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宁)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一类地区标准上涨了200元,相继两年高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7月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该标准已从7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辽宁省继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连续第二年上调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连续两年上涨
这次调整是继2010年后连续第二年调整。此次调整幅度与去年调整幅度一样,最高上调200元,涨幅水平持续看高。
本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相比较去年的调整标准,此次调整的小时工资幅度高于去年,一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增加2.5元。而去年是由6.5元调整到8.5元。具体小时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二类地区由7元调整为8.5元;三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7.5元。
据了解,辽宁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以往执行情况,沈阳市、大连市是按照一类地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表示,今年4月份大连市已率先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100元。
省人社厅表示,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780元。
辽宁标准为全国中等水平
辽宁省是从1994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此次调整是第七次调整,而且是调整幅度较大的一次。据了解,辽宁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水平。
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有1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平均增幅是20.6%,辽宁省此次调整的增幅是20%,调整后全国排名第六位。
按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相关人士分析,辽宁省连续调整最低工资与近年物价上涨,经济发展较快有关,特别是油、房上涨较多,因此有必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才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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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1994年 210元/月 180元/月 150元/月
1996年 240元/月 210元/月 180元/月
1999年 320元/月 280元/月 240元/月
2004年 450元/月 400元/月 350元/月
5元/小时 4/小时 3/小时
2006年 590元/月 480元/月 420元/月
6/小时 4.8/小时 3.5/小时
2007年 700元/月 580元/月 500元/月
6.5/小时 5.3/小时 4/小时
2010年 900元/月 750元/月 650元/月
8.5/小时 7/小时 6/小时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历次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