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经研究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决定对饮酒驾驶、超速驾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等四类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予以简化。对上述四类违法行为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并不要求听证的一般程序案件,采取现场调查处理的方式,用固定格式的简易填写式现场调查笔录和告知笔录,代替复杂的陈述式询问笔录和告知笔录,减少非必须的案卷材料,简化案卷的制作。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采取一般程序办理仅处罚款或暂扣驾驶证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且不提出听证的以下四类违法行为: 1、饮酒驾驶的; 2、超速驾驶的; 3、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具体行为及违法代码见附件一) 二、执行主体 1、一线执勤民警依照本程序处理饮酒驾驶案件; 2、违法处理民警依照本程序处理超速、超载、超员案件。 三、操作程序 (一)饮酒驾驶的案件 1、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的当事人无异议且不提出听证的饮酒驾驶行为,除按现有程序取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程序外,应由两名民警制作填写《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式样见附件二),在执勤现场完成调查询问及告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到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调查询问时应详细记录当事人的通讯联系方式以及能够收取信件的常住地址。民警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以及相关的检测证据上交大队待处。 2、办案民警将案件在公安部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呈报审核审批后,自查处之日起三日内开具处罚决定书,作出暂扣驾驶证及罚款处罚决定,并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大队领取的采取直接送达,当事人未到大队领取的采取邮寄送达)。 (二)超载、超员、超速的案件 1、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的超载、超员案件,按现有程序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并转货、转员,通知当事人到大队接受处理,并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的检测证据上交大队待处。 2、当事人到大队后,由两名办案民警填写《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进行调查和告知,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直接将案件在公安部违法处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及呈报审核审批后,为其开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3、电子警察拍摄记录的超速案件也可按照上述程序处理。 四、案件的审核及归档 1、采取现场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案件不适用网上办案程序。 2、案件归档时,卷内只需要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及检测鉴定结论报告、当事人及车辆查询结果、车辆及驾驶证发还凭证等证据材料,形成简易案卷。 五、法律文书的印制及管理 1、一般程序案件现场处理程序使用的《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由法制处统一设计印制,由大队文书管理员统一领取发放。 2、一线执勤岗位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中队长或警长负责管理使用,不发放到民警人手一册。执勤民警查获饮酒驾驶行为后,应通知中队长或警长到场使用《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进行调查告知。 3、办案岗位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可由各大队违法处理民警负责管理使用。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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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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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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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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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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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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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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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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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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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2条第2款、《法》第9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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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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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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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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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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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不予吊销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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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2条第1款、第99条、《条例》第45条、46条、《办法》第72条第3项第1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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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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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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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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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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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办法》第7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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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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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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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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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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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办法》第7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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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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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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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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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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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办法》第73条第1项第2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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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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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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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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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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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办法》第73条第1项第4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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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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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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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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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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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办法》第73条第1项第5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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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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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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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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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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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2条第2款第1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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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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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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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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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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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8条第1款、《法》第92条第2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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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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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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