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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析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1-07-09
 
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外界一直关注并有争议的几个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分条款对34号公告做浅要解析。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公告第一条明确,“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各地各有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34号公告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对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科学有效。这是34号公告的亮点之一。

  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信托公司的利率普遍是比较高的,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较科学有效。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公告第二条:“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出于合理的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饰费用,是合理的支出。须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为合理:(1)工作服饰必须由企业统一制作。若属于职工福利的内容,应按职工福利相关规定扣除。(2)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公告第三条:“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不能按照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给予2.5%的扣除比例限制,将其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符合航空企业的特点,相当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这里的“推倒重置”指的是原地重建,而不是异地搬迁。并且不适用于《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搬迁资产损失的处理。

  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告第五条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这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相关政策的重申和强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也就是说,在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投资损益也不确认。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放宽到汇算清缴时,有利于全国统一政策,有利于纳税人。

  七、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款非常重要,且对纳税人有利。追溯调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作两个方面,非常合理。这里未提到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进行纳税调增的规定,说明即使有此种情况,也无需按照本政策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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