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财税[2009]59号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至的。从定义上看企业债务重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会计处理: 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用存货等抵债,相当于将存货出售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资产转让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② 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题1: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5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2007年10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设备账面原值为7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净额40);债务重组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5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乙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 ①甲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贷: 借:应付账款 贷: 转让损益和清偿得利必须分别确认。 ②乙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1)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即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题2: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5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2009年10月10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后,乙公司所占份额为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的40%,该份额的公允价值为46万元。乙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 ①甲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0 贷:实收资本(100×40%) 4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6-40) 6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0-46)4 ②乙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46 坏账准备 2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 贷:应收账款 50 税务处理 一、一般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转让损益和清偿得利要分别确认。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第(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损益确认基本一至,需要注意的是: ①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转让损益和清偿得利必须分别确认,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同; ②如果债权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应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以例题2来说如果乙公司(债权人)减值准备是以前年度提取的,会计确认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万元,所得税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50-46=4万元。 二、特殊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接例题2:如果甲公司(债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含债务重组利得4万元),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7=57%,债务重组利得4万元,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每年8000元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当年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0-8000=32000元。债权人所得税处理和一般税务处理相同。 接例题2: 甲公司(债务人)所得税处理: 乙公司(债权人) 所得税处理: 乙公司(债权人)虽然当年没有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失4万元,但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也增加了4万元,所得税应属于暂时性差异;而甲公司(债务人) 债务重组利得4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所以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和一般税务处理相比,甲、乙两公司总体应纳税所得额少了4万元。该政策的出台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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