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放货程序(放货形式分三种:正本提单、电放、SEA WAYBILL) (1)正本提单放货:为避免错误交货,要求(包括我们的代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办理提货手续,记名提单需要有托运人的背书;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须有托运人背书,在收货人为“To 背书是实际提单转让的一种手段,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指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的名称;后者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Delivery to the order (in the favour) of 大多数提单并不限定背书位置。
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在实用中比较普遍。鉴于目前国际欺诈越来越严重,我们更需在此环节谨慎行事,避免被钻空子。 为此,必须确保收回整套正本提单或确定未签发正本的前提单下,还必须有托运人或订舱人签署的电放保函,方可给予安排电放。
它与提单区别在于: A)Sea Waybill不能背书或转让,而提单是可以的; B)Sea Waybill必须详尽标明收货人。且一般情况下,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身份证明便可提货,他人不得提货(当然如有提货人指示除外);而提单上可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 C)Sea Waybill背面没有印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但它与提单是相一致的),而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 D)Sea Waybill可节省电放费(“中海”除外),并且不一定要寄给收货人。 Sea Waybill 存在的风险:在采用Sea Waybill的情况下,如果有欺诈者能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便可交货,这种错交属于无过错交付,收货人能否获得赔偿也就成了问题。但如果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作为合同一方可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索赔。这就是Sea Waybill所存在的风险。所以除非当MB/L上的Conignee为我司代理时方可出Sea Waybill,否则不要出Sea Waybill给直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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