当本条第1、2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

4.6.8  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关于自循环通气系统的连接,则在4.6.9A条-4.6.9C条中规定:

"4.6.9A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采用两个90°弯头相连;

2.通气立管应每层按本规程第4.6.9条第4、5 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连。

4.6.9B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行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1款的要求连接;

2.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应在高出卫生器具上边缘不小于0.15m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规范第4.6.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要求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规范第4.6.9条第1、2款的要求连接环形通气管;

3.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6.9条第4款的要求;

4.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3款的要求连接。

4.6.9C  建筑物设置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

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款的要求: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对于自循环通气系统、《建水规》作了很多特殊对待的处理办法,如通气立管放大至与排水立管同径,而不象其他通气管道应比排水管管径小一号。

对于自循环通气系统,我们无话可说,因为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没有工程案例是不能上规范条文的,没有经过一段时间考验的技术也是不能上规范条文的,而《建水规》没有遵守这个规定是不适当的。

关于"卫生器具排水流量"

《建水规》关于卫生器具排水流量规定在4.4.4条。

"4.4.4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4.4确定。

条文的主要改动只有大便器一处,理由是:"给排水设计时,尚未知坐便器的类型,且各种品牌的坐便器的排水技术参数都有差异,节水型便器的应用,冲洗流量也有下降”(见条文说明)。问题在于:

1.给排水设计时,坐便器的类型不是都不可知的,如墙体敷设方式的坐便器卫生器具的类型是可知的。扩建改建工程,二期、三期工程等往往也有可知性,《建水规》何不将未知、已知分别列出参数,以供使用,那不更好。

2.给排水设计时,未知的不单是坐便器,浴盆、淋浴器、洗脸盆等往往也属于未知类型,坐便器作了改动,那些卫生器具为何不作等同处理呢?

3.节水型卫生器具不限于大便器,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的规定,包括节水型水嘴、节水型便器、节水型便器系统、节水型便器冲洗阀、节水型淋浴器和节水型洗衣机等6项。这些都会对表4.4.4的排水流量产生影响,都应该有所反映。而不只是坐便器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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