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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的难题

 梦回新疆 2011-07-10

如何破解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的难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06

浏览量:356次

(海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一年四月二

海宁市烟草专卖局 张吕顺

近年来,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击涉烟犯罪,特别是侦破网络案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通过总结海宁连续六年打击涉烟网络案件工作的经验得失,自己体会最深的也就是对打 假破网工作中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对查获案件的重要性,但是要如何取到一份好的证据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所以如何破解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自己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     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的概念和特征

本人认为,涉烟网络案件所涉及的调查取证,主要是指刑事犯罪范畴的侦查和收集证据。作为行政执法的烟草稽查部门,在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概念: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指烟草专卖机关和公安机关,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团伙或集团,根据掌握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线索,依法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此概念包含以下内容:

1、调查取证工作的主体是烟草专卖机关和公安机关;

2、调查取证活动是依法进行的;

3、调查取证活动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4、调查取证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打团伙、破网络”。

(二)调查和取证的关系:调查和取证工作是两个不同而联系非常紧密的工作。调查一般是对某一个线索和问题进行查证和了解。比如调查某一个团伙的人员组成、活动规律、假烟窝点等情况进行有目的的调查工作,调查的方法和手段灵活多样,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取证就是收集证据,是为了证实涉烟违法犯罪事实,根据证据的法定形式,依法固定和收集各种证据的活动。

(三)了解刑事证据的特征对调查取证的意义

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所谓客观性,就是犯罪证据的存在是不以犯罪分子和侦查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伪造和捏造证据。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和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谓合法性,就是指取证的主体要合法;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取证的程序要合法。我们掌握证据的“三性”,有利于我们对涉烟网络案件证据收集的信心,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利于把握表象和内在的联系,事实和证据之间关系;有利于我们在收集犯罪证据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

二、烟草稽查调查取证与刑事证据的关系

我们首先要解决行政执法部门所收集的证据在打击涉烟网络案件当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在证明犯罪事实上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2条第2款规定,刑事证据有七种表现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七种证据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这七种证据当中,我们烟草稽查人员在稽查当中都能涉及到,只要我们依法收集,都能在打击涉烟网络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1、物证、书证,我们在查获的卷烟及卷烟制品和运输工具都是物证,交易明细账目,汇款凭证就是书证,对证明涉烟犯罪具有重要作用。2、证人证言,一些假烟或无证经营户销售给下家,下家不构成犯罪的交代就是证人证言,在涉烟案件中经常碰到。3、被害人陈述,就是在不知情的人买了假烟,造成被害人经济和其他损失的笔录,有些是公开的举报,这些被害人陈述和举报人举报,一经查实就是证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没有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之前,对嫌疑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与事实相符,与公安机关后续的笔录没有矛盾具有同样证据效力;5、鉴定结论,烟草专卖机关是卷烟鉴定的职能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对卷烟进行鉴定,卷烟的鉴定报告是案件移送的重要依据;6、是检查笔录,对涉烟犯罪的窝点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制作的检查笔录对证实犯罪具有重要作用;7、是视听资料,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证实犯罪,也是被我们经常用到的手段。由此可见,烟草稽查部门在打击涉烟网络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与刑事证据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在第一时间将相关证据收集和固定,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如何破解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的难题

从唯物论观点,任何涉烟的违法犯罪活动都要在一定的时空中进行的,必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和相应的犯罪证据。比如:假烟要经过生产、交易、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这些环节当中从分销型网络案件除生产环节外,其他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交易必须要有信息的沟通、货物和资金的往来和流动,货物的流动就离不开运输环节,运输就离不开车辆和人员。卷烟要一定的空间贮存,销售环节会得到受害人举报等等。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围绕以下四个环节。

(一)交易环节应该着重从信息流、物资流、资金流上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以信息为先导,以资金流作为犯罪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物资流作为物证起到与资金流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运输环节应着重掌握车辆、驾驶员、行走路线、运输数量、品种等。

(三)贮存环节主要了解地点、库存量、库房所有人、租赁人等信息和相关证据。

(四)在销售环节上主要掌握上下家之间的人员组成、交易情况和网络关系。

以上四个主要环节当中,只要找准某一个环节上的突破口,就是收集涉烟犯罪证据的切入点。我们海宁近年来连续突破网络案件主要是从资金流上作为突破口和切入点。通过资金流收集犯罪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流能够客观反映涉烟案件的网络分布和网络规模。因为涉烟账户一般都是专用账户,全国各地汇入到该账户上的资金数量和汇入地在账户明细就能够掌握涉烟网络案件基本结构。而且是证明嫌疑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二是通过账户明细就可以查到存款凭证和取款凭证,通过查询存款凭证和取款凭证就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在锁定嫌疑人的过程中还要借助金融机构的视频监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等手段加以认定。三是银行账户的明细和凭证是永久保存的,通过银行的明细和凭证可以溯及先前的犯罪行为。银行的账户明细和相关凭证是认定涉烟犯罪重要的书证,可信度高,证明力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也无法抵赖。我们海宁烟草和公安从2005年开始就通过查资金流认定金祥荣非法经营案1200余万元;肖建东假烟网络案涉案资金400余万元;张耿蓝假烟网络案涉案资金300余万元;张荣文假烟网络案涉案资金4000万元。如果不是通过查资金流,通过银行账户查明细、查凭证,要认定以上的犯罪金额是不可能的。今天特别要提到的是侦破张荣文假烟网络的过程中,是从一个24万余元的线索,通过查资金流发现新账号,查到一个涉案金额达4000万元的部督案件就是通过资金流固定犯罪证据,成功破案的典型案例。

具体做法上要注意几个方面的结合:一是烟草稽查力量和公安侦查力量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烟网络案件的主力军作用,利用公安机关的多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对掌握涉烟网络案件深层次核心情报信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公开和秘密相结合,利用日常管理和公开的检查与跟踪守候、密拍密取相结合,为取证服务。三是布建有一定质量的耳目与群众举报相结合,从而获取高质量的情报信息,掌握市场动向。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涉烟网络情报信息。

要破解难题,提高涉烟网络案件调查取证能力还需要增强四个意识:

1)情报意识,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是建立在情报信息基础上的,情报信息具有先导的作用。调查取证的过程就是证实情报信息价值的过程。大量涉烟网络案件的有价值的情报都是由下而上的。同时要注重情报的研判、整合、上报和综合利用。

2)证据意识,根据刑事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我们要形成自觉依法收集,多种形式同时收集的习惯,例如:捣毁假烟窝点,对现场检查要做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笔录(清单),对现场进行照相、录像等工作,都是为了固定和收集证据,当然还要把人和事通过各种证据联系起来。

3)经营意识,每一个案件都是从表面认识开始的,要搞清全案的真相要靠经营;要收集足够的证据需要经营,一网打尽也需要经营,而且是长期经营。实践证明,要搞成一个大案就离不开经营。但经营案件是有一定的条件,同时还需要经营策略和目标要求。

4)协作意识,涉烟网络案件基本上都是跨省区的案件,大量网络案件都是跨县、区的,如果我们不强调地区协作、部门协作,调查取证工作就难以开展,高级别的协作就是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协作,就像我们与上海同行协作,为了不打草惊蛇,把查假烟地点预设在嘉兴。同时还要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搞好协作,不能各做各的,要有一盘棋的思想。

随着各地打击涉烟网络案件的不断深入,每当我们总结破获每一起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经验的同时,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吸取失败的教训。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一方面不会因为别人受到打击而金盘洗手,另一方面他们会吸取别人的教训,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狡猾,从而逃避打击。斗争的实践证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我们认真探索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用谋略、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工作,涉烟网络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难题是可以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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