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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法律的裁判

 昵称5620967 2011-07-11

颠覆法律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就是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颠覆的反义词是:维护、捍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和捍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法官的天职,法官渎职就是对法律维护、捍卫的反义词:颠覆。颠覆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比颠覆国家政权更为严重的罪行。因为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将使颠覆国家政权成为不可能。而法律被颠覆,国将不国。

本案甲方牙克石市欧亚高科技应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徐凌和)与乙方陈斌成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成立联营公司。甲方以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入股,并投入50台样品机,占51%的股权;乙方注入资金壹仟壹佰万元并预支给甲方55万元,占49%股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北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当甲方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要求,租赁研发楼并办理入住中关村的相关手续时,乙方寻找借口不同意入住中关村,当甲方按照乙方意见又在大兴区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徐凌和)及相关手续后,乙方又设圈套让甲方授权成立了一个法定代表人为陈昕(陈斌成的女儿)的公司。后在徐凌和出差时乙方将其办公室撬开,搬走办公家具和材料并用流氓手段把徐凌和赶走。把联营公司的财产转到法定代表人为陈昕的公司,还贼喊捉贼的在内蒙古自治区起诉甲方违约,要求甲方退还55万元。

在法定期间内甲方提出管辖异议,从基层法院到最人民法院,无视甲乙双方在北京的旧宫镇建立了一个占地面积十五亩,年产值几千万的生产厂区和公司,却硬要认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作为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更是显而易见的是在北京。但是法院硬要把户籍所在地当作住所地。各级法院均不支持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而非法管辖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竟然指鹿为马,无视法律的存在,完全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参与了不少法律的起草工作的教授,看了本案裁判后,伤心的说:“我们的法律不如手纸了!”

如此枉法裁判的法官,不是在犯罪吗?

 

(刘治成,201171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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