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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 严禁开发商品房

 杜乃飞 2011-07-1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 严禁开发商品房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1年07月15日08:01 我来说两句(0)

[提要] 针对一些开发商私自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建商品楼欺骗消费者的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明令指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针对一些开发商私自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建商品楼欺骗消费者的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明令指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记者采访了解到,10年前,陕西彭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西安市东郊东方大市场租来村民土地建售商品房引发多起房产纠纷的事,尚未完全平息。如今,西安乃至陕西又有个别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铤而走险,在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情况下,私自和一些城中村签订所谓的联建协议,在出让、转让甚至租赁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建商品房,公开向外销售。为此,省国土资源部门明令杜绝此事再次发生。同时指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40万亩,减去“十一五”期间已经使用的85万亩建设用地,剩余155万亩已不能满足“十二五”期间建设用地的需求,特别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确定我省建设用地规模后,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西安国际大都市及西咸新区建设受到土地规划的严重制约,加快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刻不容缓。

  据了解,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区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而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要保障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进行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规划,在此基础上才可以通过租赁、作价入股、联营、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否则,不得流转;各类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并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

  另外,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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