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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妙郞曲 2011-07-09
青苗法借贷以钱,突破常平法物物交换的范畴

 

    王安石以青苗法代替常平,其主要不同之点有三:第一是以货币借贷代替物物借贷;其二是以官府低息借贷代替豪强高利贷;第三是以生产借贷代替救荒借贷。

    王安石的着眼点,在于生产季节,官府以钱出贷,解决生产中急需用钱的问题。这样政府得以增加财政收入,一般老百姓又可免于豪强高利贷的盘剥。至于货币借贷,那是生产的需要,也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生产观点出发,否定了旧法无补实际的消极做法,这在王安石思想中是十分明确的。他说:“某尝闻善为天下计者,必建长久之策,兴大来之功。……伏自庆历以来,南北饥馑相继,朝廷大臣,……思所以存活之,其术不过发常平、敛富民,为饘粥之养,出糟糠之余,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所活者百未有一,而死者白骨已被野矣。”①“方今田桑之家,时尤不可得者,钱也。”②王安石在这里深刻揭露了常平法的消极作用,就无异于把青苗法的积极意义,约略作了说明。后来制置三司条例司也说:“今新法(指青苗法)之中兼有旧法(指常平法),但以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犹为未备。”③新法执行者从“广储蓄”等三个方面说明青苗法比常平法更好。可是司马光这些守旧派,满足于古老的简单再生产,满足于备荒的点滴储存,故步自封,安于现状。单就“广储蓄”一点来讲,王安石指望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家家户户都有积储,有备无患④,那是司马光所无法理解的。

青苗法的借贷,为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种剥削方式,而在当时同常平法与富人高利贷比较而言,它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的。青苗法又包含有“抑兼并”的因素在内,这就限制了农村高利贷的发展。对于宋代豪强兼并之家所进行的高利贷盘剥,许多封建士大夫也深表不满,司马光攻击青苗法,单单不理会这一点,只有韩琦涉及这个问题,并利用这个问题反过来攻击青苗法,此中奥妙,倒不妨略为申述一下:

 

          韩琦言:“……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请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

         安石曰:“……今按乡村上三等、城郭有物业户,亦有缺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兼并之家?……”⑤

 

王安石从其地主阶级私有观念出发来理解“兼并”,他并不认为有田地、物业的都是兼并之家,这也是他理解当时生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思想。他有一首诗,对此表达得极为明确:“婚丧孰不供,贷钱勉尔营。耕收敦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⑥准确解释这首诗,才能理解王安石关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也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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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

      《王文公文集》卷三《上运使孙司谏书》。

      《宋会要辑稿》一二二。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五帝、三王之世,可谓极盛最隆,亦不能五谷常登,而水旱不至。然无冻馁这官者,何哉?上有善政,而下有储蓄故也。”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

    《王文公文集》卷五○《寓言》。

 

理解青苗法的用意和作用。王安石是维护私有制和封建占有制的,不把富有和兼并等同起来。他认为当人们有婚丧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当农民耕获季节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物资有蠃余的时候,可以收回借款;物资匮乏的时候,就得加以扶助,如果不这样做,就谈不上挫抑兼并。有人理解诗矿区区抑兼并”一句,以为王安石不要抑兼并,这是望文生义,不是诗人本旨。王安石并不一般地反对发家致富,只是反对那些“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者”,这是指家室富有、社会政治地位很高而又恣意兼并的人;他反对那些“富姓赇吏,寓田势家”,这是指侵犯小地主和贫弱农民利益的大地主大官僚,他反对那些“元奸宿豪,舞手以乘民”,这是指乘人之危以攫取暴利的人;他反对“校固取利”,这是指利用官府法令、依仗官吏势力重利盘剥的人①。由此进一步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还可以看到,他对于豪强兼并之家,主张通过法令制度和政策措施适当加以限制,并不是用行政手段加以打击或摧毁;反之,在一定条件下,他还承认其存在的必要,而尽量予以利用②,“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范畴来看待,加以鼓励,并进一步作为官府的一种职责来要求,青苗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他曾说:“今朝廷治农中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妆并有力之人而后全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③由此可知,青苗法包含抑兼并的因素在内。从根本上讲,王安石并不要断然取缔兼并,至于一般发家致富以及一般借贷,他是完全承认其合法存在的。作为封建统治上层代表人物的王安石,其思想实质必然是这样,无可推移。

以青苗法代替常平法,更重要的一点,是由物物借贷进入货币借贷的范畴。常平法出入一律用物,而青苗法出入一律用钱,常平法实施千多年以后转变为青苗法,这绝不是偶然的事,青苗法在宋代早已零星出现过也绝不是突如其来的。可是这个变化,毕竟不太寻常,守旧派司马光给予猛烈抨击,恰好是在钱币这一要害上大肆叫嚷,司马光说:

 

         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而私为也。  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是以古之用民者各因其有而取之,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及唐末兵兴,始有税钱者,故白居易讥之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言责民以所无也。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今货益重,物益轻,年虽饥,谷不甚贵,而民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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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二三二;《王文公文集》卷三五《信州兴造记》、卷八七《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

    《王文公文集》卷四八《垂虹亭》:“中家不虑始,助我皆豪殖。”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关于赋役问题,留待下一节讨论,这里专就借贷以钱而不以物来看待司马光的经济思想。本来交换以钱,借贷以钱,税收以钱,由来已久,并不是从唐末开始。司马光谈论一个经济问题,不追溯经济本身的源流和变化,单纯在上层建筑领域内打转,他无法理解问题的本质,只好回到问题的原始状态中去,否定钱币流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而争论的中心,无形中已转移到借贷以钱或是以物上边去了。

    司马光要保持古老的常平法,反对新出现和青苗法,其关键在于保持实物借贷以反对新施行的货币借贷,这个问题早被南宋的朱熹道破了,他说:“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钱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者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者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行于一邑,而不能行天下。”①朱熹同属于守旧派人物,他建立社仓,基本上因袭隋唐社仓办法,而与常平仓相为表里的。他分析社仓与青苗法的不同,大体上即常平法与青苗法的不同,其中主要区别,在于用谷或用钱,确是道出了关键所在。朱熹以后的封建士大夫,也有完全同意他这种分析的②。这种分析,看来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我们用上引司马光应诏言事那段文字予以印证,两者确乎是互相契合的。

由此可知,司马光反对封建国家倡导和举行货币借贷,意图防止货币流通的增加,遏制商品交换和发展,并利用政治权力,让经济生活墨守成规,来保持自然经济的稳定性;同时在自然经济稳定的前提下,来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定性,好让人们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中,不致“闻见纷华”,从而各安其“常分”。这当然也只是司马光的一种幻想。自然经济不断在发展变化,最终要遭到破坏。具有“林野人”浓厚情趣的司马光,毕竟还是长期过着“市朝住”的生活,“山见不须钱”,而市居是要用钱的。守旧派的逻辑,它自身终会证明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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