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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富硒帮富硒食品 2011-07-13
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自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的10多年时间里,种子产业的发展迎来了快速增长时期,原有的国有种子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和股份制改造,相继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产权清晰的各类种子公司,大量的民营资本开始进入种子行业。与此同时,种子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也为种业发展创造了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然而,种子产业化的发展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发展迅速,大多数种子企业仍然停留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一些较大的种子公司相继陷入了财务危机,种子公司的蓬勃发展并没有带来种子产业化的迅速发展。本文试图从我国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内外环境分析人手,找出制约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因素,提出相应的种子产业化发展战略。

1  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分析

1.1种子法律体系逐步完成

2010年是《种子法》颁布实施的第十年。十年来,以《种子法》为核心的种子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与此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性地方法规。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种子法律体系,保证了种子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法可依。种子法律体系的完善为种子企业做强做大构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1.2种子政企分开,管理体制基本完善

《种子法》颁布前,各级种子管理站,特别是市、县级种子站是集行政、企业、事业三位一体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种子经营中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体制造成了种子行业的条块分割和国有种子企业对种子市场的垄断,阻碍了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即开始了种子体制改革和种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种子的经营职能逐步从种子管理站剥离。国务院国办发2006年第40号文件更是极大地加快了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到2008年底,绝大部分种子管理站都完成了种子政体改革,其经营职能剥离,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处置,开始专司种子管理职能。

种子政企分开,种子管理体制基本完善,使各类种子公司打破了以前国有种子公司对种子市场的垄断和条块分割,为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创造了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种子质量监管和品种权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假冒伪劣种子进入流通,损害种子使用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助于种子企业改进种子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种质量安全。

1.3种子经营主体多样化

《种子法》颁布实施大大降低了种子经营门槛,使种子经营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一方面国有种子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让和出售、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了产权清晰、自主经营的各类种子公司。另一方面,民营或合资和股份制种子公司大量涌现,种子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由各地种子站或国有种子公司垄断当地种子市场的局面。在江苏,不仅出现了一批如江苏中江种业、江苏明天种业、江苏大华种业、南京神州种业、南京红太阳种业等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的大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小公司更是数不胜数。种子经营户的数量则是成倍的增长。种子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促进了种子市场的繁荣,也加剧了种子企业间的竞争,同时也给种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一些地方品种多乱杂的出现。

种子经营主体多元化在促进种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也造成了种子行业的过度分散和集中度低。《种子法》对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为各类种子公司开拓种子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任何种子企业要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某地,只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并能找到合适的代理人选,从理论上讲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有利于打破个别种子公司的市场垄断,但也加剧了低端种子经营户间的竞争,导致种子的价格战、相互间的串换货等恶意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也严重影响到种子企业的经营效益。

1.4知识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到2007年,农业部先后发布了七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74个。品种权由原来的由育种家或育种单位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无偿提供使用到向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以江苏省的新品种保护为例,截止到2008年7月,就有42家单位和个人的342个品种申请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的作物由最初的稻麦棉作物发展到水稻、麦类、玉米、棉花、油菜、果蔬和花卉等,受保护品种由原来的主要以杂交组合为主逐步向作物常规品种扩展。江苏省粮食作物品种权保护超过了3/4。由于各地加大了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也大大减少了种子假冒侵权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的种子市场竞争秩序。

1.5种子需种量持续下降,种子商品率低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前,由于政府实行以粮换种和种子工程,种子的供种率高峰时候达到90%以上。种子经营市场放开后,随着种子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用行政手段干预种子经营,国家虽然出台了良种补贴政策鼓励农民购买种子,但一些地方把良种补贴以种田直补的方式直接补贴给农民,使该项政策在引导农民选用良种方面大打折扣。种子商品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一些地方个别作物的种子商品率甚至下降到社会需种量的20%一30%。造成种子商品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作物播种面积下降,导致种子社会需求量大幅度减少。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地、民生用地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占用了相当一部分土地资源,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同时,农业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和现代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的发展也使原来的种子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直接导致了社会需种量的下降。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种植业规模普遍较小,农民增收渠道多样化,种植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不再完全依赖于来自种植业的收入,导致农民对种子的投资意愿下降。种子商品率下降和社会需种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量和效益的提高。

2制约种子产业化发展的内在因素

2.1  创新能力是制约种子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推动种子产业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讳言,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缺失是目前种子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的特殊性,一个新品种的育成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上育成品种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育成品种的不确定性,对于刚开始起步的种子企业来说,建立和培育企业自己的科研育种机构和拥有自主创新能力,至少在目前来说是一件奢侈的事。

但是,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缺失并没有影响到种子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育种工作大多是由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来完成的。以江苏省的水稻品种育种为例,多数水稻品种都是由江苏省农科院以及各市级农科所、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农业大学等院校选育而成的。据统计,在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中,通过江苏省审定或认定的水稻品种高达165个,其中的大多数品种通过品种权的转让、买断、合作开发等形式为各类种子企业所拥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的种子企业并不缺少新品种权。另一方面,随着大量新品种的育成和涌向市场,品种间的同质化现象十分普遍。同样以江苏省的水稻品种为例,在同一时期的不同水稻品种间,在产量、米质、抗性等主要性状方面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这给基层种子经营户和使用种子的农民选择合适品种带来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对于种子企业来说,品种间的同质化严重制约了种子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加剧了种子企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种子企业的发展。

2.2行业过于分散,种子企业效益普遍不高

目前,种子行业中既有不少较大规模的种子企业,但更多的是一些中小规模的种子企业。由于种子行业过分分散,集中度差,种子企业效益普遍不高。

大型种子企业大多拥有较雄厚的资本,并利用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管理,企业内部也集中了不少种业界的精英和人才,企业内部部门齐全,规模巨大,一些甚至有自己的研发机构,在投资项目上则着眼于投资大、技术要求高、利润回报率高的杂交水稻、抗虫棉花和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高价植的品种。但不少种子企业创业之初在生产规模上贪多求大,不顾实际的盲目扩张,投资规模过大也使种子企业不堪重负。特别是在种子市场开发和种子销售不如预期时,种子的积压、转商造成种子企业的巨额亏损,从而给种子企业增加了巨额的财务负担,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使种子企业的人才流失严重。近几年,一些大型种子企业开始重视常规种子的生产和经营,但过于分散的种子市场限制了其经营规模和效益。

而对一些中小种子公司而言,主要投资于对技术要求相对较低、投资少、风险相对较小的常规作物品种的开发,经营量虽然不大,但由于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运作成本较低等因素,往往能收到不错的收益。但由于这类公司数量多,市场竞争激烈,总体效益不高,缺乏竞争力,难以推动种子产业化。

3种子产业化发展战略的思考

3.1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品种退出和推广体制

种子产业事关国计民生和农业安全,影响到农产品的竞争能力。优势农产品必须和优质品种相结合。在目前,要加快和促进种子产业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种子技术服务建设。《种子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种子管理体制已基本完善,这对建立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在很多方面仍然难以适应种子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站建设还相对比较薄弱,种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种子监管设施和装备缺乏,难以开展种子技术服务工作。

二是加强品种管理。针对目前育成品种较多、品种同质化现象普遍、生产上品种多乱杂比较严重的情况,农业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现有品种的管理,加快建立品种退出、淘汰机制和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推荐工作。简化农业生产用种,优化作物品种区域布局。

三是充分发挥良种补贴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农民正确选用良种。良种补贴是指对一地区优势区域内种植主要优质农作物的农户,根据品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良种补贴要避免政策目标泛化,根据具体的政策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补贴支持措施目标清晰,指向明确,避免各类补贴措施出现整合一体、边际效应下降的问题。

3.2加快土地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种植

农民种植规模小、收入渠道多样化,种植业比较效益不高,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较小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投资意愿不高,影响了对新品种种子的需求量,是造成目前种子商品率低的重要原因。要改变目前这种情况,需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种植。

加快土地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种植,从本质上说就是将有限数量的资源和收益分配给少数农民,必然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种植业的整体效益,有利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是提高种子商品率、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

3.3提高种业门槛,培育大型种业集团

种业门槛过低,中小种子企业过多过滥,造成种子产业集中度差,行业间过度竞争,不利于优势资源的整合发挥,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另外,由于中小种子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创新能力缺乏,综合竞争力差,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也无法和国外种业公司相抗衡。

种业门槛过低,特别是对种子委托代销户的要求过低,也不利于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和农村稳定。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其生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因种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可能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造成农业生产大面积的减产。有鉴于此,种子经营户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要求,以便一旦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切实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是先进农业科技的载体,品种的推广应用需要相应的栽培技术,要求做到良种良法配套,需要种子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适当提高种业门槛,严格种子企业审批程序,并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进行清理,有助于提高种业的集中度。同时,通过政府政策、资金的扶持,鼓励种子企业间通过资产重组、兼并、合作、合资等形式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组建大型种业集团,培育一批育、繁、销、推一体化的大型骨干企业,以提高种子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种子企业的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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