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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冒用分公司名义经营吗?

 昵称97556 2011-07-13
本案属于冒用分公司名义经营吗?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0年07月29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案情:

  B公司于2008年1月5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经营地在E地,经营范围是销售工程机械、五金及化工产品。2008年5月,B公司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F地以某商务大酒店的名义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截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B公司取得经营收入5万元。

  分析:

  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本案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对此存在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某商务大酒店,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无照经营。B公司以某商务大酒店的名义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在酒店信笺、名片上均使用某商务大酒店名称。某商务大酒店没有取得合法证照,其行为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张某,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超范围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B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张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违法行为即张某的违法行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B公司,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本案中,某商务大酒店的出资人是B公司,B公司拥有某商务大酒店的股权和所有权。B公司在明知其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登记事项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违法故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关于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B公司设立某商务大酒店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定性为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B公司未依法登记分公司,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日照市工商局东港分局 邢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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