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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彭善军 2011-07-17
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1、代收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代收对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3、代收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代收时间和地点: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81起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管理、工作部署等归口地税税政一处系统负责。涉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由各地涉外分局(税政四科)负责。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 201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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