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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天程序的目的

 梦回新疆 2011-07-17
1.先行告知程序的目的
先行告知程序首先是法律的规定,其目的是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审慎办案、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公平的重要保证。
2.先行告知的主体
先行告知的由执法机关以执法责任主体的身份(所谓的“局”的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告知。
3.先行告知的时间
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审批)之后、正式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当事人。
4.先行告知的方式
先行告知以书面加章并送达当事人的方式告知。
5.先行告知的内容
告知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明确的处罚意见,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辩、提出听证等方面的权利和具体的时限要求。特别是处罚意见,必须明确具体,需要将实际处罚意见最终数量化:例如罚款,不但要告知罚款的幅度(百分比),还要将依据罚款幅度计算出的确切的数量告知当事人。
6.先行告知程序的意义
先行告知程序的意义有五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程序需要,不先行告知执法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然无效;
二是执法机关审慎办案的需要,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辩或提供,争取一次发现新的证据和理由的机会,以充分保证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四是减少直接送达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的心理冲击,先行告知书是讲事实、讲法律、护权利、讲道理的体现,有利于弱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抵触,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五是提请当事人做好有关准备:缴纳罚款的准备、准备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准备等。
7.先行告知对正式处理决定的影响
只要先行告知后,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获取新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其他证据,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辩、是否提出听证,行政执法机关都不能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一定不能重于事先告知的结果。这是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如果没有申辩不加重处罚的原则,当事人申辩时心存疑虑,这样就会影响其申辩权利的行使,不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取证、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执法机关在听取了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后决定了比较轻的处罚结果,则审慎起见,还应当再告知当事人一次,以达到最后一次告知内容和最终决定内容的一致。
如果执法机关在听取了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后又获取了其他新的证据,而决定了比较重的处罚结果,则必须重新先行告知。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获取了新的证据导致原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需要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即使以此为依据产生了一个较轻的处罚结果,仍然应再次告知。
总之,无论出于何种因素,只要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时,对原告知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担的处罚结果的调整,都应再次履行先行告知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是基于原来的告知内容,若有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调整,仍然需要再次告知当事人,以保证当事人的享有充分的陈述权、申辩权,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质量是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但再次先行告知应当是最后一次,没有必要继续先行告知,如果这样,当事人可以不断以告知程序为依据,阻滞处罚决定的形成、阻碍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当事人的告知程序以两次为限,这也是保证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当然这要求执法机关的前期调查取证程序以及对前次申辩意见的调查认定工作比较扎实,要达到执法机关第二次履行告知程序之后,当事人也提不出新的申辩意见或提出新的申辩证据。不能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及和当事人前期沟通不足的情况下仓促形成最终(最后一次)审批决定,导致当事人不服告知内容而再次提出新的申辩意见或提出新的申辩证据,造成执法机关的被动。
只有在先行告知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或放弃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才可依照先行告知的内容直接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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