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 调查与思考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支柱,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影响韩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全面掌握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现状。 基本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为基础,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住房、教育、法律援助等全方位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由五大保险组成。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87.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于今年7月1日启动;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8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85.1%;失业保险参保率 %;工伤保险参保率 %;生育保险参保率 %。 (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由五大救助体系组成,主要是扶贫救困,实行动态管理。上半年,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共保障5000户16771人,城市低保共保障1679户4370人。五保供养共供养五保老人157户179人,中心敬老院搬迁工程在建。医疗救助共审批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444户。临时救助共审批救助86户,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23名,管护弃婴3起,救助站办公楼建设项目主体完工。灾害救助下拨各镇(办)救灾面粉60万斤,资金33万元,棉衣1000套,棉被2000床,确定了100户困难群众的帮扶任务。 (三)社会福利。主要涉及三个特殊群体。儿童福利由市关工委、民政、妇联、工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分类实施,包括关注留守儿童、儿童康复援助、女童关爱行动、春蕾行动、慈善助医等多项工作。残疾人福利由市残联、民政等部门实施,包括残疾人的康复、劳动、就业、扶贫、教育等工作,聋哑学校改扩建工程正在设计之中。老年人福利落实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贴政策,惠及全市4500多名老人。 (四)社会优抚。主要对象是军人。对“两参”人员由政府出资缴纳农村合疗个人负担部分,住院费用经合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60%的补助。对涉军上访人员开展结对帮扶,重大节日期间发放实物及慰问金,在纳入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倾斜优抚。对退伍在乡军人凡年满60周岁,目前仍为农民且没有享受抚恤定补待遇的,享受每服役一年每月6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发放医疗补助金,并报销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 (五)公共教育。重点解决群众的入学难问题,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的教育保障。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2011年建设工程全面启动,新城办第一幼儿园、五星幼儿园,芝川中心幼儿园、乔子玄幼儿园、龙门镇幼儿园列入规划。义务教育坚持落实“两免一补”、“蛋奶工程”等优惠政策,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100%,初中生升学率达到97.8%。落实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232万元,2011年高考毕业生生源地信用(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稳步推进。职成教育势头良好,成功举办各类培训班188期,转移农村劳动力5088人,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六)保障性住房。重点解决群众的居住难问题,包括六大保障工程。廉租房截止2010年底,共完成20栋1061套60129平方米,矿鑫园360套廉租住房开工在建。经适房开工建设8栋432套,建筑面积43851.52平方米,已完成投资50%左右。公租房计划开工建设7栋800套,目前矿鑫园公租房已全面开工,其它项目正在抓紧实施。限价房计划开工建设9栋1438套16.83万平方米,目前开工建设禹锦园、京都花园等12栋1438套16.83万平方米。采煤沉陷区建设工程设计楼盘22栋12万平方米,目前已有6栋楼盘封顶,12栋主体在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住宅小区25个123栋97.4万平方米,可安置职工8500余户。 (七)法律援助。主要是解决群众诉讼难的问题。目前,我市12个基层司法所全部建立法律援助站,建立了妇联、残联、工会三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年将筹建医患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三个法律援助调解委员会。 (八)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拥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财保等商业保险机构 家。 (九)慈善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我市拥有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 家,李保平慈善基金等基金组织 个。 二、存在问题 (一)城乡差异明显。农民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庞大的社保对象,是社保体系的关键群体,城市化的推进必须首先建立可以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当前二元化的社保体系使城乡差异更加明显,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工往往只能享受新农保、新合疗的低层次待遇,工伤、失业等高层次待遇基本没有,极易产生新的矛盾。 (二)统筹层次较低。目前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全省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等都还是县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较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口较大。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加大。 (三)管理难成合力。社会保障各系统自成体系,互相隔离,致使跟踪管理困难重重。社保资金各成体系,各自运转,统筹层次、执行标准、发放办法等都不同,削弱了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功能。社会救助多头管理,互不协调,致使有人重复享受,有人却孤立无援,“拿着高薪领低保”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发挥整体效果。 (四)覆盖水平失衡。目前,五大保险尚未合一,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相对较高,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较低。在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上,多数企业都存在少报、瞒报、漏报问题,边清边欠,前清后欠,致使部分人群难以承担个人部分而无力参保。由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较难在短期内发挥作用,企业、职工往往急功近利而拒不参保,扩面难度很大。 (五)保障能力有限。虽然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框架雏形,但由于新农保、新合疗、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等社会保险刚刚起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十分有限,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法律援助还未突破其局限性,教育、住房、就业保障功能亟待完善,商业保险、慈善机构的保障潜力还未充分挖掘,影响了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几点建议 (一)实现人口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借鉴兄弟县市的“一卡通”社保平台,利用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建立我市社会保险综合应用平台,充分发挥数据信息在排查“假低保”户、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政策制定调整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整合社会保险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建议将卫生局下属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派驻市人力资源大厦,使社会保险服务功能一体化。同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社保体系中的监察执法功能,加强五大保险的统一征缴力度,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区分居民、农民、职工三种身份,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真正实现五大社会保险同步运行、全面覆盖。 (三)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增强救助合力。建议将社会救助五大体系的经办机构全部纳入即将投运的救助站办公楼,实现社会救助功能一体化。同时,加强与镇办综治维稳中心的沟通联系,重点对因灾致贫、因病致贫、上学致贫等特困群体实施救助,形成以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工作格局,真正发挥社会救助在维稳方面的预防化解作用。 (四)整合社会福利资源,共享改革成果。建议由民政局牵头,统一设立服务窗口,整合社会福利涉及的关工委、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社团资源,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府机构、社团组织、慈善事业的有效沟通和有机结合,在解决特殊群体的康复、劳动、就业、扶贫、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谋求更多更好的社会福利资源,确保慈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发挥社会优抚功能,平息涉军上访。建议将社会优抚政策作为处理涉军上访的重要渠道,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提高思想觉悟上,通过进企入校讲党史、忆事迹,参加重返军营、重温党词、重游革命圣地等活动,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在改善生活水平上,想方设法在子女上学、老人福利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进行就业、创业扶持,使其尽快脱贫致富,提高他们的满意率和幸福感。 (六)加强教育保障功能,实现全民教育。建议将幼儿教育和职成教育的发展纳入韩城教育长远规划,逐步推行农村家庭和困难家庭义务外免费教育,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和成人职业教育培训率分别达到60%和70%以上,打造一批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公立幼儿园和高等职业学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七)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推进城乡统筹。统筹发展城乡安居工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建设,政府集中财力物力发展经适房。建议尽快启动重点镇的廉租房、经适房建设,加快农转非安置房和农民新村建设,逐步解决“城镇化”进城务工农民工、城市“双困”家庭和农民变市民的住房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统筹。 (八)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商业保险以其在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方面的独特优势,发挥出了社会保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建议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和市场竞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以花椒产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政策性保险业务,在易灾重点镇办、重点部门设立宣传窗口,实行专项保险费补贴,逐步形成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九)提高法律援助水平,化解涉法难题。建议:一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经费短缺问题。二要不断组织法律援助公益筹资活动,让社会各界参与援助。三要加大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需求。四是整合各种法律援助资源,在市信访接待大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贫弱群体提供便捷服务。 总之,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扶、育有所补、住有其所、学有所供、贫有所帮、灾有所援、理有所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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